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车前检查:包括车辆性能检查,如刹车系统、灯光、轮胎状况等。
2. 遵守交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限速行驶、遵守红绿灯、使用转向灯、礼让行人等。
3. 安全驾驶习惯:保持安全距离、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车、不使用手机等。
4. 紧急情况处理:如遇到事故或故障,应立即开启应急灯,并报警求助。
5. 车辆维护: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1. 行车前检查应当全面且细致,任何潜在的安全隐患都需及时排除。
2. 遵守交通规则是驾驶员的基本职责,任何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3. 安全驾驶习惯的养成是预防事故的关键,驾驶员应时刻保持警觉,保障自身及他人安全。
4. 紧急情况处理要迅速而冷静,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
5. 车辆维护应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不得拖延或忽视。
行车规程是一套指导驾驶员安全行驶的操作指南,旨在确保行车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这意味着驾驶员在行车前需做好车辆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如保持安全距离,不使用手机等;遇到紧急情况时,能迅速采取正确措施;同时,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防止因机械问题引发事故。这些规程不仅是为了保护驾驶员自身,也是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尊重和责任体现。执行这些规程,可以降低交通事故的风险,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公众安全。
第1篇 行车起重机悬挂吊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本规程用于指导操作者正确操作和使用设备。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本公司行车(起重机、悬挂吊、电动葫芦)的操作与安全操作。
3管理内容
3.1操作规程
3.1.1试车:在空载情况下,接通电源,开动并检查各运转部件运行情况,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均应灵敏、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3.1.2不得超过起重机所规定的起重重量使用,严禁沿主梁方向斜吊物品。
3.1.3应经常检查并及时发现起重机各部位是否有异常现象。
3.1.4当起重机刹车不灵时,应调整电动机的制动弹簧之松紧,使两电机的松紧一致,保证同步再将调整螺母固定好。
3.1.5要做好车轮轴承及开式齿轮的润滑。
3.1.6本起重机不适用于在有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介质中和相对温度大于85%,充满腐蚀性气体场所里工作以及用来吊运熔化金属和有毒易爆物品。
3.2安全操作规程
3.2.1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
3.2.2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应符合国标规定。
3.2.3吊钩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磨损无超标,紧固可靠。
3.2.4各行程限位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终端止挡器保护装置有效。
3.2.5各指示灯应完好,禁止带病开机,禁止吊运易燃易爆品,严禁撞车。
3.2.6执行“十不吊”原则。操作应缓慢,不得频繁正反操作按钮,离机应关电源。
第2篇 连铸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1.吊车操作工必须经过训练、考试、持有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或培训后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电气以及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吊车工必须熟悉挂钩领行作业安全规程,听从挂钩领行人员的指挥,在得到明确的动车信号后,先鸣铃再动车;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到“0”位,待车停住后再反向逐渐增减速度。
5.吊车吊起物件后,吊车工必须全神贯注,服从领行人员指挥,不得干其他任何工作。
6.当吊钩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吊车相遇时,速度要减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用限位代停车,用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7.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先鸣铃,严禁吊物在人头上空越过。吊运物件必须高于障碍物0.5米以上,但不得离地过高。工作停歇时应将起重物件放落,不得悬停在空中。多台吊车作业时,要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撞车。两台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事先上报上级机关,经批准后方可起吊。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
8.动车时,不准加油维护或进行检修与调整机件。
9.应在规定的安全通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车。小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车跨越安全栏杆到另一台车。吊车运行时严禁上下车。
10.吊车工相互替换时,应在车停稳后,拉脱门限位再上下车,操作者要待下车者合上门限位回铃两声后,方可动车。
11.运行中突然断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若一时不能恢复供电,吊车工应设法将吊物放下,不得长时间悬空。离车时必须拉下电源开关。
12.运行中由于故障,吊件突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3.重吨位物件以及液态金属吊罐起吊时,应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稳妥,制动良好后,方可缓慢升高运行。严禁同时操作三只手柄。
