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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管理制度汇总(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粉尘管理制度汇总

本《粉尘管理制度汇总》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粉尘管理,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与卫生,防止粉尘爆炸、职业病等风险,提高生产效率。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粉尘产生源的识别与控制

2. 粉尘收集与处理系统的设计与维护

3. 定期清洁与安全检查制度

4. 员工培训与个人防护措施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粉尘产生源的识别与控制:识别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工艺,采取措施减少粉尘产生,如优化操作流程、安装除尘设备等。

2. 粉尘收集与处理系统:设计有效的粉尘收集装置,如吸尘器、布袋除尘器等,并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定期清洁与安全检查:制定清洁计划,定期清理粉尘积聚区域,同时进行安全检查,排查潜在隐患。

4. 员工培训与个人防护:对员工进行粉尘危害知识培训,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护目镜等。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建立应对粉尘爆炸等突发事件的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重要性

粉尘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粉尘爆炸可能导致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长期暴露于粉尘环境中,员工可能患上尘肺病等职业病,损害企业的人力资源。因此,建立健全的粉尘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健康、维护企业声誉的关键。

方案

1. 设立粉尘管理小组,由生产、安全和环保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负责制度的执行与监督。

2. 制定详细的粉尘排放标准和控制指标,对超标情况进行处罚,激励各部门降低粉尘排放。

3. 定期对粉尘收集与处理设备进行性能测试和维护保养,确保其高效运行。

4. 实施员工粉尘防护知识考核,未通过者不得上岗,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防尘规定。

5. 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粉尘清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6.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员工面对粉尘事故的反应能力和自救能力。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将粉尘危害降至最低,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生产环境,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粉尘管理制度汇总范文

第1篇 企业粉尘防护管理规定(2)

企业粉尘防护管理规定(二)

1、粉尘防护系指各类粉尘、肺组织的检查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防尘口罩的要求及使用、除尘设备设施的要求、使用及维护,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2、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制定粉尘防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单位应在粉尘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4、检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合适有效的防尘口罩。

5、凡接触粉尘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粉尘作业。

6、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粉尘作业的工程控制,粉尘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超过限值的作业场所,应当积极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粉尘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粉尘控制效果。

7、应对职工进行粉尘防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粉尘对健康的危害;

(2)健康体检的目的和程序;

(3)粉尘实际检测结果及粉尘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类型防尘口罩的优缺点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过滤芯等。

8、应建立健全粉尘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粉尘岗位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粉尘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粉尘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结果;

(4)控制粉尘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第2篇 工程施工现场防粉尘防噪音防扰民管理措施

工程施工现场防粉尘、防噪音、防扰民管理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__市政府和市建委的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全面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扬尘、废水、废物和噪声的排放,真正做到施工不扰民,我们一定遵守上级机关的一切规章制度,不超时作业,为使我们工程顺利施工,尽快竣工,我们在防尘,扰民上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1.现场路面全面硬化处理,不露黄土、并在大门口处设置清洗轮胎水管和下水道,出场运料汽车必须清洗干净方可出场,设专人负责现场路面无浮沉和洒水压尘、降尘。

2.施工现场要认真执行上级要求,现场围墙、大门、宣传牌、门口标志要规范化、标准化,结构施工期间要到密目网全封闭。

3.施工现场内的细颗粒和易飞材料全部入库或苫盖、最大限度降低扬尘。

4.现场搅拌机严格执行全封闭和安装除尘设备,同时完善排水沉淀后,废水重复利用,现场清洗车轮、洒水压尘一律使用经沉淀后的中水,节约水资源。

5.施工现场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分开并及时清运,结构阶段高层的施工垃圾集中装袋,用容器吊运送到垃圾站

6.强噪声机械设备进行全封闭,人为活动噪声要控制到最低点作业时,材料要轻拿轻放,避免产生噪音扰民,有强噪音的电机具作业时间控制在:

早上∶7:00~11:30;下午:14:00~19:00

7.现场内要整洁卫生,料具和配件码放整齐,建筑物内,外零散碎料和施工垃圾,渣土清理及时,现场大门外实行三包跟踪清扫,浇筑完混凝土及时清洗路面,每天根据天气情况间隔二个小时用水喷洒路面降尘。

以上是项目部的环保工作具体措施,我们决心把环保工作落实到位,提高全体人员的环保意识的文明修养,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舆论氛围,为实现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首都贡献我们的力量。

第3篇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主要行政许可

(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四)特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合格证;

第二条从业人员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合)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按规定须经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

(三)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条 现场设施设备

(一)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标准要求(由于标准修订引起的安全距离不足,能够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应制定防范措施,加强管理)。

(二)电气设备、照明等均为粉尘防爆型。

(三)关键设备安装防爆泄压装置。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并运行。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监护人、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安全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工资制度,粉尘岗位安全生产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30%。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五条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警戒带、危险信息告知、安全须知、严禁烟火标志牌、消除静电装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红外高清视频探头。

第七条 设粉尘浓度声光报警仪,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第八条 设置机械通风和自动消尘系统。

第九条 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

第十条 设置电子巡检系统,同一时段多组巡检时应错时巡检;巡检原则1人,配备便携式粉尘报警仪。

第十一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关键作业环节应先停产(确因工艺不能停产的,须报镇安监站批准),并确认粉尘浓度在爆炸极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企业自行编制、组织专家论证作业方案,论证合格后,经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该项工作在视频和录音状态下完成),并报镇街道批准。

(二)关键环节作业前,镇街道和企业指派专人对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确认签字。对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必须雇佣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

(三)作业执行人、监护人、作业票签批人的信息进行视频或识别系统采集。

(四)动火作业原则在能产生粉尘爆炸危险装置的车间外进行。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动火作业的,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教室安装高清晰视频,培训和考核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培训教材、内容、试卷报镇街道备案。

镇街道在视频监控下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区有关部门在视频监控下对镇街道抽查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企业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扣罚镇办保证金。

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信息必须传输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镇街道、区相关部门信息平台,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天对监控信息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存档。

镇街道每天对本辖区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在企业的监控信息检查不低于5%,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相关部门每周对镇街道检查过的监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镇街道、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响应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六条 配备消防器材、便携式粉尘报警仪、急救药品等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情况应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上传至镇街道、区信息平台。

第四章 处 理 措 施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或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安全工资制度等,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 企业对关键作业环节未按规定落实的,发现一起,罚款20000元;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周。其中,发现一起违反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违章动火作业的,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两周;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个月。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一)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

(二)安全标准化未达标或未运行;

(三)未按规定巡检;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五)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相关安全手续不全;

(二)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不符合标准;

(三)从业人员不具备上岗条件;

