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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排放管理制度

我们的排放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遵守相关法规,并提升公司的社会责任感。这一制度将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排放标准与法规遵循

2. 排放监测与记录

3. 排放控制技术与设备

4. 环境影响评估

5. 员工培训与意识提升

6. 应急响应计划

包括哪些方面

1. 排放标准与法规遵循:明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确保公司的生产活动符合排放限值和规定。

2. 排放监测与记录:设立定期的排放检测机制,记录并分析数据,以便及时发现超标排放并采取纠正措施。

3. 排放控制技术与设备:投资研发和应用先进的减排技术,维护和升级排放处理设施,以降低污染物排放。

4. 环境影响评估:在项目启动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预测可能的环境后果,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5. 员工培训与意识提升: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使他们了解并遵守排放管理制度。

6. 应急响应计划:建立应对突发排放事件的预案,确保能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环境损害。

重要性

排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防止因违反环保法规导致的罚款甚至停业风险。良好的环境表现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公众形象,增强客户、投资者和社会的信任。通过节能减排,企业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也是我们作为地球公民的责任,有利于维护人类的长远福祉。

方案

1. 设立环保部门:专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排放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2. 定期审核:每年进行至少两次全面的环保审计,检查排放控制的效果,及时调整策略。

3. 技术升级:鼓励研发团队探索创新的减排技术,引入更高效的设备,逐步淘汰老旧、污染严重的工艺。

4. 员工参与:举办环保竞赛,激励员工提出减排建议,将环保理念融入日常工作中。

5. 社区合作:与当地环保机构合作,共享资源,共同应对区域性的环境挑战。

6. 公开透明:定期发布环保报告,公开公司的排放数据和改善措施,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力。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期望构建一个高效、合规且环保的运营环境,为公司的长期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排放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废气排放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对公司废气处理、监测、排放等活动作出了明文规定。

2.控制管理范围

2.1 氢化废气

氢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及tdi生产装置无组织废气经引风机送入水洗塔利用氢化工序产生的废水对废气进行吸收净化后排放。

2.2 光化废气

光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碱液吸收塔处理,吸收净化后排放。

2.3 锅炉烟气

水汽锅炉烟气经锅炉烟气脱硫装置利用公司废碱吸收烟气中so2、烟尘后排放。

2.4 造气炉烟气

造气炉烟气经旋流板除尘器净化后排放。

3.废气排放控制管理

3.1 废气排放单位应确保生产装置及废气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控制废气指标达标排放。

3.2 质检中心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对公司废气各排放口及厂区环境大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安全环保部。

3.3 各生产车间负责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3.4 废气装置所在车间负责日常检查,保证废气正常排放。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以及调度室,并协调相关单位按照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3.5安全环保部负责委托第三方有运营资质单位对锅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装置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进行监督管理。

3.6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线监测仪正常运行。如状态发生改变,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4.支持性文件

《环境监测管理》

5.记录

《废气污染源监测报表》

《厂区环境大气监测月报》

第2篇 主扇停风和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每半年矿机电、通风部门要对各井风峒、主扇设备检查一次,对检查出影响主扇安全运转、漏风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2、机电部门在检修备扇、单台主扇运转时,要制定单台主扇运转的安全措施,经矿批准后方可检修。

3、主扇停风后,瓦检员要立即将道口停电,撤出人员,关好局扇,设好栏杆,挂好免进牌。采区人员要撤到入风侧,并将采区停电。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主扇不能立即启动时,要根据情况对井下停电,瓦检员组织人员升井,同时将井口防爆门打开保证有自然风流。

4、排放瓦斯要求:

(1)掘进道口临时停风,道口内瓦斯浓度低于3%时,由瓦检员与现场的通风干部采取措施就地排放。道口内瓦斯浓度3.0%以上,要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准排放,排放时要有救护队参加。

(2)启闭排瓦斯制定措施报矿批准。火区、火点启封排瓦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批。

(3)经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由有关领导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头。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备查。