14.严格执行“起重钢丝绳、链条、吊具吊斗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发现吊具主要零件有缺陷或钢丝绳磨损断股已超出了安全使用标准的规定,应立即停止使用,不得冒险违章作业。
15.工作完毕或者有事离车,应将车停在规定位置。空钩上升至极限下1米处,小车开到轨道端头。所有的控制器均放零位,切断电源。
16.吊车操作工班中停车离开工作现场后,因急需使用吊车,被领行人员找回而匆忙上车时,应稳住情绪,先确认大小车及钩头控制器的方向,再按规程沉着操作,切忌慌乱。
17.双钩吊车在单钩作业时,另一钩头必须升至极限下1米处,副(主)钩的主要附件有故障时,允许主(副)钩单钩工作。但必须由电工将故障副(主)钩的电路切断,以免误操作酿成事故。
18.检修时,应将吊车停靠在安全位置,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上“禁止通行”的标志。地面不能设围栏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1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能更换电气线路及机械设备。
20.吊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20.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0.2.指挥信号不明或无人指挥不吊。
20.3.光线暗淡,看不清楚指挥信号与吊件不吊。
20.4.歪拉斜吊不吊。特殊情况必须斜吊时,应请值班长或车间领导批准,作业时在现场安排监护人员。个别特殊作业必须斜吊时,应有明确措施和规定,但最大倾斜角不准超过30度。
20.5.吊件捆扎不牢不吊。
20.6.吊件上站人或浮放有活动物体的不吊。
20.7.带棱角及切口的物件,吊绳未垫好不吊。
20.8.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20.9.高压气瓶与乙炔发生器不吊。
20.10.钢丝绳不齐或打结不吊。
第3篇 行车操作规程
一、起吊前,检查行车的起吊机构和运行机构,并确认吊具牢固可靠后,方可使用行车;
二、起吊时,先点动行车的升降机构,将重物稍微抬起,观察起吊物是否有下滑现象,正常后再提升重物,行车运行时,正常起吊高度不得超过0.5m;
三、行车吊物时,严禁从设备上方通过,悬吊在空中的重物严禁行人在下方通过;
四、操作行车时应平稳,不要频繁启动开关,吊物时要待重物平稳后再运行行车,以免重物来回摆动碰砸设备;
五、行车行走过程中,操作者要注意观察轨道两旁是否有维修人员,起吊重物前方是否有行人,严禁倒走开行车或背对起吊物运行行车;
六、行车起吊重量严禁超载,严禁长时间悬吊重物,更不能用行车强行拨吊埋在地下的重物,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操作行车时严禁斜拉歪吊,要注意观察行车的运行状况和周围堆放物;
八、严禁用限位当开关使用,严禁撞击行车上的撞块;
九、操作工发现行车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吊物,同时切断电源,请机修维修;
十、机修维修行车时应先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维修结束后,要清除行车上的维修工具和备件,以免异物吊下伤人;
十一、行车不用时,应关闭电源,将大车摆放在厂房一侧,小车靠轨道一旁。
第4篇 行车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司机接班时,应对电气开关,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严禁吊物从人头或生产线上越过。
3.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遇有多人指挥,信号不明,超负荷,斜拉歪吊情况不予起吊。
4.当起重机上或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7.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8.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9.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0.坚决执行“三准”,“四稳”和“十不吊”制度。
11.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12.不允许将重物起吊滞留空中。
第5篇 行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行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原理及检查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第3条 应每处体检一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较重的关节炎、癫痫、耳聋及视力较差者,不适应本工种。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本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5条 行车司机必须听众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6条 行车司机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
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
5、歪拉斜挂;
6、工件上站人,工件有浮动或有活动物件;
7、氧气、乙炔等具有爆炸性物件;
8、带棱角缺口工件未垫好;
9、埋在地下的物件;
10、违章指挥。
第7条 吊运零星小物件,必须使用吊篮、吊头等工具,吊运两件以上物件,要保持平衡,不使其相互碰撞。
第8条 行车升起重物或放下钩子时,司机不得离开控制室。
第9条 行车检修时,必须先拉下总开关,并挂上“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告牌,行车司机未经检修人员允许,不得起动行车。
条10条 明确行车空载运行时,吊钩要离开地面3m以上,有障碍物时,钩头到少应超过障碍物0.5米以上。
第11条 每班应检查行车的自动跳闸装置。
第12条 严格按本规程作业,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三、操作准备
第13条 开车前仔细检查各零部件是否松动,开关是否灵活,各机械部分及电路部分是否符合规定。
第14条 检查调速手柄是否均在“零”位。了解电源电压是否正常、三相电流是否平衡。
四、操作顺序
第15条 从固定的扶手梯子进入控制室—关好端梁门及舱口门—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合了保护盘刀闸开关,按启运按钮,接通主电路—操作前检查完好—接受地面人员指挥开始作业。
五、正常操作
第16条 行车司机从固定的扶手梯子进入控制室.