(四)未按规定配备有关设施设备或未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已处理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对违法行为未处理或已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现2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1万元;漏查3家(次)以上,责令镇街道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相关部门抽查发现镇街道漏查事故隐患或未按规定抽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每发现一起,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4000元;发现五起及以上,区委、区政府给予书面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镇街道的其他处理,参照《__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补充意见》(临政办发〔2010〕13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比较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的粉尘主要有铝粉、锌粉、硅铁粉、镁粉、铁粉、铝材加工研磨粉、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小麦粉、糖、木屑、染料、胶木灰、奶粉、茶叶粉末、烟草粉末、煤尘、植物纤维尘等。

粉尘爆炸事故多发生在破碎机、粉磨机、筛分机、干燥机、加料机和贮料仓等部位

第二十七条 本长效机制由__区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长效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粉尘防爆管理制度范文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粉尘防爆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科负责公司范围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监察管理。

3.2 各部门或车间负责本部门或车间范围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的日常管理。

4.基本要求

4.1 公司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各部门或车间每季度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使职工了解本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

4.2公司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3 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公司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

4.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火源。

4.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配备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4.6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用铜线或铜片进行跨接。

4.7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前,应触摸静电导除装置。

4.8 作业人员不应穿着化纤制品衣裤。

4.9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尽量不进行动火作业。若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审批。

4.10 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公司安全科组长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4.11 表面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从设备和管道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应及时清扫,防止粉尘积聚。

4.12作业后,应按规定进行清扫。

闽西丰农食品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01日

第5篇 粉尘爆炸危险区防爆电气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减少公司财产损失,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区防爆电气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

3.3.一般规定

3.1防爆电气选用

1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应按照gb 12476.2-201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的规定选型。

2)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机、电气线路、电气开关、电气插座、照明灯、配电柜(箱)等电气安全应符合gb 50058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要求,无积尘,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3.2防爆电气及防爆电气线路的安装

1)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公司进行安装。

2)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处敷设。

3)电缆系统和附件应尽量安装在免受机械损伤、腐蚀、化学影响及热作用的地方。如果不可避免,则应安装在导管内或选择合适的电缆(例如:为了把机械损坏的危险减少至最小,可采用铠装、屏蔽、无缝、铝护套、矿物绝缘金属护套或半钢性的护套电缆)。

4)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应按照gb 12476.2的规定选型和安装。

5)在爆炸性铝粉尘环境内.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6)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不会因粉尘的通过而受到摩擦和静电的聚积,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表面上的静电聚积。

7)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使其聚积粉尘量最少,同时便于清理。当采用线槽、管道、管子或地沟装设电缆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燃性粉尘的通过或聚积。

8)凡与危险场所无关的电缆应尽可能不通过危险场所。

9)如果电缆通过地板,墙壁,间隔或天花板,则其通孔应密封以防可燃性粉尘通过或聚积。

3.3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

1)电气设备的新装、更换和定期维护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检测。检测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2)为保证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在危险场所长期使用,应进行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

3.4定期检测

1)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防爆电气设备在使用期的每两年间隔期内进行定期检测。公司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当装置或设施局部更改时,应报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重新检查。

3)初始、定期和连续监督的所有结果应记录。

3.5防爆电气的使用维护

1)对于需要打开设备进行维护的电气设备应处于无尘场所。否则,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粉尘进入外壳。

2)在拆除密封件、接合面部件时,如果不进行更换则不得损坏。

3)重新组装时,应提供并遵守制造厂的密封建议。

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应按计划表检查和维护。定期对打磨、抛光车间的防爆电气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5)每班规范清理电气设备、电气线路上的积尘。

第6篇 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通风除尘系统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的管理。

3.职责

3.1主要负责人

负责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的审核等。

3.2安全主任

1)协助主要负责人制定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选用、安装验收、定期检测管理制度。

2)负责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选用、安装验收、定期检测的实施及监督。

3)负责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选用、安装验收、定期检测资料的档案管理。

4.管理规定

4.1 总要求

1)除尘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符合gb/t 17919规定的防爆安全要求。

2)公司抛光、打磨车间所有产尘点均应设置吸尘排风罩,采用符合铝粉尘防爆安全要求的除尘系统。

4.2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选用设计一般规定:

a.铝粉尘吸尘排风管道和除尘器应按照gb/t 15605的规定设置防爆泄压装置。防爆泄压装置的泄压口不得设在厂房建筑物内,不得面向逃生安全出口和安全通道,应按照泄压装置设计的泄压能量设置泄压安全防护区,在可能有人员通行的防护区周边应设置安全隔离栏栅及安全警示标志。

b.根据铝粉尘的特性,公司铝制品抛光车间的除尘方式,宜使用湿式除尘(水淋)的除尘方式的水湿除尘器。

1)吸尘排风管道:

a.管道的吸尘口设计风速应大于1m/s,应采用下吸或侧吸方式收尘,应按照gb/t 16758的要求设置吸尘排风罩。在吸尘口与管道相连接处应安装火花探 测自动报警装置和火花熄灭装置。

b.管道的垂直风管设计风速应大于19m/s,水平风管设计风速应大于23m/s,管道及管道接口的设计强度应大于0.2mpa,管道内的铝粉尘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浓度的50%,管道内不应有粉尘堵塞和1mm以上厚度的积尘。

c.要求除尘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圆型横截面的钢质金属材料制造,管道内表面应光滑,并应采用防锈措施,管道内表面不应使用铝涂料,管道接口处应采用金属构件紧固并采用与管道横截面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

d. 管道不应暗设,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中。

e. 管道应按照gb/t 15605的规定设置径向的防爆泄压口。

f. 管道应设置清理管道内粉尘的工作管口。管道非清理状态时工作管口应封闭。

g.粉尘吸尘排风管道和除尘器应按照gb/t 15605的规定设置防爆泄压装置。管道每隔6m加装泄爆口,如果泄爆口在室内,要加导管引至室外,且长度小于6m 。

h.在除尘器与作业场所之间的管道上设置能够阻止火焰通过和阻波、消波的阻爆装置。

i.车间的粉尘吸尘排风管道不应与其它类别粉尘及气体的管道联通。

2) 风机

a.应选用其内部不产生火花的符合粉尘防爆要求的风机,风机的叶片应采用导电、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

b.风机工作时风机及转动轴承的表面温度应低于70℃。

c.设置在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风机电机及连接电气线路应符合gb 50058、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电气防爆要求。

d.风机及叶片应安装紧固、运转正常,不得产生碰撞、摩擦,无异常杂音。

3) 除尘器

a.除尘器内部的零件、部件应安装牢固不得产生碰撞、摩擦。

b.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除尘器不得有火花及明火进入。

c.除尘器应按照gb/t 15605的要求设置防爆泄压口。

d.除尘器内部设置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gb 12476.2规定的防爆安全要求,除尘器及连接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e.除尘器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f.除尘器的水流量应能完全过滤从管道系统吸入除尘器的粉尘,循环用水应进行粉尘、油污及杂质的过滤。

g.除尘器及除尘器循环用水的管道内应无积尘,除尘器粉尘沉积池应有足够的盛水量,沉积池中不得存在沉积潮湿、干湿的粉尘和粉尘泥浆的状况。

h.应设置监测水量及水流量的监测报警装置,当水压或水流量低于安全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监测报警装置应设在易于观察的位置。

i.湿式除尘器的水泵与抛光机联动,水压、水量出现异常或水泵故障报警时能立即自动停抛光机。

j.除尘过滤的粉尘泥浆应进行无害处理,如采用机械压制成硬状砖块的处理方式。

4.3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安装验收:

1)委托专业的设计施工单位对通风除尘系统进行设计、安装。

2)委托有资质的粉尘防爆安全检测公司对通风除尘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并保存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4.4通风除尘系统使用和维护:

1)系统启动时应先启动收尘器,10分钟后再启动生产设备;系统停机时应先停生产设备,10分钟后再停除尘系统。

2)定期对除尘系统清灰(包括风管、吸尘罩等)。

3)定期更换水池的水,清理水泵前的滤网。

4)定期检查水泵及风机。

5)定期检查水泵与抛光机的联动装置是否运行正常。

6)启动除尘排风系统前,要检查水湿除尘设备水压、水量正常,水质清洁。

7)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拆除或改变用途。

8)作业时,应注意观察、监测吸尘排风管道、除尘器的异常升温,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置。

9)除尘系统运行过程中,如发现风机出现故障或异常声响、水泵及水量不正常等除尘设备异常情况,或粉尘防爆设备(泄爆装置、抑爆装置)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抛光、打磨作业,监测车间的粉尘浓度,查找除尘设备和安全装置故障及异常的原因,修复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10)除尘系统异常停机或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4.5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定期检查、检测:

1)粉尘防爆除尘系统应进行日常维护。

2)定期(使用期内至少每半年一次)对火花探测自动报警装置、火花熄灭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和维护。

3)使用期内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粉尘防爆检测公司对其通风除尘系统进行安全检测。

4)通风除尘系统的除尘设备和安全装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水流或水压监测报警装置、粉尘浓度监测装置、防火阀、隔离阀、防爆泄爆装置、抑爆装置、隔爆和阻爆装置)应定期(使用期内至少每半年一次)检查、校验和维护,保证正常工作状态。

5)每年对除尘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

4.6粉尘防爆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1)建立铝粉尘除尘设备设施和安全装置的管理台账。

2)制定防爆设备设施和安全装置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

3)定期对防爆设备设施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存档。

5.引用文件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gb/t 15577-200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6758-200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5605-2008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7919-2008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aq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表单/记录

《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使用、定期检查表》 《年度除尘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表》

《除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 《除尘设备检修计划表》 《除尘设备一览表》

第7篇 粉尘防爆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严防企业粉尘防爆炸五条规定》,落实好粮食粉尘的治理工作,特制定粉尘防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粉尘防爆设备设施配置要求;除尘规范;粉尘测试;浓度预警措施;火灾(爆炸)应急预案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粉尘防护区域包括:筒仓、方仓、平仓及周边作业区域。

第四条为防止粉尘爆炸,进入作业区域的所有人员禁止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品;该区域动火严格按照公司动火申请程序办理,做好隔离防范措施。

第五条 定期组织公司级粉尘防爆知识培训。

第二章粉尘防爆设备设施配置要求

第六条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粉尘防爆型。如筒方仓区域配置的防尘防爆电机、防尘防爆照明灯、防尘防爆控制箱、平仓防爆照明灯等。

第七条安装卸爆口。密闭的输送设备、斗提机、刮板机、除尘管道等必须安装卸爆口。

第八条配置除尘器。除尘器能将作业中的扬尘,密闭空间等区域的粉尘吸收掉,保证作业环境以及降低密闭空间的粉尘浓度。

第九条安装除铁器。除铁器主要用来清除散粮中铁屑等杂物,防止与刮板机等碰撞、摩擦而引起爆炸。

第十条清仓工具、除尘工具等宜选用防爆工属具。

第十一条平仓内作业的设备(叉车、装载机、提货车辆等)必须配置防火罩。

第三章除尘规范

第十二条筒、方仓区域(机械部散机队负责)

(一)作业前检查好除尘设备是否可靠,喷雾系统是否正常;并做好检查、运行记录。

(二)作业过程中做好除尘系统、喷雾系统的巡视工作。

(三)每班作业完毕,需安排作业工人清理积尘斗的粉尘;每船作业完毕,安排除尘工对作业设备除尘,安排工人清理滤芯、布袋等除尘设备。

(四)维修工每月对除尘设备进行检修保养一次(除尘系统月检表见附件1)。

(五)刮板机头尾轮,斗提机尾部、筒仓壁等一些隐蔽的积尘区域,每半年清理一次。

(六)除尘系统操作参照以下操作指引

1.除尘系统作业前

(1)提前2天检查除尘系统是否正常,并试运行。

(2)作业前15分钟开启除尘系统,启动除尘系统时,首先打开排灰器,其次启动刮灰器,最后启动集尘器。关闭时则相反。

2.除尘系统作业中

(1)检查滤袋是否破损,发现灰尘快满时必须清理;

(2)检查风机运行是否正常。

(3)检查控制仪表以及除尘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4)检查所有连接部件工作是否平稳、有无异响。

(5)检查除尘系统各部位是否有漏风。

(6)空压机每班至少开启阀门排废水一次。

(7)除尘系统的粉尘清理由每班的作业工人负责,散机队负责监督。

(8)除尘系统的清理频率每班不少于2次,粉尘的处理听从散机队的统一安排。

(9)阴雨天气不准启动除尘器。

3.除尘系统作业后

(1)维修工检查减速机油、空压机油。

(2)清理电子控制器表面粉尘。

(3)检查滤袋是否破损,表面粉尘的处理。

(4)清理空压机滤芯及空压机表面粉尘。

(5)每半年检查一次电磁阀中的橡胶膜片,并处理损坏的膜皮。

(6)每年更换一次过滤气包内的过滤材料。

(7)工人彻底清理除尘系统的粉尘。

第十三条 平仓区域(操作部库场队负责)

