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气安全规程是确保石油气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的重要规范,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安全和环境。本规程覆盖了石油气的储存、运输、装卸、使用以及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
1. 储存:石油气应储存在专用的储罐内,储罐必须定期检查,确保无泄漏、腐蚀或其他安全隐患。储罐区应设置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2. 运输:石油气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驾驶员和押运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剧烈颠簸和碰撞。
3. 装卸:装卸作业应在通风良好、无火源的环境下进行,操作人员需穿戴防护装备,使用防爆工具。严禁在雷雨天气或设备异常情况下进行装卸。
4. 使用:石油气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用户需了解安全操作知识,如发现泄漏立即关闭阀门,严禁明火靠近。安装燃气报警器,一旦报警,迅速疏散并通知专业人员处理。
5. 应急处理: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发生泄漏或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切断气源,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进行处理。
1. 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石油气行业的法律法规,参照《石油气储存与运输安全技术规程》、《石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相关标准。
2. 企业内部应制定详细的石油气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设备检查、应急响应等方面,确保各项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3. 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4. 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应遵循“生命优先,防止扩散”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1. 石油气储罐应如何维护以确保安全?(a) 定期检查无泄漏、腐蚀;(b) 随意放置,无需特别注意;(c) 只需保证储罐外表清洁。 答案:a
2. 石油气运输过程中,哪项行为是正确的?(a) 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吸烟;(b) 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剧烈颠簸;(c) 雷雨天气继续运输。 答案:b
3. 发现石油气泄漏,应采取什么措施?(a) 迅速关闭阀门,禁止明火;(b) 使用手机拨打求救电话;(c) 用普通工具尝试堵住泄漏点。 答案:a
4. 应急预案应包括哪些内容?(a) 人员疏散路线;(b) 报警及联络机制;(c) 以上都是。 答案:c
以上规程旨在保障石油气操作的安全,每个环节都需严格遵守,确保无安全疏漏。
第1篇 液化石油气储罐气密试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气密试验压力要等于设计压力。
第二条 受试验的储罐与运行的工艺管线断开,加等强度的盲板。
第三条 试验压力和设计压力相同。
第四条 被试验的储罐必须置换干净,清除污垢,无易燃物后才能进行。
第五条 试验气体为空气、氮气或二氧化碳气。
第六条 管路采用高压胶管或钢管连接,压力表选用2.4mpa以上。
第七条 用肥皂水刷试各连接处及焊缝。压力刷试分别为0.3mpa、0.8mpa、1.2mpa、1.6mpa四次。
第八条 观测15分钟无压降则降到工作压力,观测10分钟无压降则泄压。
第九条 试验过程中严密注视检查,无关人员撤离。指挥人员要熟知全部过程,并负责试验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记录全部试压过程、气温、试压人员,指挥者签字存档。
第2篇 液化石油气站槽车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槽车驾驶员必须有二年以上安全行驶资历,熟知液化石油气常识、装卸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能熟练地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处理紧急事故,并经考试合格,呈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驾驶。
第二条 车辆检验:
1、槽车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准用证和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
2、槽车要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灭火器材等是否安全可靠,对槽车底盘及车辆行走部位应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3、新槽车运行一年后和行驶五年以后,应进行全面检验,年度检验如发现严重缺陷,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全面检验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进行。
第三条 储罐检验:
1、对罐体焊缝及所有接管和人孔焊缝进行100%的表面磁粉探伤或着色检查,不得有裂缝和夹层,对有怀疑的焊缝必须进行100%的射线检查,达到gb928-67ⅱ级为合格。发现问题必须按gb741-80标准进行返修补焊,补焊后经探伤合格并进行局部热处理。
2、全部检验检修合格后要进行水压及气密试验,无问题后进行置换,标明下次检验日期。
3、开罐检验前必须把罐内残液回收,余压放散到指定地点,流速不得超过0.05m/s。水冲洗后含氧量在20%以上方可进罐。
第四条 行驶前要检查确认槽车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齐全灵敏可靠,检查车辆转向、刹车等是否灵敏有效。
第五条 行驶中:
1、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非工作人员搭车,不准在闹市区和住宅区停留。
2、严禁高速行驶,行车途中要经常检查压力、温度、液位、阀门及车况,尤其是夏季,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措施。
3、进出站车速不得超过5km/h。槽车停稳后,熄灭发动机,拉紧手刹车,前后轮打眼以防滑下平台,造成事故。
第六条 作业前:
1、检查确认槽车、贮罐和各附件无跑、冒、滴、漏;各部阀门、接口、软管无损坏和漏气。
2、槽车和装卸台的静电接地线网必须接牢。
3、槽车和装卸台的气、液相接通时,检查密封圈、垫有无损坏,法兰连接螺栓要紧固。
第七条 作业中:
1、首先,稍打开槽车气、液相阀门,把软管内的空气从放散处排出后关闭。
2、打开气相阀门,启动压缩机,当槽车压力大于储罐压力0.2mpa以上时,再打开液相阀门, 注意流速不得大于0.05m/s。
3、装卸时,驾驶员和运行工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装卸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再继续装卸。
3、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规定85%,卸后余压不得小于0.05mpa,严禁使罐内出现负压。
4、卸完使槽车压力不大于0.5mpa。
5、如果装车则程序与上相反,但要时刻注意观察液位的变化,防止超装。
6、储罐压力达1.2mpa以上时,要采取降温降压措施(在郊区进行)。