(4)瓦斯排放要缓慢限量、逐节延伸风筒、严禁一风吹,要有通风干部现场指挥,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3篇 废弃物排放处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有效合理地利用和管理废弃物,防止因对其处置不当而造成环境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危险废弃物管理和处置。仓库、原料车间负责可回收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动力处负责废旧设备、管道的管理和处置。

3.2物业处负责生活垃圾及一般不可回收固废的运输和处置。

3.3环保科负责对各部门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 .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4.1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4.1.1 危险固体废弃物:废油漆桶、废干电池、废灯管、废电瓶、废电容器、废油棉纱和手套、废油滤芯、废焊条头、废化学品容器、废试剂瓶、焦碳、废活性碳、废污泥、废保温材料、废触媒、废变压器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属于危险性的废弃物。投放到红色危险固废筒,由安全科负责管理和处置

4.1.2 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等不属于危险固体废弃物和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投放到黑色一般垃圾筒,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运输和处置

4.1.3 可回收固废:废金属、废纸品、废皮带、炉渣、废塑制品、废玻璃等。一般投放到绿色可回收垃圾筒,由仓库、原料车间负责管理和处置。

4.2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

4.2.1 危险固废的收集、存放和处置

a安全科负责根据《国家危险物名录》制订《昊源公司危险废弃物一览表》。各单位按《昊源公司危险废弃物一览表》对本单位的危险物进行确认。

b 产生危险固废的各单位在将危险固废集中交往安全科之前,要在本单位选定合适的存放场所和装置,并进行管理。安全科对各单位交回的危险固废统一进行管理和处置,设专用场所和装置分类收集、贮存和保管,并进行标识。

c 所有存放危险固废的场所和装置,要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能正常使用。

d 危险固废和一般固废要分开存放,不允许混合收集。

e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固废的场所及装置,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达到无害程度后方可使用。

f 危险固废的运输

⑴各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危险固废运至指定场所 ,运输当中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⑵安全科负责危险固废的集中外运,运输当中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g 危险固废的处置

⑴ 废油棉纱和手套、废油滤芯、废活性碳集中后用于锅炉的点火。

⑵各单位将废油漆桶、废干电池、废电瓶、废电容器、废焊条头、废化学品容器、废灯管、废试剂瓶等危险固废运往专用贮场贮存,安全科负责联系其生产厂家或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回收或处置。

⑶ 安全科对危险固废的处置情况进行登记。

4.2.2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a各单位生活垃圾集中排往定点固废堆场,物业处负责将其运往公司垃圾总站,并定期用公司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

4.2.3 可回收固废的处置

a 各单位将本单位产生的废金属、废皮带、废塑制品、废纸品等可回收利用固废,集中、分类存放在专用场所,仓库负责日常管理并联系回收单位进行处理。

b 炉渣由原料车间运往炉渣堆场,并妥善管理,一部分用于沸腾炉燃料,一部分由销售公司出售。

4.2.4 固体废物的标识

各单位在本辖区内自行划定或设定危险固废贮点、一般固废堆点、可回收固废贮点,并进行标识。

4.3 环保科定期(每月一次)或不定期对公司各部门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检查表》

4.3污水及废液处置管理

4.3.1分类

4.3.1.1各生产车间的设备冷却水、设备排污废水。

4.3.1.2生活废水:浴池排放水、厕所排放水等。

4.3.1.3锅炉车间:水处理废水、锅炉除尘废水。

4.3.1.4联合车间:稀氨水提浓残液

4.3.1.5化验室:化验废水。

4.3.1.6造气车间:污水处理废水排放、冲渣废水等。

4.3.2污水、废液控制管理

4.3.2.2各车间污水、废液控制

a 设备冷却水:提高换热设备的水利用率,避免设备冷却水外漏,并维护本单位管理的闭路循环设备和管网的维护,确保循环管网的畅通,提高循环利用率。

b设备排污废水:合理排污,降低排污废水量,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后排入排水沟。

c负责本单位界区内供排水管网的维护与管理。

4.3.2物业处生活废水控制:

实行计量管理,有偿使用,降低生活用水量,减少生活废水的外排量

4.3.3锅炉车间废水控制:

a水处理废水:提高水的利用率,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废水经过中和池中和达标后排至公司外排总管。

b除尘废水:除尘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

4.3.4 联合车间废水控制:

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稀氨水提浓残液合格后排至公司外排总管,并做好操作记录。

4.3.5造气车间废水控制:

a 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并做好操作记录。

b 合理确定排污次数,减少排污废水量。

c 合理控制灰渣场地冲渣水量。

4.3.6化验室化验废水控制:

化验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排入排水沟。

4、4废弃物处置管理考核规定

4.4.1各生产车间(分公司)要严格遵守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发现违反规定一次罚款50元;导致本部门(单位)污染物超标按环保考核标准考核。

4.4.2不遵守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造成主要污染因子超标排放的,按环境安全事故论处。

第4篇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程序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生活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生活、办公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dj 218.004-2006环境因素辨识与评价控制程序

q/jdj 212.013-2006绩效测量与监测管理程序

q/jdj 220.026-2006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控制程序

q/jdj 217.021-200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3 职责和权限

3.1 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施工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归口管理。

3.2 公司行政事务处负责行政后勤活动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归口管理。

3.3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负责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具体实施管理。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环境因素

4.1.1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根据q/jdj 218.004-2006《环境因素辩识与评价程序》确定本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环境因素。

4.1.2 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活动有:

a) 施工过程中:焊接作业、保温、喷砂除锈、机械作业、建筑施工、搅拌站的粉尘,施工车辆尾气等;

b) 后勤服务中:生活供热锅炉、办公用汽车尾气等。

4.2 控制要求及措施

4.2.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接受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监督和检查。

4.2.2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要明确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具体管理人员,做到责任到人。

4.2.3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制度。

4.2.4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在施工方案及措施中要充分考虑有可能造成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环节,明确最大限度降低其污染的必要措施。

4.2.5 现场降尘具体措施

a) 施工前做好主要道路的路面硬化处理,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配备专用洒水车,指定人员负责洒水,洒水每天不得少于三次,范围包括办公区、施工区、材料区及生活区,要求无死角。保持道路湿润,减少道路粉尘,限制施工现场车辆行驶速度(5km/h)。

b) 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平整夯实。

c) 对产生大气污染物的作业项目,应采取密闭、半封闭、隔离尘源等措施,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扩散。

d) 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存储码放整齐,用苫布盖严,采用袋装运输,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施工采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搅拌扬尘及粉尘污染源。

e)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f)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停止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g) 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按建设单位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封闭式专用垃圾车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设封闭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提前适量洒水减少粉尘,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h) 各种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保卫处负责对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监督检查。

i)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及生活区进行绿化。

4.2.6 生活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

j)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生活区、办公区总平面布置图和当地风向特点,将生活锅炉装置在合理位置。

k)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在本单位生活锅炉安装前,根据当地环保部门对生活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烟尘排放量,确保烟尘排放符合当地生活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其当地标准的获取执行q/jdj 220.026-2006《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控制程序》。

l) 生活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公司行政事务处及项目部、实体单位的生活后勤部门要在采购燃料时注意选择燃料的种类和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等。

m) 生活锅炉投入使用后,公司行政事务处、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生活后勤部门要定期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烟尘排放量进行监测,并形成记录。发现烟尘排放超标要及时采取措施。

4.2.7 各单位对从事受大气污染物伤害的作业人员应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维修执行q/jdj 217.021-200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并按q/jdj 212.013-2006《绩效测量与监测管理程序》实施监测。

4.3 在施工场所内所产生的其它环境因素由项目部、实体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4.4 公司工程管理处对现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行政事务处对各单位行政后勤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监督检查填写222.001-04《 监督检查记录》