根据《严防企业粉尘防爆炸五条规定》要求,定期或达浓度预警值需安排积尘清理。

区域

仓库/设备

除尘方式或方法

除尘措施

派工需求

负责单位

备注

港区

港1#库

高压水枪清洗或人工清扫

作业人员需佩戴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2、清扫库顶、灯具罩等粉尘时向工程部借用升降梯,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3、进行粉尘清扫时,须停止该区域内的所有作业线;

4、清扫过程中严禁携带一切火种;

5、进行粉尘清扫时,所有消防设备均应处于完好状态,仓库门打开通风;

6、指定专人(库场员)进行监管;

7、作业前通知变电站人员到现场确定,确保电气方面安全;

8、清洗半库时做好隔离,防止货物湿损。

工人8名

操作部库场队

每个仓库除尘计划时间暂定1周,鉴于除尘期间将会受到堆存计划及提货影响,届时除尘时间将视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港2#库

仓储

仓储1#库

仓储2#库

仓储3#库

仓储cfs库

筒方仓

刮板机

人工清扫

1、控制箱打到空挡;2、刮板机紧停;3、严禁烟火;4、系安全带;5、穿戴好劳保用品6、两人以上工作,散机队派专人指挥。

工人4人

机械部散机队

筒仓壁清理会根据空仓情况灵活安排。

斗提机

人工清扫

1、严禁烟火;2、测氧;3、控制箱打到空挡;4、斗提机紧停;5、穿戴好劳保用品6、两人以上工作,散机队派专人指挥。

工人6人

8个筒仓

人工清扫

1、刮板机紧停;2、严禁烟火;3、穿戴好劳保用品;4、测氧;5、照明。

工人4人

第十四条定期做好积尘清理工作(详见下表)

第四章 粉尘浓度测试

第十五条 测试位置

测试位置主要包括:卸料坑、卸料廊道、斗提坑、筒仓、方仓及上通廊、平仓等区域(粉尘浓度测试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测试要求

(一)筒、方仓及平仓进仓作业的粉尘浓度检测为每船一次,方仓及平仓出仓作业同类货种每月不少于一次,筒仓清仓每仓一次。

(二)筒、方仓区域动火作业需要检测粉尘浓度。

(三)每次测试点不少于三处,测试点选择以扬尘最多处为宜。

(四)粉尘浓度测试应在作业首个工班内完成,并做好检测记录。

粉尘浓度测试参照粉尘测试仪操作指引执行:

1.粉尘测试仪使用之前请先阅读测氧仪使用说明书;

2.对检测仪进行校准(参照校准步骤进行);

3.检查测试仪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4.粉尘测试仪用于检测较密闭空间,粉尘浓度大的场所。

5.粉尘测试仪使用时先启动检测仪,按启动按钮,检测仪通过自测后,便开始正常操作;

6.穿戴好劳保用品,用塑料袋包好检测显示仪表到检测点检测;

7.检查粉尘浓度时,尽量在粉尘大而集中的位置检测;

8.按仪表中间键保存检测数据,再按此键回到正常检测界面;

9.查阅数据时,回到设置界面,有一个存储图标,直接可以查阅数据;

10.粉尘浓度超过仪表设定值时,检测仪自动报警;

11.检测完毕,关闭电源开关。

12.检测仪使用后清理表面粉尘,使用柔软湿布清洁仪器表面,请勿使用溶剂、肥皂或上光剂;

13.定期校准、测试和检查检测器;

14.请勿将检测仪浸入水中,存放在干燥、阴凉位置。

第五章 预警措施

第十七条 粉尘浓度预警值。主要货种预警值见下表:

货种

预警值(g/m3)

爆炸下限浓度(g/m3)

大豆

3.5

35

玉米

5

50-75

小麦

3

30

大麦

10

>100

第十八条 预警措施

(一)检测粉尘浓度超过货种预警值时,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停止作业。

(二)廊道区域:检查喷雾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三)筒方仓流程:作业停止后,除尘系统、喷雾系统继续工作。

(四)筒方仓区域:开启上通廊窗户、卸料坑门等区域通风、散气。

(五)所有区域:安排人员进行除尘。

(六)之后每个小时测粉尘浓度一次,待粉尘浓度下降到安全值后,再重新作业。

(七)安排专人负责重要区域,保证该区域无火源。

第六章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小组成员

(一)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组 长: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安质部经理

组 员:机械部经理、操作部经理、工程部经理

(二)应急救援实施小组

组 长:机械部分管经理

副组长:安质部安监室主任、散机队队长、库场队队长

组 员:公司义务消防员

第二十条 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职责

1.为公司事故处理指挥机构,负责事故救援而展开各项组织、协调、决策工作;

2.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人员编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组建公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4.负责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负责了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或改进意见;

6.负责做好应急救援的外部协调工作;

7.根据事件的大小,上报上级单位,协助进行救援工作。

(二)应急救援实施小组职责

1.根据公司救援预案要求和程序,负责做好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将事故及时、准确的上报公司;

2.负责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3.根据事故情况,在公司事故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负责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火灾(爆炸)应急救援的运行程序

(一)筒仓、方仓发生火灾(爆炸)

1.事故或紧急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须立即向操作部值班调度报告,如有对讲机应在对讲机内各频道大声报告事故地点,呼吁区内人员立即撤离。报告电话:(0596)6858127/(0596)6858128,操作部须确保上述报告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公司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应立即报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参照公司事故管理办法报告程序逐级汇报)。

2.如事故发生时筒仓、方仓流程正在作业,中控员应急停各运行的设备,切断设备的供电,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

3.在提升塔、皮带廊道、筒仓区内等场所的人员听到爆炸声后,应立即撤离到距筒仓、提升塔、皮带廊道等设备100米外的地方。

4.应急救援实施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携带相应的应急工具(灭火器、消防带(枪)、消防斧、抢修工具等)赶到现场安全区域待命;

5.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安全区域,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随时向上级单位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和发出增援要求。

6.主要急救处置方式:

(1)灭火组应立即用水枪在外围向爆炸点、着火点及周边喷射,并迅速对着火点或爆炸点周围的管道等密闭容器进行喷水降温,防止二次爆炸。当爆炸停止后,应迅速对管道、封闭的容器等设备内部射水。

(2)抢险组应备好相应的工具,听从现场指挥的指令,随时准备拆除有关设备。作业中必须与灭火组密切配合,防止火焰和爆炸伤人。

(3)救援组随时准备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并负责灭火、抢险等物质的抢运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机械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至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漳招码头字〔2022〕32号”《粉尘防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8篇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在煤矿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岩矿微粒统称为煤矿粉尘,主要上煤岩和煤尘,它是在矿井生产如钻眼、爆破、切割、装载、落煤及运输和提升过程中,因煤岩被破碎而产生的。不同的矿井由于煤、岩地质条件和物理性及采掘方法、作业方式。通风状况和机械程度和不同,粉尘的生成量有很大的差异;即使在同一矿井里,产尘的多少也因地因时发生着不同的变化。一般来说,在现在防尘措施的条件下,各生产环节产生的浮游粉尘比例大致为:采煤工作面产尘量占45%-80%;掘进工作面产尘量占20%-38%;锚喷作业点产尘量占5%-10%;其它作业点占2%-5%,各作业点随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矿尘的生成量也将增大。为了保障煤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定本制度。