7、新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槽车,充装前必须抽真空达82.5kpa以上,并立即充液化石油气压力达0.05mpa以上,并且含氧量小于4%。
第八条 作业后:
1、排掉软管中的余压、余液,再卸接头。
2、运行人员与司机或押运人员共同签字,并详细记录压力、温度、液位情况。
3、松开接地线,周围无液化石油气气味和其它一切正常后方可开车离开装卸台。
第九条 雷雨天、附近有明火、管道等设备大量漏气、压力异常等情况下,禁止作业。
第十条 如发生意外事故时,不要惊慌,要冷静地采取措施,一般不要启动车辆,要断绝交通,切断火源同时,向消防部门报警。
第十一条 设立行车记录、装罐记录、检验记录、维修记录,按月上报有关部门存档。
第3篇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消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①储配站生产区域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并不准任何人携带火种(如火柴、打火机等);如因施工需要,必须动火时,应事先制订动火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②在生产区域作业的人员,应穿防爆鞋,其他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也不得穿鞋底有铁钉的鞋。
③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时,必须在排气管上戴防火帽;同时,严禁兽力车、电瓶车和拖拉机等车辆进入生产区。
④不准机动车辆在生产区域内进行修车、擦车和加油等作业,在进行灌装和卸液操作时,必须将车辆的发动机熄火。
⑤不准在生产区域内放散液化石油气和乱倒残液,并应及时消除从设备和管道“跑、冒、滴、漏”出来的液化石油气。
⑥每天末班下班时,必须将生产用的电源切断。
⑦各种设备都应装有良好的接地设施,其最大接地电阻不得超过10ω。
⑧消防水泵系统
a.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按规定备足,并每天检查,及时补水。
b.消防泵、深井泵应各有应急电源,泵和电源应定期检查和试运转。
c.消防水带和水枪应放置在固定位置,保持整齐完好,不得挪作他用,并应经常检查、修复或更新。
d.在每次试运转时,全面检查消火栓有无漏水,卡口有无损坏等现象。
⑨灭火器
a.定期检查各种灭火器的数量和质量,若有失效,应及时补充或更换。
b.干粉灭火器一般每年春、秋季各检查一次,平时应加强保管,防止干粉受潮或变质。
c.泡沫灭火器每年入冬之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并放在室内使用方便的地方,以防药液结冻;次年春季应再检查一次,并移至室外放置。
⑩消防队伍。除公安部门的专业消防队伍外,各储配站都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应学习有关液化石油气的安全基本知识。熟悉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既会预防事故,又能处理事故,一旦遇有火警,即可迅速投人灭火和抢险救灾活动,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人民生命和社会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第4篇 液化石油气站储罐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储罐必须按规定储存,液位不得超过储罐总容量的85%。
第二条 坚持每日巡回检查制,对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详细记录,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三条 储罐在未进出液时,气、液相阀应处于关闭状态。排污阀排污后立即关闭。
第四条 卸车或导液时,检查胶管、快速接头是否可靠,开关阀门是否正确。
第五条 雷雨天禁止导液灌装,以免发生危险。
第六条 储罐液位计不清、不灵,不允许投入运行。
第七条安全阀、压力表要保持灵敏可靠,按时校验。
第八条 保证罐下部阀门严密,防止窜液超标。
第九条 要经常检查静电导线,保持良好状态。
第5篇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罐区安全管理的任务
①对竣工的储槽和管道系统进行检验。
②做好储槽投产前的置换工作。
③控制储罐的进液量和出液量,并详细记录。
④检查储罐和管道的运行状况,如定期记录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及时处理设备“跑、冒、滴、漏”和其他异常情况。
⑤建立和保管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制造与安装质量证明资料,日常运行记录,定期检验与修理记录等。
⑥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等。
(2)储罐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①储罐区的运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每班不能少于两人,且在2h内都应有人值班。
②不得同时向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储罐进液,一般也不允许两台储罐同时出液。
③每小时至少对罐区巡视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校对液面高度,核对压力表指示值,检查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检查设备和管道有无“跑、冒、滴、漏”等,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④发现液面计或压力表失灵,安全阀铅封损坏等异常情况,均应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不得进行进液或出液作业。
⑤发现罐体有裂纹漏气,应立即采取倒罐措施。
⑥在储罐进液或出液作业时,运行人员必须在现场监视。若发现液位超过最高允许警戒标记,应及时查明原因后予以排除。
⑦罐区内的液相管、气相管、热力管、排污管、水管、空气管等,应按规定涂成不同颜色以示区别;在各种阀门上应统一编号挂牌,以防误操作。
⑧对罐区的避雷设施,每年都要进行全面检查。遇雷雨天气,不应到储罐的顶部和底部检查。
(3)灌装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①检查、维修、保养烃泵、压缩机和其他灌装机械,确保灌装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②监测车间内空气中液化石油气浓度,保持良好通风。
③严格控制灌装量,严禁超装。
④各种灌装设备,均应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操作。
⑤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各种灌装设备的维修、保养,消灭“跑、冒、滴、漏”现象。
⑥安装液化石油气浓度自动报警器,随时监测液化石油气的浓度;一旦达到报警浓度,立即加强通风换气。
⑦尽量选用操作方便、余气量少的灌装接头,以及有自动切断装置的专用台秤。
⑧严格执行重瓶复核制度,若发现超装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第6篇 石油气安全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为使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活动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新型液化燃气供应站的设置及其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运行、维护、抢修。
1.0.3供应站的设置及其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储存和向用户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