5 记录

222.001-04 监督检查记录

第5篇 主扇停风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每半年矿机电、通风部门要对各井风峒、主扇设备检查一次,对检查出影响主扇安全运转、漏风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2、机电部门在检修备扇、单台主扇运转时,要制定单台主扇运转的安全措施,经矿批准后方可检修。

3、主扇停风后,瓦检员要立即将道口停电,撤出人员,关好局扇,设好栏杆,挂好免进牌。采区人员要撤到入风侧,并将采区停电。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主扇不能立即启动时,要根据情况对井下停电,瓦检员组织人员升井,同时将井口防爆门打开保证有自然风流。

4、排放瓦斯要求:

(1)掘进道口临时停风,道口内瓦斯浓度低于3%时,由瓦检员与现场的通风干部采取措施就地排放。道口内瓦斯浓度3.0%以上,要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准排放,排放时要有救护队参加。

(2)启闭排瓦斯制定措施报矿批准。火区、火点启封排瓦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批。

(3)经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由有关领导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头。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备查。

(4)瓦斯排放要缓慢限量、逐节延伸风筒、严禁一风吹,要有通风干部现场指挥,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6篇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基本要求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指出排放瓦斯量、排出瓦斯风流所经过的区域、瓦斯排放工艺等。

2、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技术部门应在隧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施工发生变化时通风措施要及时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由通风调度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调度、施工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应亲自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时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总调(副主任):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调度必须有一名副主任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总调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开挖面用电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洞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隧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隧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调度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完成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隧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调度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隧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隧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与通风总调及相关领导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结束工作。

(11)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第7篇 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环保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监测记录工作,不断促进公司的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各项要素进行经常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生产车间和科室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企业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2、对公司污染物排放点进行不定期采样抽查、监测,落实巡检,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公司建立相应台帐。

3、生产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按《工业设计卫生制度》执行,由区职业健康监护所每年对全厂尘、毒、噪音进行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监测牌上登记公布,并建立台帐。

4、环境检测数据要及时公司有关部门,作为年底污染物排放统计的重要依据。

5、生产部门要积极开展工艺改造和技术革新,使“三废”少产生,对生产过程中必须排放的“三废”,做好台帐,尽量开展综合利用,做到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6、各部门要合理用水,一水多用,不断地降低新鲜水的消耗,减少污染物(cod)排放量,严禁采用或变相采用渗井坑等方法排放废水,以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7、公司所排废渣要尽量综合利用,暂时无利用办法的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8、加强水排放系统网的管理,做好雨污分流,确保不渗、不漏、不冒及畅通无阻。

9、加强各种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管理,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对有组织排放的化工气体要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吸收、吸附等措施加强进行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10、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要采用低噪的,确保厂界噪声符合有关规定限值。

11、环保管理及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强法制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堤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得弄虚作假。

第8篇 矿业尾矿排放与筑坝管理制度

(1)、尾矿库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严格按设计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3)、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4)、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5)、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②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③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④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⑤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

⑥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6)、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7)、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9)、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10)、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11)、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①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②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

③尾矿筑坝质量。

(12)、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13)、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

①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②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③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第9篇 一般情况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高瓦斯区域的开掘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区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坐台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科长(副科长):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科必须有一名副科长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长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科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巷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巷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出坑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启封长期停风或已封闭的盲巷,按瓦斯浓度大小,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使用现场就近处电话向通风科及矿调度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出坑。

(12)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第10篇 污染物排放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环保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监测记录工作,不断促进公司的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各项要素进行经常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生产车间和科室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企业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2、对公司污染物排放点进行不定期采样抽查、监测,落实巡检,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公司建立相应台帐。

3、生产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按《工业设计卫生制度》执行,由区职业健康监护所每年对全厂尘、毒、噪音进行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监测牌上登记公布,并建立台帐。