一、 依法搞好煤矿粉尘危害防治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必须设置粉尘危害防治机构,配备专职防尘人员和防尘装备,使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二、 制定防治管理技术措施。粉尘危害防治年度计划,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费用。

三、 制定防尘作业规划及措施,防尘措施检查验收制度及实施记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及管理制度、矿井定期冲刷粉尘向度、粉尘测定制度及各项管理制度,且应做到现场落实。

四、 采用先进的采掘技术和有效的治理措施,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场所空气中粉尘标准如下:

粉尘中游离si02含量(%)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80 ≥80 10 2 2 2 3.5 1 0.5 0.3

五、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用场的粉尘危害因素进行预测且落实好防治粉尘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1、 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要落实好综合的防尘措施。

2、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整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设置水管和阀门。

3、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按规定设置净化水幕。

4、 进下煤仓放煤口、溜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必须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并要保证喷雾装置能正常使用。

5、 矿井巷道要及时清扫、冲洗沉积的煤尘,及时清除浮煤,定期撒布岩粉,大巷要定期刷浆。

六、 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

1、 采煤工作面进行煤层注水。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1) 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 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的煤层;

(2) 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恶化的薄煤层:

(3) 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 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 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2、 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定期冲刷煤尘。

3、 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距安全出口50米处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并保证净化水幕正常使用。

4、 采煤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外喷雾压力要符合煤矿安全规则的规定。

5、 炮采工作面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及出煤时洒水等综合防治措施。

七、 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 掘进机作业时使用内、外喷雾,内、外喷雾的压力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 炮掘工作面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及出煤时洒水等综合防治措施。

3、 距工作面50米左右处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并保证净化水幕正常使用。

八、 加强个体防护,锚喷工人要佩戴送风口罩或压风呼吸器,机级司机、钻眼工、放炮员、移支架工、回柱放顶工、皮带司机等要佩带防尘口罩。

第9篇 煤粉制备系统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煤粉制备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确保长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水泥分厂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煤粉制备系统的安全管理。

3 管理要求

3.1分厂每季度定期开展一次粉尘防爆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使员工掌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3.2 分厂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救援预案。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救援预案演练。

3.3 分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分厂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装置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4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3.5煤粉制备系统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应急照明。

4检查要求

4.1加强巡检,防止金属物件进入磨盘,产生硬性磨擦火花。经常清理磨机排渣口,特别是在开磨前和停磨后。

4.2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压缩空气系统、除尘器顶部电磁阀动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并处理,并做好记录。

4.3经常检查滤袋、管道、器壁接地情况,防止静电火花产生。

4.4为防止结露,在开车前应先进行预热10~30分钟。经常检查系统漏风、漏粉情况,如发现应及时进行密封处理。

4.5检查系统是否有外漏煤粉,是否有明火,输送设备是否有因金属摩擦发热现象以及卸料器工作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尽快处理。

4.6定期检查防爆门、爆破片,确保完好。防爆门面积按设备容积比值计算,一般取0.04m2/m3,但不得小于90cm2。防爆片上应采用薄铁皮,厚度不得大于0.5mm。防爆片上应划有十字形刻痕,有刻痕的一面应朝外安装。防爆门的框架应有一定的强度,并牢固、密封。

4.7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确保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定期检查co2储气瓶,气体缺少时及时予以补充。

5操作程序

5.1煤粉制备系统启动前,应对流程中的关键部位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对机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调试。长时间停用的设备的和维修后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单机调试,并经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作业。

5.2系统开机前应先启动排风机,将袋收尘及各管道中可能产生的易燃易爆气体全部排出。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排风机入口阀门、热风管道阀门、冷风阀门的开度到适当位置,以控制入磨风温不超过250℃,入磨负压800pa至1200pa,出磨风温≤50℃。

5.3生产过程中密切注意布袋除尘、煤粉仓co监测浓度的变化,如煤磨袋收尘、煤粉仓co浓度>300ppm,温度≥70℃,说明煤粉可能燃烧,应及时关闭热风管道进口阀门,随后加大冷风阀开度,通知现场岗位人员处理并汇报调度,立即喷入co2惰性气体气体阻止煤粉燃烧,并打开绞刀外排口将自燃煤粉排出。

5.4系统停车,按开车的反向顺序停止设备运行。应逐渐减少喂煤量,调整冷风、热风阀门开度,及通风机阀门开度,保证参数的动态平衡。停磨后继续拉风20分钟左右,拉空磨盘积煤,再停通风机及收尘系统。

5.5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停机。

5.6预计停车时间在两天以上时,煤粉仓、袋收尘中的煤粉要排空。停车超过十天以上时,原煤仓也要排空。

6作业安全

6.1煤粉制备系统严禁各类明火,尽量不进行动火作业。若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审批,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6.1.1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6.1.2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和设备内部的可燃煤粉,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6.1.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应清扫施工现场,

6.1.4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煤粉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1.5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6.1.6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6.2需要进设备内部检查时,要打开人孔门排空内部有害气体,切断高压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牌,同时要有人在外进行监护,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后由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受限空间作业证,后方可进入作业。

6.3设备检修完毕准备启动前,必须联系当班调度及岗位人员检查后方可启动。

6.4设备正常停车,准备启动前必须联系当班岗位人员检查后方可启动。

7清洁

7.1对墙体、梁、支架、地面和设备等表面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从设备和管道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应及时清扫,防止粉尘积聚。

7.2每月视尘量对收尘装置风管进行清理,使积累的粉尘量降至最低。

7.3清扫时,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粉尘,以避免二次扬尘。

第10篇 k矿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粉尘浓度测定执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规定要求。

第二条矿井均要配置足够数量并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每个采区至少配备1人。

第三条煤矿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

第四条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并填写粉尘测定记录。

第五条粉尘测定基本要求

(一)煤矿粉尘测定方法应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和《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mt79-84)各项规定执行。

(二)井下所有测尘点半月测尘一次;地面扬尘点,每月测定一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三)每半年对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和主要工序的分散度按规定采集试样,进行分析化验。

(四)建立粉尘分析室,配有2台分析天平和干燥器,每一采区不少于1台测尘仪。

(五)煤矿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按季度综合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条粉尘测定点设置按照《矿井综合防尘管理标准》确定。