第17条 将端梁门及舱盖关好,并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第18条 合上保护盘的刀闸开关,按起动按钮,把主电路接通。
第19条 检查各种保护是否正常,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第20条 作业前先鸣铃示警,确认地面人员远离行车行走路线和被吊物件时方可开车。
第21条 操纵行车,动作要平衡、准确,起动时由低速档逐渐移到高速档,保证行车均匀加速起动,停止时,由高速档逐渐移到低速档,保证行车均匀减速停止。
第22条 行车空载运行时,先把吊钩升到至少要超过1人的高度,方可行车。
第23条 起吊重物时,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m进行试吊,确认可靠无问题后方可吊运。
第24条 行车运行过程中,不可突然改变方向,并禁止同时开动两种以上动作。
第25条 吊运物件时,先把物件吊至超出运行路线上最高障碍物0.5m的高度以上,选择好安全运行路线,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
第26条 吊运物件过程中,要保证钢丝绳和地面始终垂直,并不得有摇摆现象。
第27条 被吊重物不宜长时间悬挂,以免造成断绳或伤人事故。
第28条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对电动机采用逆转制动。
第29条 吊动作业中,司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先鸣铃,待情况允许后方可继续作业:
1、工件将要提升、下降,起动大小车时;
2、工伯接近人员时;
3、工件从可见度差的地方通过时。
六、收尾工作
第30条 工作完毕后,各控制开关处于“零”位,锁好电源开关。
第31条 向组长汇报运行情况及操作中发现的问题,以便使行车每天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6篇 行车工(天车工)安全规程
1. 行车工须经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 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 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5.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挡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6. 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反车代替制动、限位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7. 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8. 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9. 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0.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
11. 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2.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 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4. 运动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5. 浇铸前,应先看好钢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浇注时,下降速度要缓稳。
16. 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7. 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击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18. 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9. 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防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20. 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 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件不吊;
(2) 超负荷不吊;
(3) 光线暗淡信号看不清,重量不明不吊;
(4) 吊车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5) 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6) 斜拉工件不吊;
(7) 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8)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9)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 违章指挥不吊。
21. 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第7篇 行车调度工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 必须熟悉本矿运输系统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能绘制电机车运行图表和填写行车记录,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认真履行职责。
第3条 必须掌握运输系统各个环节的车场、巷道、各巷道的长短、行车时间、轨道、道岔、行车信号、通讯设备、煤仓、翻车机、机车、矿车和提升主副井的情况,还要掌握各机车司机的情况,掌握各采、掘区队本班的生产情况及辅助单位的需用车辆情况,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调度作业。
第4条 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调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岗时,必须由其他行车调度工或熟悉调度工作的运输队、组领导人员顶岗,并向顶岗人员交待清楚注意事项。
二、安全规定