4、环境检测数据要及时公司有关部门,作为年底污染物排放统计的重要依据。

5、生产部门要积极开展工艺改造和技术革新,使“三废”少产生,对生产过程中必须排放的“三废”,做好台帐,尽量开展综合利用,做到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6、各部门要合理用水,一水多用,不断地降低新鲜水的消耗,减少污染物(cod)排放量,严禁采用或变相采用渗井坑等方法排放废水,以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7、公司所排废渣要尽量综合利用,暂时无利用办法的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8、加强水排放系统网的管理,做好雨污分流,确保不渗、不漏、不冒及畅通无阻。

9、加强各种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管理,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对有组织排放的化工气体要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吸收、吸附等措施加强进行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10、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要采用低噪的,确保厂界噪声符合有关规定限值。

11、环保管理及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强法制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堤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得弄虚作假。

第11篇 某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是瓦斯排放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安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的技术管理、措施审批,组织落实工作;通风区、段长按领导指示和要求,具体安排、协调排放瓦斯工作,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定、措施。调度室负责按措施要求作好协调工作,及时掌握排放瓦斯进程,作好详细记录。其它参加排放瓦斯工作的人员,对分工岗位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格岗位操作。

每次排放瓦斯前,必须对参加人员细致分工,指定现场负责人,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要求,安全措施学习必须签字。

二.严格执行汇报制度。计划停风前现场必须先通知矿调度室,方可进行停风工作。无计划停风后,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说明详细情况。

矿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后,应作好记录,查明原因,预计停电、停风时间,并向值班领导及主管领导报告,说明情况。

无论巷道内积存瓦斯大小,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通知矿调度室,在取得允许后,方可进行排放;排放工作结束10min之内,还应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说明工作完成情况。

三.排放瓦斯程序及原则

1.全矿井恢复通风和密闭区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指挥,组织通风、机电、安监等有关人员协同进行,通风部门领导应现场跟班组织排放。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根据积聚瓦斯情况及排放困难程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2.多处同时停风时,必须在矿调度室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排放瓦斯工作,遵循自进风侧开始往回风侧的排放顺序,避免同时排放,造成采区回风瓦斯超限。

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局部通风机启动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送电启动。

3.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直接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由专职瓦斯检查员向矿调度室汇报后,现场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排放。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经安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通风部门须派专人现场指挥。

对于无计划停风原因造成局扇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且回风道口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瓦斯检查员汇报后,值班人员提出口头排放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排放。

4.在实施排放前,要掌握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估计积聚瓦斯量,选择安全可靠的排放方法,坚持“撤人、停电、限量”的原则,使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停风区及其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第12篇 尾矿排放与筑坝管理制度

(1)、尾矿库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严格按设计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3)、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4)、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5)、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②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③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④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⑤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

⑥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6)、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7)、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9)、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10)、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11)、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①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②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

③尾矿筑坝质量。

(12)、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13)、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

①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②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③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第13篇 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是瓦斯排放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安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的技术管理、措施审批,组织落实工作;通风区、段长按领导指示和要求,具体安排、协调排放瓦斯工作,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定、措施。调度室负责按措施要求作好协调工作,及时掌握排放瓦斯进程,作好详细记录。其它参加排放瓦斯工作的人员,对分工岗位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格岗位操作。

每次排放瓦斯前,必须对参加人员细致分工,指定现场负责人,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要求,安全措施学习必须签字。

二.严格执行汇报制度。计划停风前现场必须先通知矿调度室,方可进行停风工作。无计划停风后,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说明详细情况。

矿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后,应作好记录,查明原因,预计停电、停风时间,并向值班领导及主管领导报告,说明情况。

无论巷道内积存瓦斯大小,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通知矿调度室,在取得允许后,方可进行排放;排放工作结束10min之内,还应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说明工作完成情况。

三.排放瓦斯程序及原则

1.全矿井恢复通风和密闭区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指挥,组织通风、机电、安监等有关人员协同进行,通风部门领导应现场跟班组织排放。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根据积聚瓦斯情况及排放困难程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2.多处同时停风时,必须在矿调度室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排放瓦斯工作,遵循自进风侧开始往回风侧的排放顺序,避免同时排放,造成采区回风瓦斯超限。