第七条粉尘浓度测定方法

(一)滤膜采样测定步骤

1、采样滤膜用合成纤维滤膜。采样地点的粉尘浓度小于100mg/ m3时,用直径40mm的平面滤膜,最大增重不得超过20mg;粉尘浓度大于100 mg/ m3时,用直径75mm的漏斗形滤膜。

2、测尘工作所用的天平,要按技术监督局计量部门规定,每年校验1次。

3、采样前用镊子取下滤膜两面的夹衬纸,把滤膜放在天平上称量并记录初始重量,然后将滤膜装入滤膜夹(滤膜不得有折皱,滤膜和滤膜夹之间不得有缝隙),放入带编号的滤膜盒里备用。

4、采样时,取出准备好的滤膜夹固定在采样器上,采样器的受尘面必须迎向风流。

5、对连续性产尘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常状态5min后进行采样;对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进行采样。

6、根据采样时生产场所的粉尘浓度预计值及滤膜上粉尘应增重的最低值确定采样持续时间,但一般应不少于10min。滤膜上粉尘的增重不应小于1mg。采样持续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t=w×1000/cq

式中:

t----采样持续时间,min

w----粉尘应达到的增重量,mg

c----预计作业面的粉尘浓度,mg/ m3

q----采样时的流量,l/min

7、采样流量应为15~40 l/min,一般可用25 l/min。在采样过程中应使流量经常保持稳定(流量计应半年校正1次)。

8、采样后,将滤膜固定圈取出,受尘面向上,迅速放入采样盒内,带回称量分析。

9、采样前后的滤膜如被污染或粉尘失落时,应作废, 需重新采样。

10、采样前,滤膜应置于干燥器内,避免受潮。采样后,应将滤膜放在干燥器内干燥2h后再称量。以后每隔30min干燥和称量1次,重复操作,直至相邻两次重量差不超过0.1mg为止。

第11篇 矿业粉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工厂)粉尘车间(岗位)。

3. 主要引用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4. 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 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2 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铝镁合金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管理;

5.3 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 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 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 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 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5.8 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 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 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 粉尘检测和监控

6.1 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4 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6.4 7.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 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 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12篇 粉尘防治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粉尘作业过程的控制,以及作业防护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00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gb5817-86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全国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暂行办法

华东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实施细则

3 职责

3.1 公司粉尘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公司粉尘治理的防治工作,由公司总工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粉尘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研究并制定防尘技术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协调、解决防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优劣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处罚。

3.2 工程部是公司粉尘治理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工程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项目粉尘治理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落实防尘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负责对粉尘作业工程项目进行危害识别,确定应落实的防护措施;负责接触粉尘人员的健康监护、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总结和推广粉尘治理的工作经验。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并督促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及津贴的发放标准;负责劳动分级工作,做好劳动条件分级统计工作及分析管理工作;参加对作业人员接触粉尘情况进行评定工作;负责组织职业卫生的培训工作。

3.4 物资部负责组织防尘用品合格供方及定点单位的评定;负责防护用品、设备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维修和送检等管理工作。

3.5 综合办公室负责粉尘治理作业中职业卫生的管理。负责员工的健康检查、健康评定和健康档案的建立和接触粉尘人员的统计管理工作。

3.6 工会负责监督职业卫生工作的执行情况。 参与并监督防尘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负责收集、反馈员工对防尘用品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落实;负责开展职业卫生防治宣传工作。

3.7 项目部负责执行公司粉尘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组织作业过程的粉尘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粉尘危害控制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防尘技术措施及防护措施;负责防尘用品使用计划的申报工作;检查、监督、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粉尘作业行为。

4. 粉尘作业安全管理

4.1 常见的粉尘作业

常见的粉尘作业一般分为:

a) 保温作业;

b) 焊接作业;

c) 爆破作业;

d) 除锈作业;

e) 油漆作业;

f) 清扫作业;

g)检修作业。

4.2 粉尘分类

a)按粉尘的性质分类: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

b)按粉尘颗粒的大小分类:灰尘、尘雾、尘烟。

c)按光学分类:可见粉尘、显微粉尘、超显微粉尘。

4.3 粉尘作业的管理

4.3.1 人员要求

4.3.1.1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4.3.1.2有下列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a) 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

b) 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

c)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 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4.3.1.3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4.3.1.4不应在粉尘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4.3.2 防护要求

4.3.2.1 凡涉及粉尘作业的施工项目,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器具、通风设备应齐备。

4.3.2.2 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空气过滤式防尘口罩可选择免保养型防尘口罩如:普通式、呼气阀式、焊接专用式等。

4.3.2.3 在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粉尘作业前,应经检测人员(或委托环保部门)用监测仪器测定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并进行强制通风或水抑尘,降低粉尘浓度。

4.3.2.4 在进行有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足够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具(防尘口罩、半面式(全面式)防尘面罩、动力送风防尘面具、供气式面具)和预防性保健药品。

4.3.2.5 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应采用水、风(通风)等综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措施来做好防尘工作。不应在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4.3.2.6 对粉尘严重的作业部位(如:前后炉膛、未部受热面、空预器、燃烧器层及以下区域等)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过滤式口罩如:半面式(全面式)面具,或供气式的送风半面(全面)式面罩,进行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不应配戴空气过滤式免保养型防尘口罩进入上述作业部位。

4.3.3 过程控制要求

4.3.3.1 凡涉及粉尘作业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时对作业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制定防止粉尘危害的职业卫生技术治理措施和防护措施,经安全员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员审核,报项目总工批准,必要时须公司工程部审核,公司总工批准。

4.3.3.2 作业前,专业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负责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心中有数,并作好交底记录。

4.3.3.3 劳动保护监督员和技术人员应在作业前检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只有在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职业卫生措施已交底、且正确无误落实情况下,方可同意开工,否则有权阻止施工。

4.3.3.4 凡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粉尘作业,应到项目安全部门或业主有关部门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热力机械工作票”,作业人员必须按防护要求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等。

4.3.3.5 在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同时,作业人员应做好现场设备的防淋保护措施,如电器开关、电器设备等。

4.3.3.6 粉尘作业人员工作时应按作业环境粉尘浓度测定结果,配戴适宜的防尘用品。

4.3.3.7 作业人员使用的防尘保护用品,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除免保养型防尘口罩外的(不属消耗类)防尘保护用品必须落实专人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保养。

4.4 防尘技术措施

4.4.1一切粉尘作业活动必须有防尘技术治理措施和防尘保护措施,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作业。