第5条 对运输系统的信号集中闭塞装置或通讯、信号等设施要严格管理,正规操作,合理使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6条 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时要交清下列情况:
1. 行车信号、安全设施情况,有无事故及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2. 上一班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和煤仓贮煤情况。
3. 线路上有无施工人员及施工的地点、时间、内容、负责人等
情况。
4. 机车和矿车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5. 各级领导的指示和上级调度部门的通知等。
第7条 运送特殊设备、材料及大型物件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调度。
第8条 运输工作中设备或行车信号等发生故障时,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不准甩掉保护装置或带病运行。
第9条 运输工作中发生较大事故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10条 运输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时,要立即向领导和上级调度部门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调动人力、物力、车辆进行抢救。
三、正常操作
第11条 根据领导的指示或上级调度部门的调度和上一班的遗留问题,结合本班的运输任务,统筹安排,及时调配车辆运送,努力提高电机车运输效率和矿车周转率。
第12条 随时了解各采区出煤和煤仓贮煤情况,对于出煤集中、
煤仓容量小的采区,要作为重点优先供车,尽量均衡运输,做到既不
影响生产,又不积压车辆。
第13条 随时掌握各掘进区(队)用车及存车情况,以便及时调配车辆。
第14条 在交叉道口或单轨区段的行车调度,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利用信号集中闭塞系统或通讯、信号等手段及时掌握空、重车进出情况。
2. 如有两个方向列车要同时经过一个交叉道口或单轨区段时,要密切监视信号、集中闭塞装置的自动闭塞情况。
3. 无自动控制装置的,要提前发出信号,合理安排会车地点,一般情况要停空车让重车。
第15条 在运输线路上如有人要求施工或维修时,应按下列情
况办理:
1. 工作量不大,又不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或维修,可利用行车间隔时间进行,并明确告诉电机车司机前段有人工作,应注意观察。
2. 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须持有施工任务书和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地点可能来车方向各端60米处设置停车防护信号,方准施工。
3. 要根据施工或维修现场情况,通知电机车司机在经过该施工区段前停车或慢速通过。
第16条 在运输工作中,如遇到列车中有损坏的矿车或运煤列车中有装设备、矸石、杂物的车辆时,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17条 根据本班的实际运输情况(包括运输任务、车辆周转、事故情况等),按时准确地绘制电机车运输行车调度图表,填写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四、收尾工作
第18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8篇 驾驶人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一、行车前检查
(一)按规定项目、标准检查车辆各部技术状况,要重点检查转向机构、刹车机构、喇叭、灯光等主要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二)行车前应检查行驶证、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等,不准无证驾车。实习驾驶员除持实习证外,不准驾驶特种车。厂内驾车必须配备正式驾驶员。
二、途中行驶
(一)厂内汽车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守则》。
(二)起步前应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待气压表读数达到规定数值鸣笛起步。起步后应按操作要领由慢渐快地加速。
(三)汽车在出入工厂、车间、施工现场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笛、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四)汽车在厂(场)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一般道路20公里,进入施工现场、交叉路口、转弯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进入、出厂房、仓库,大门,以及人流密集的区间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五)在车间、库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低速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六)停车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七)厂外行驶的货车载人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超过规定的人数。驾驶员要等上车人员全部进入车厢,下车人员离开车体,关好车门后方可开动。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如汽车脚踏板、保险杠等处严禁站人。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载人。
(八)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汽车行驶或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汽车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第9篇 副井手动桥式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禁止超负荷使用(15吨),不准许倾斜起吊荷重及做拖拉工具使用。
2.操纵人员在工作中,应随时注意钢丝绳在卷筒上脱槽或绕有双层的不良情况,并及时排除。起吊时要注意检查钓头和起吊绳的可靠性。
3.应经常检查钢丝绳及涂油,若断丝和磨损达到报废规定应进行更换.