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局部通风机启动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送电启动。

3.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直接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由专职瓦斯检查员向矿调度室汇报后,现场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排放。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经安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通风部门须派专人现场指挥。

对于无计划停风原因造成局扇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且回风道口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瓦斯检查员汇报后,值班人员提出口头排放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排放。

4.在实施排放前,要掌握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估计积聚瓦斯量,选择安全可靠的排放方法,坚持“撤人、停电、限量”的原则,使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停风区及其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第14篇 废水排放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对公司废水处理、监测、排放等活动作出了明文规定。

2.控制管理范围

2.1 高浓度有机废水:氢化废水、光化废气碱吸收排水属高浓度有机废水。

2.2 一般生产废水分为三类:一类是造气工段产生的造气废水,二类是水汽系统水质软化工序产生的酸碱废水、锅炉排污水,三类是生活污水(含食堂排污水)。

3.废水排放控制管理

3.1 废水排放单位应确保生产装置及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控制指标达标排放。

3.2 质检中心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对公司废水各排放口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安全环保部。

3.3 各生产车间对废油(含油废水)、废化学溶液要及时装桶收集、储存,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委托处置。

3.4 各生产车间负责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负责制定出现异常情况下应急预案。当发现有异常排放时要及时向安全环保部及调度室报告。

3.5 污水处理场应确保装置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各项控制指标达标排放。

3.6 质检中心负责对污水处理场排水进行监测,合格后由调度室通知成品车间开启排污泵排至公司污水管网;如不合格通知污水处理厂进行再次处理。

3.7 水汽车间负责总排污口日常巡视,发现异常排放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安全环保部,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

3.8 废水装置所在车间负责日常检查,保证正常排放。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以及调度室,并协调相关单位按照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3.9安全环保部负责委托第三方有运营资质单位对废水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进行监督管理。

3.10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线监测仪正常运行。如状态发生改变,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4.支持性文件

《环境监测管理》

5.记录

《污水处理场监测报表》

《厂区废水排放监测周报》

《总排口废水监测报表》

第15篇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2、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3、井下局部地点出现瓦斯积聚时,瓦斯员负责将有害气体变化情况通知采掘队组跟班队长、班长和现场作业人员。采掘队跟班队长和班长(安全员)负责断电和撤人工作。

4、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排放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7、顺槽开口未形成独立回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切断瓦斯流经区域的全部电源,并撤出所有人员,停止其它工作。

8、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应以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地点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经检查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二、矿井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瓦斯

9、矿井停电后,矿机电部门要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长,分管电机的副总经理,主要通风机(主扇)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否则必须切断该主要通风机所服务矿井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区区长指挥排放瓦斯,主扇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人行井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主要通风机(主扇)出风口处检查瓦斯浓度不超2%时,再逐渐将防爆门或人行井风门关闭。

10、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主扇)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通风区区长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带领瓦斯员入井排放瓦斯,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瓦斯检查人员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供电地点和配电室等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井下)逐级送电。

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汇报当天值班长后,方可恢复各采掘点的生产。

三、局扇排放巷道内的瓦斯

11、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超限值在2%以下(不包括2%)时,瓦斯员汇报通风调度后,负责现场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经瓦斯员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包括2%),不超过3%(不包括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由通风区值班长口头提出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区值班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3、停风时间超过8h,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3%(不包括3%)时,当班瓦斯检查工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和通风区长。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负责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4、瓦斯浓度超过3%(包括3%)时,瓦斯员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通风区区长、矿总工程师和矿总经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队队长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队队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5、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采空区),巷道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部门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通风区(科)长现场指挥进行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通风区(科)长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16、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部门制定排放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批,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17、瓦斯浓度超过3%,矿通风部门在一旬内不能排除的,分、子公司应汇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汇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安监局局长、总经理和董事长。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措施,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治理工作结束后,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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