4.4.2保温作业过程中,除必须做好防材料散落的措施外(大面积保温作业必须设置尼龙围网或彩条编织布来阻挡扬尘),并应自上而下对不同作业部位喷水抑尘,并及时清理干净,为防止二次扬尘还应定期洒水。

4.4.3粉尘作业应尽量避免同其他作业活动交叉进行,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应做好隔离措施和防尘措施作业后,并经安全员确认,才可进行作业。

4.4.4通风不畅的作业区域,应安设通风换气装置及空气净化设施。

4.4.5 在机务检修作业前,需进入容器内作业的(如:前后炉膛、部受热面、空预器、磨煤机内等),必须对容器内进行水冲洗,并进行通风,佩戴适宜防尘防护用具才可作业。

4.4.6在容器外部作业(如:空预器、磨煤机、煤粉管、灰斗、燃烧器层及以下区域等),可用水对拆除设备后的检修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喷淋,并及时清扫干净。

4.4.7检测人员需分阶段用监测仪器按时测定检修现场和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从中查看粉尘的危害程度,为防尘工作提供依据,确保作业环境符合要求。

4.5 防尘防护用品的采购

4.5.1由专职粉尘治理管理人员负责会同有关人员来确定防尘防护用品,并由物资部门统一采购。

4.5.2所采购的防护用品,必须是公司物资采购合格供方或定点单位所提供的产品。

4.5.3 各项目应在年初或新开工项目开工前(至少一周)根据工程进度及分项情况做好年度(工程项目期限)防尘防护用品的定购计划,包括实际需要规格、型号等,并报物资部门予以采购。

4.5.4各项目应按规定做好防尘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4.6 健康管理

4.6.1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员工,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4.6.2 对新发现的病人,要建立个人病案和随访制度,以控制病情发展,病情诊断按《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4.6.3 对于疑似尘肺(o+)和i期尘肺病人,按劳动部发(96)266号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应作为观察治疗重点,做好尘肺二级预防工作。

5 培训

5.1职业卫生培训应当作为企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纳入培训规划。

5.2对各级管理人员应进行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护科学管理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职业危害基本知识的培训。

5.3检测管理技术人员应进行预防性工业卫生监督、监测技术方法的培训以及职防人员应进行尘肺病治疗技术的培训。

5.4员工应定期进行劳动保护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及培训。

6 奖惩

6.1对在粉尘治理及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2对违反《全国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暂行办法》及《华东电力行业尘肺病防治实施细则》和本管理标准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6.2.1不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ohsms)的有关程序要求对作业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制定防止粉尘危害的职业卫生技术治理措施和防护措施,对技术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6.2.2 粉尘严重作业部位未经检测,不落实防尘措施,强制作业人员作业,对违章领导处以300元罚款。

6.2.3 不按规定在粉尘作业场所正确配戴防尘用品,对违章者处以100元罚款。

6.2.4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中防尘技术治理措施作业前不进行交底,对技术员处以100元罚款。

6.2.5 发生违章被指出后仍不改正,对违章者处以200元罚款。

6.2.6 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粉尘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热力机械工作票”,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6.2.7 作业时,未按安全措施要求实施防尘措施,或在实施防尘措施时未对设备防护(防淋、防撞)措施进行落实,视情节轻重,对工作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6.2.8 仓库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防尘用品,对仓库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6.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致使企业、投资者和员工利益受损失,情节严重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4 对违反本标准的项目单位,根据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考核。6.5 所罚款额全部用于粉尘治理的防治工作。

7 记录

7.1下列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7.1.1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安全部门提供表式,施工单位形成和保存记录;

7.1.2风险控制计划表(rcp)。由技术部门提供表式,施工单位形成和保存记录;7.1.3安全措施交底记录。由安全部门提供表式,施工单位形成和保存记录;

7.1.4物资采购申请表。(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单独制单)由物资部门提供表式,施工单位形成记录,物资部门保存;

7.1.5接触粉尘作业人员个人健康档案记录。由医务部门提供表式并形成和保存记录。

第13篇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企业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订粉尘爆炸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企业范围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的检查管理。

3.2现场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的日常管理。

4程序及要求

1.建筑结构: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生产场所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两层以上(含两层)不得设置防盗窗;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单层建筑中,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设置在多层建筑中,多层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墙面处应多开门窗或开口,其中作业面积在3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两对门窗;30平方以上,5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3对门窗,且门窗开启方向应向外。

2.通风除尘:采用机械式通风除尘,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装置和设置收尘设施(严禁直排,推荐采用布袋收尘或湿式收尘装置),收尘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物外露天场所,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应储存在独立的堆放场所。

3.清洁制度:每天对生产车间进行清理,视尘量及时对收尘装置进行清理,使作业场所积累的粉尘量降至最低,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清洁时必须停止抛光等产生粉尘的作业。

4.禁火措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各类明火,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停止抛光作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不应敲击各金属部件。

5.器材配备: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1立方米的消防沙,可燃爆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

6.电气电路: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的电器线路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符合行业标准。

7.培训教育: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员工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做好粉尘爆炸安全生产教育,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8.安全检查:制定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安全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粉尘防爆检查,并做好记录。

注:具有爆炸性粉尘,是指金属(如镁粉、铝粉、钛粉);煤炭(如煤粉);粮食(如面粉、糖粉、玉米粉、土豆粉、干奶粉、淀粉);饲料(如血粉、鱼粉);农副产品(如棉花、烟草、茶叶粉尘);林产品(如纸粉、木粉、纤维粉尘);合成材料(如塑料、染料)。

第14篇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1.目的:明确各巷道洒水灭尘周期并形成制度,提高巷道冲刷质量,确定粉尘检测制度,改善井下工作环境。

2.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2.1. 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矿井综合防尘管理体系。

2.2. 公司总经理是粉尘防治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粉尘防治的技术负责人。

2.3. 为切实加强粉尘防治,公司成立粉尘防治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生产总副经理、总工程师、掘进总副经理、安监处长任副组长,各生产副总工程师及生产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部,通防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通防部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3.巷道冲刷管理制度

3.1.矿井、采区进回风巷(包括石门、绕道)每3天至少冲刷一次;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每天至少冲刷灭尘一次。

3.2.采区轨道上、下山每3天冲刷一次,有岗位的地点20米范围内每班冲刷一次。

3.3.变电所与其相连接的各进、回风通道必须每班冲刷一次。

3.4.综放工作面进风巷由安装工区每天洒水一次,工作面中间巷及上、下平巷超前支架、破碎机转载点50米范围以内由综放工区每班洒水一次,以外的皮带机道由皮带工区负责每天冲刷一次。