4.应及时加油足够的润滑油,润滑油应干净,不得含有杂质和污垢。
5.行车不用时,不许把重物悬于空中,要把它停到规定的地方;吊钩升至地面2米以上的位置,然后切断电源.。
6.行车应有专人管理,应至少在半月内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手动拉链应定期检查,发现有链断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8.在使用行车铁链时要注意防止铁链滑脱。
第10篇 行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要求细则
行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细则
行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细则 1、所有行车工必须熟悉本规程,经过培训考核后方可操作行车。 2、行车应由专职(或兼职)行车工操作,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酒后作业。 3、行车工应遵守操作规程,坚守岗位,听从指挥,不得睡岗。 4、行车工或检修人员应走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禁止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无关人员不许进入行车操作室。 5、禁止将易燃物品(如汽油,煤油等)存放在起重机上,禁止用任何方法从起重机上抛下物品。 6、行车的侧面,应挂上注明起重机的最大起重量,跨度,工作级别,制造厂的标牌。 7 、开始操作行车前应做到: 7.1 了解电源供电情况,电源电压(大车导电器间电压)低于额定值的90%时不应启动。 7.2 在总刀开关断开的情况下进行行车的检视工作: 7.2.1 检查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7.2.2 检查传动部份与连接部份螺钉有无松动,各种电气开关,升降,包闸是否灵活,必要时对个别机构进行调整。 7.2.3 对设备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并补充加油。 7.2.4 检查机械,电气部份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经试车良好后,方可作业。 7.2.5 在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的情况下,禁止吊运。 7.2.6 检查行车上是否有遗留工具或其它物品,以免在工作中落下伤人或损坏设备。 7.2.7 钢丝绳及吊钩应经常检查,每周加润滑脂一次,每隔7~10天作一次详细检查,吊钩出现裂纹现象时,禁止使用。 7.2.8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7.2.8.1 钢丝绳被烧坏或者断了一股; 7.2.8.2 钢丝绳的表面钢丝被腐蚀,磨损达到钢丝直径的40%以上; 7.2.8.3 受过死角拧扭,部份受压变形; 7.2.8.4 钢丝绳在一个捻区的断丝根数达到16 根时。 7.2.9 吊钩和吊轮禁止衬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更换; 7.2.9.1 表面有裂纹,破口; 7.2.9.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7.2.9.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高度10%; 7.2.9.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芯轴磨损超过直径的3~5%。 7.3 在下列情况下禁止吊运; 7.3.1 吊运物超过额定负荷; 7.3.2 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重量不明; 7.3.3 物体吊运或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 7.3.4 被吊物上站有人或放有活动物。 7.3.5 棱角工件未垫软物。 7.3.6 被吊物不在中心线上,歪拉斜吊时。 7.3.7 吊氧气瓶,乙炔瓶等爆炸物品时。 7.3.8 铝水或铁水过满或未卡好抬包卡子。 7.3.9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 7.3.10 准备吊起的被埋物未松动,或大修电解槽,阴极棒大块未刨松动时。 7.4 开车时的顺序及工作 7.4.1 在主开关合闸之前,操作人员必须将所有控制器手柄转至“0”位,并将操作室门关好。 7.4.2 当行车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合上主开关,合上紧急开关,发出开车警告(电铃)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电铃或警告。 7.4.3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7.4.4 开车时,行车操作室以外的部位严禁站人; 7.4.5 开车工作时,车速由慢到快;停车时由快到慢。车未停稳严禁交换行驶方向。 7.4.6 行车在运行工作中,禁止人员上、下或进行检查,修理,加油,清扫等工作。 7.4.7 行车工,起重工,搬运工,挂钩工,出铝工实行统一指挥信号,左右手发出信号均可,但手势必须清楚。 7.4.8 常用指挥手势: 7.4.8.1 行车向前运行:手心向前,连续移动; 7.4.8.2 行车向后运行:手心向后,连续移动; 7.4.8.3 小车向左运行:手心向左,连续移动; 7.4.8.4 小车向右运行:手心向右,连续移动; 7.4.8.5 吊钩上升:四指握成拳,大拇指向上; 7.4.8.6 吊钩下降:四指握成拳,大拇指向下; 7.4.8.7 吊钩慢速上升:一只手掌心向下,一只手四指握成拳,大拇指朝上指向另一手心; 7.4.8.8 吊钩慢速下降:一只手掌心向上,一只手四指握成拳,大拇指朝下指向另一手心; 7.4.8.9 停止运行:一手拳起,五指握成拳: 7.4.8.10 紧急停止:一手拳起,手心向外,急速左右移动; 7.4.8.11 一要大钩:两手食指朝上,大拇指朝下,其他手指握成拳,两手相对,其距离约有胸宽; 7.4.8.12 要小钩:两手食指朝上,大拇指朝下,其他手指握成拳,两手相对,其距离约有10cm。 