3.5.爆破地点30m范围内,爆破前后必须洒水灭尘,冲刷岩(煤)帮,并填写洒水记录。记录要明确洒水人员姓名、洒水地点长度、爆破前后等情况,并签字备查。

3.6.正常施工的掘进巷道每天冲刷一次,停掘的供风巷道每3天冲刷一次,并在现场设置巷道区域管理牌板,悬挂洒水记录,巷道未交接的由原单位负责洒水。

3.7.易积尘地点,如运输机道、转载点等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由岗位工负责每班冲刷一次。

3.8. 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地点。

3.9.洒尘标准:存有浮煤的巷道要先清理后再洒水灭尘,灭尘时要彻底冲刷,包括巷道两帮、顶板和底板,连同巷道内管线、风筒、水棚、皮带架子等物件上面的粉尘一起冲刷干净,使巷道内的所有物件不留粉尘痕迹,凡属两个单位洒尘交界处,每个单位必须多洒10米。

4.粉尘监测管理制度

4.1.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

4.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4.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4.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4.5.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4.6.采集的个体呼吸性粉尘样、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样品,要按规定时间送检。

4.7.测尘报表格式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粉尘测定仪和个体呼吸性测定仪应按周检规定进行鉴定。

5.考核

5.1.不按规定洒水灭尘或防尘差,造成粉尘大,巷道干燥,罚责任人50元或罚责任单位500元。

5.2.巷道(包括风筒、管线、皮带吊挂链及架子上等)不及时冲刷造成积尘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罚单位500元。

5.3.巷道洒尘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建立洒尘记录,洒水地点、时间、长度、要填写具体、准确,签字要齐全,并悬挂在现场,无洒尘记录罚责任人100元,洒尘记录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现场洒水记录要保留十天以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5.4.各单位的防尘区域牌板都必须悬挂在所标注的巷道的醒目位置,无巷道防尘区域牌板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联责正职50元。牌板不符合要求、悬挂位置不当、牌板面貌差,填写时间、内容不全、不清、不合格或与实际不符,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元。

5.5. 不按规定进行测尘,一次罚责任人50元,粉尘监测管理制度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20元。

⒈ 综放工作面

1.1.综采工作面:管路管径(一趟)不得小于ф108mm;必须安设移降架自动喷雾和架间光电自动喷雾,光电喷雾每隔5个支架安装一组;上下平巷超前支护以外100米范围内必须安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防尘管路必须刷漆编号;上平巷3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回风巷30米范围内、50米范围内各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各转载点要安设喷雾;机组内外喷雾要雾化良好,内喷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压力不得小于1.5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采煤机必须安装高压自动喷雾装置,与煤机联动;上下平巷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距工作面60~200m安设一组水棚,以后每隔200米安设一组。

2.掘进工作面

2.1.综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得小于ф108mm;每隔50m设一“三通”阀门;3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5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使用好内外喷雾,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的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则必须增加外喷数量,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必须安设除尘风机或湿式除尘系统;距迎头150米内安设必须安设防尘纱网1道,纱网上方安设净化水幕,综掘机运行时开启水幕。所有水幕下方回风侧必须打砌疏水沟与巷道水沟连通,防止积水,水沟宽深为200mm_200mm,水沟必须覆盖铁篦子。距迎头100米内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防尘管路必须刷漆编号;各转载点要安设喷雾;必须配齐短壁注水器,用于割煤前的注水工作;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距工作面60~200m安设一组水棚,以后每隔200米安装一组。

洒水管路、水幕、水袋加水装置的截门必须安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以方便开启。

2.2.炮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得小于ф108mm(掘进大巷、石门及采区回风上下山除外);每隔50m设一“三通”阀门;在距迎头10范围内安设一道炮区自动喷雾,3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自动水幕,5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距扒装机100米内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防尘管路必须刷漆编号;各转载点要安设喷雾;必须配齐短壁注水器,用于爆破前的煤体注水工作;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准化火工硐室;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距工作面60~200m安设一组水棚,以后每隔200米安装一组。

洒水管路、水幕、水袋加水装置的截门必须安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以方便开启;

2.3.锚喷巷道必须湿式喷浆,在回风侧100米内安装两道净化喷雾。拌料、喷浆时必须开启。

2.4.凡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进行施工的地点,严格按掘进工作面标准进行装备各类通防设施。

2.5. 掘进工作面铁质防尘管路距迎头不得超过40米,采用4寸管路时4寸管子距迎头不得超过40米。管路采用标准吊挂链吊挂至距迎头不超过50米。

3.考核

3.1. 综放工作面管路管径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安设移降架自动喷雾和架间光电自动喷雾的,上下平巷超前支护以外100米范围内未安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的,防尘管路未刷漆编号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2. 综放工作面上平巷、回风巷未按规定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的,各转载点未安设喷雾的,机组内外喷雾雾化不好,内喷压力、外喷压力不符合要求的,采煤机未安装高压自动喷雾装置并与煤机联动的,上下平巷未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3. 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设“三通”阀门、净化水幕的,内外喷雾水压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设除尘风机或湿式除尘系统的,未安设防尘纱网净化水幕及不正常使用、水幕下方未打砌疏水沟与巷道水沟连通的,未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的,防尘管路未刷漆编号的,各转载点未安设喷雾、配齐短壁注水器的,未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的,洒水管路、水幕、水袋加水装置的截门未安设在巷道的行人侧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4.锚喷巷道未在回风侧100米安装两道净化喷雾及使用不正常的,掘进工作面铁质防尘管路距迎头超过40米的,采用4寸管路时4寸管子距迎头超过40米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5篇 粉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本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3号)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度为依据,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防护,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①本单位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尘口罩、防护眼睛及耳塞等级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及处罚等级管理制度。

②本单位优先选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个体防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提高木材加工及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水平,提升职工个体防护能力。

③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执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及耳塞等级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2、 本单位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粉尘作业员应了解木尘的爆炸危险特性和安全措施。

3、 粉尘车间确保通风、防爆、隔爆及泄爆等级设施完好、适用。

4、 粉尘作业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5、 粉尘厂房应安装防雷设施。

6、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得使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有防爆防尘措施。

8、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有防过载措施。

9、 粉尘车间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相应安全防护装置。

10、 粉尘作业场所应设置除尘通风装置。

11、 安装于室内的收尘器,应安装直通室外的泄爆管,其长度不得大于3m。

12、 收尘器应安装灭火用介质管道接口。

13、 滤袋应采用消静电滤料制作,其抗静电特性应符合规范要求。

14、 天花板或短管、滤袋框架应符合防静电要求。

15、 收尘器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16、 收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法兰应用导线跨接,其电阻小于0.03ω

17、 配套的风机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8、 收尘器应设置泄爆装置 。

19、 除尘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20、 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21、 车间清洁时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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