7.4.9 同时指挥两台行车运行; 7.4.9.1 同时上升:两手四指握成拳,两大拇指朝上; 7.4.9.2 同时下降:两手四指握成拳,两大拇指朝下; 7.4.9.3 同时前行:两手心向前,连续移动; 7.4.9.4 同时后行:两手心向后,连续移动; 7.4.9.5 同时左行(小车):两手心向左,连续移动; 7.4.9.6 同时右行(小车):两手心向右,连续移动; 7.4.9.7 同时停止:两手五指握成拳; 7.4.9.8 同时紧急停止:两手心向外,急速左右移动。 7.4.10 行车工在得知指挥信号后方能操作,在操作过程中无论是落钩,起吊,或下面有行人等应响铃。行车工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并且在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及时停车。 7.4.11 禁止用载电物将吊钩以上钢丝绳或行车其它部件连接起来。 7.4.12 在电解厂房内工作时,行车钩头不许降到地面,行车钩头上部设备,部件不许与电解槽等其它设备连接起来。 7.4.13 禁止用吊钩或吊物起升或运送人员。 7.4.14 起吊液态金属或有害液体以及重要物品时,不论重量多少,必须先稍微起升离地面150~200mm验证制动器的可靠性后,再起升。 7.4.15 重吨位物体起吊时,稍离地面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起升,缓慢运行。任何时候不准同时操作3只控制手柄。 7.4.16 在出铝工作中,行车钢丝绳及大钩禁止与电解槽相接触,以免发生事故。 7.4.17 行车在吊运盛铝液或铁水的抬包时,应卡好卡子,禁止倾斜吊运;液面必须低于抬包上口(真空抬包观察口)15~20cm。 7.4.18 行车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抬包人员指挥,看清手势要慢速运行,浇铸,倾倒,操作要慢,要准。 7.4.19 行车吊物件运行时,吊运的重物必须离于前进路线上的障碍物0.5米以上,方可运行。 7.4.20 行车吊运重物不得悬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吊运物严禁从人头越过。 7.4.21 两台行车合吊同一重物时,钢丝绳要保持垂直,每台行车所受的负荷量不能超过其最大起重量,吊运中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7.4.22 在同一条轨道上两台行车同时运行时,要慢速行驶,相隔距离不能小于200cm以上。行车操作人员要随时防止所驾驶行车与另一台行车相碰撞,在一台行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才允许用另一台行车来移动这一台行车,在此前提下,两台行车必须无负荷,且必须将被移动行车的刹车皮松开,然后用最低的速度缓慢地移动。 7.4.23 接近卷扬限位时,或大、小车临近终端时,速度应缓慢,禁止用倒车代制动,限位代停止,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7.4.24 行车及小车接近轨道边缘位置时,必须以最缓慢的行速,在不碰挡架的条件下,逐步靠近。 7.4.25 行车的控制器应逐级开动,在机械完全停止运转前,禁止将控制器从顺转位置直接反到逆转位置来进行制动;但在防止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可以偶尔用来作为紧急措施,此时控制器只能打在反向一档,而后必须检查确定机械部件没有损伤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工作。 7.4.26 在电压显著降低或电力输送中断的情况下,主刀开关必须断开,并将所有的控制器转到“0”位上,随后行车工应以信号通知挂钩工;起吊物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时,行车工不得离开驾驶室。 7.4.27 当吊钩降到最低位置时,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应当不少于3圈。 7.4.28 在吊运物体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重物不能放到地面而悬吊空中时,行车工应及时通知周围人员避让,及时采取措施或请修理工处理,未处理好时行车工原则上不能离开操作室。 7.4.29 行车运行途中突然发生故障引起吊物下滑时,应向无人处降落。 7.4.30 行车在12个月时间内,必须进行行车的定期全面技术检查。 7.4.31 行车出现故障时,应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检修,禁止设备带病工作。 7.4.32 经过检修后的行车应作静负荷及动负荷的试验,静负荷超载25%,动负荷超载10%,经达到合格时然后才能投入使用。 7.4.33 工作完毕后,行车工必须将行车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离地面200cm以上高度,小车开到端部,并断开总电源开关,将各控制器手柄转至“0”位。行车工在下班前必须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及认真填写:《天车工值班记录》。 8、电动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1 凡有操作室的电动葫芦吊必须有专人操作,严格遵守行车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2 开动前认真检查设备的机械,电气,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启动工作; 8.3 不许超负荷起吊,起吊时,手不能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吊物上升时,严防撞顶; 8.4 起吊物件时,捆绑要牢固,在物件棱角,缺口处,应设垫衬保护; 8.5 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启动,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注意物件位置,禁止斜拉歪吊。 9 手动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1 悬挂葫芦的钩架必须牢固可靠,工作时葫芦的挂钩,销子,链条,刹车等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9.2 起吊用的葫芦不准超负荷使用; 9.3 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靠近被起吊物件; 9.4 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可靠,吊具,吊索应在允许负荷范围内; 9.5 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应均匀分担,操作人员要协调一致; 9.6 放物件时,必须缓慢轻放,不许自由落下。 9.7 工作完毕后,应做好保养工作,认真检查各部件的完好情况,不得随意拆改葫芦上的任何安全装置。 9.8 起重链条要求垂直悬挂重物.链条各个链环不得有错钮. 9.9 拉动手拉链时,必须使拉链方向与手拉链轮处于同一平面. 9.10 严禁斜拉,以防卡链。 9.11 拉动时必须用力平稳,以免跳链或卡链。当发现拉动困难时,要及时检查原因,不得硬拉,更不许增人加力,以免拉断链条或销子。 9.12 使用三脚架时,三脚必须保持相对距离,两脚间应用绳索联系,当联系绳索置于地面时,要注意防止将作业人员拌倒。 9.13 起重 高度不得超过标准值,以防链条拉断销子,造成事故。
第11篇 运行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法规。是各岗位职工为了保障顺利生产、预防事故发生而必须严格遵守的操作程序和规则。每个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必须一丝不苟地执行、服从安全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各个程序和要求,在各自的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运转车间是炼钢厂供水、风、汽的车间,主要是转炉炼钢冷却供水和连铸浇钢冷却供水、转炉炼钢风机除尘及煤气回收、污水处理,是炼钢厂不可缺少的一份子,要求全体员工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车间的安全管理网络,不断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使每个员工都能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保安全、我管安全,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的工作原则。
2.严格执行厂规厂纪,每个员工都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
3.不断学习“三规一制”,提高每个员工的技术水平。
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使我们每个员工都做“有文化、有思想、有道德、有技术”的四有员工。
第12篇 行车起重机、悬挂吊、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本规程用于指导操作者正确操作和使用设备。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本公司行车(起重机、悬挂吊、电动葫芦)的操作与安全操作。
3管理内容
3.1操作规程
3.1.1试车:在空载情况下,接通电源,开动并检查各运转部件运行情况,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均应灵敏、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3.1.2不得超过起重机所规定的起重重量使用,严禁沿主梁方向斜吊物品。
3.1.3应经常检查并及时发现起重机各部位是否有异常现象。
3.1.4当起重机刹车不灵时,应调整电动机的制动弹簧之松紧,使两电机的松紧一致,保证同步再将调整螺母固定好。
3.1.5要做好车轮轴承及开式齿轮的润滑。
3.1.6本起重机不适用于在有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介质中和相对温度大于85%,充满腐蚀性气体场所里工作以及用来吊运熔化金属和有毒易爆物品。
3.2安全操作规程
3.2.1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
3.2.2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应符合国标规定。
3.2.3吊钩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磨损无超标,紧固可靠。
3.2.4各行程限位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终端止挡器保护装置有效。
3.2.5各指示灯应完好,禁止带病开机,禁止吊运易燃易爆品,严禁撞车。
3.2.6执行“十不吊”原则。操作应缓慢,不得频繁正反操作按钮,离机应关电源。
第13篇 行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认真执行《电气化铁路区段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禁止在手制动的踏板上站立走行和指挥机车作业,禁止使用手制动。
第三条 禁止骑车帮,调车组人员只准在车梯上指挥机车作业,但头部不得超过敞车车帮上沿。
第四条 禁止在内燃机车车顶进行任何作业。
第五条 在内燃机车上可攀登到车顶的梯子和通往走板的前门、天窗等处要标明“有电危险,禁止攀登”,并加锁。
第六条 放风掰管人员在接车时,要检查货物装载情况,发现长大货物支出与接触网不足2m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14篇 地操式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 目的
规范地操式行车安全操作顺序和方法,确保设备安全运行,起重作业安全进行。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地操式行车作业全过程。
3 操作规程
3.1 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培训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3.2 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3 两人同时操作时,必须协调一致,由一人为主操作,另一人挂钩和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4 操作行车时,操作者手持控制按钮盒必须与吊钩成一定角度(45°角最佳),并且目视行车与吊物。严禁站在吊物下方操作和严禁背朝行车操作、行进。
3.5 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应高度注意,采取点动方式缓慢行驶。
3.6 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3.7 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3.8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
3.9 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禁止停在安全通道上,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3.10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3.11 行车运行时,严禁在吊物上站人配重,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3.12 运动中发生突然停电或故障时,必须将急停开关扳下,喊叉车将吊物放下后,再请维修人员前来修理或通知配电值班人员。
3.13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3.14禁止使用无限位器的行车,发现行车无限位器、无限重器等安全装置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立即报修。
3.15吊运细长的工件:
(1)必须使用两根吊;
(2)两根吊带的夹角必须在60°至120°之间;
(3)必须兜吊;
(4)吊运有棱角的工件必须有衬垫。
3.16吊运体积小的整块钢板:
(1)必须使用两根吊;
(2)使用工装(托盘、框)进行吊运。
3.17吊运大块钢板、整块钢板:
(1)必须采用四个吊点,平衡吊运;
(2)防止吊钩打滑,单次作业只能吊运一块,禁止两块以上同时吊运。
3.18 吊运小件不规则板类:
(1)必须使用工装(托盘、框)进行吊运。
3.19吊运框类工装:
(1)必须采用四个吊点,平衡吊运;
(2)框类工装要有防溜出措施,防止工件从框里掉出。
3.20 普通大件吊运:
(1)所选行车起重吨位、索具必须与吊物重量相符;
(2)必须使用两根吊带;
(3)必须采用四个吊点;
(4)必须使用牵引绳;
(5)必须平稳吊运。
3.21吊运臂架禁止单根吊带、钢丝绳起吊,必须使用相同规格的吊带、钢丝绳起吊。
3.22 工作完毕后,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取下吊带或钢丝绳,吊钩升到横梁下方1米,小车开到轨
道两端。
3.23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 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件不吊;
(2) 超负荷不吊;
(3) 光线暗淡信号看不清,重量不明不吊;
(4) 吊车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5) 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6) 斜拉工件不吊;
(7) 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8)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9)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 违章指挥不吊。
3.24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到“八个必须”。
3.24.1钢丝绳必须套在吊钩钩心内。
3.24.2吊钩必须挂在重物的重心上。
3.24.3吊钩的钢丝绳必须保持垂直。
3.24.4.指挥上升或下降重物时,应保持重物的水平平稳。
3.24.5起落吊钩时,应注意周围,不准其它人员进入吊物的危险区内。
3.24.6臂架、钢板等较长物件起吊或下降时,要特别注意到碰撞或钩住其它设备部件等。
3.24.7起吊物件时,指挥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
3.24.8起吊物件的棱角、快口部位要放垫物,吊位应正确。手不可握在吊物与钢丝绳之间。
4.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生产中心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15篇 行车运行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1、行车必须经过专业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发证后方可使用。
2、行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发证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3、行车司机在操作前,必须对行车的各种安全装置、传动部分,操作控制部分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设备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维修,严禁设备带病工作。
4、行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规定与起重指挥密切联系相互配合。
5、行车起步时应发出信号,在运行吊运重物时要避开人物的作业点,在井口吊运时必须发出信号示意井下人员迅速离开吊物下方,吊物在等待状态,必须停靠在安全可靠的位置。
6、行车司机必须配合起重工定期对起重吊具、索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或更换。
7、大风期间必须采用夹轨器做好防风措施。
8、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并建立行车运行记录,在施工完毕后人员离开工作室,必须切断电源,上好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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