2.0.2液化石油气设施
指供应站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等。
2.0.3供应站设施
供应站内的钢瓶、供电线路、电器设备、灭火器材、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等。
2.0.4用户设施
指用户的液化石油气管道、胶管、调压器、钢瓶、阀门及计量器具等。
2.0.5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
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液化石油气工业炉、液化石油气锅炉、液化石油气空调机、民用液化石油气用具等。
2.0.6运行
从事液化石油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液化石油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7维护
为保障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2.0.8抢修
液化石油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3 供应站
3.1 供应站设置
3.1.1供应站按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名 称 气瓶总容积(m3)
ⅰ级站 6
ⅱ级站 1
ⅲ级站 v≤1
注:气瓶总容积1 m3折合ysp-15型重瓶28只;ysp-50型重瓶8只。
3.1.2ⅲ级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
1. 由具有资格的液化石油气企业设立;
2.设置应符合燃气规划布点的要求;
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
4.有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上岗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5.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供应站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记录台帐;
6.有值班人员;
7.配备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
8.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只;
9.供应站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1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房和瓶库房;站内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房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供应站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8米,与次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5米;
12.供应站的瓶库房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3)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地面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5)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3.1.3ⅰ、ⅱ级供应站应具备第3.1.2条1-8项的规定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条件。
3.2 供应站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3.2.1一般规定:
1.销售的钢瓶及液化石油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建立钢瓶和用户档案;
3.不得经营液化石油气、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将钢瓶置于户外经营;不得在钢瓶之间相互倒气;
4.不得擅自设立瓶库;
5.瓶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杂物或有明火等火源;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
6.空瓶、重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钢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7.钢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2层;50kg钢瓶应单层码放;应留有通道;
8.在钢瓶装卸、搬运、码放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砸、滚、拖钢瓶;
9.钢瓶应周转使用,重瓶存放不宜超过一个月;
10.定期检查和补充灭火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完好、有效;11.供应站存放的重瓶总容积不得超过设置时申报的容积。
3.2.2供应站应分别对重瓶入站、存放、重瓶出站、空瓶入站等环节进行检查,检查应有台帐记录。
1.重瓶入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钢瓶瓶体及角阀有无泄漏;称重复核有无超重瓶、欠装瓶;钢瓶上是否有合格标志。
2.供应站日常检查
1)检查频率:每天早上8点--晚上8点不低于2小时一次;晚上8点--早上8点不低于4小时一次。
2)检查内容:钢瓶有无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
3.重瓶出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再次复核本条条第1项的内容。
4.空瓶入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钢瓶是否超过检验期;钢瓶内是否有剩余压力;角阀是否关闭;残液量是否超标。
3.2.3液化石油气泄漏检查应采用肥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严禁使用明火检漏,发现泄漏应及时消除;在泄漏未消除之前,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4 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运行与维护
4.0.1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4.0.2供应站应负责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宣传、指导,告知用户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使用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烧器具品牌应在云南省建设厅公布的目录之中,且应有经省级或当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标志;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
2.不得私自拆改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
3.不得加热、摔砸、横放、倒置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4.严禁用明火检查泄漏;
5.发现用户设施或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异常、液化石油气泄漏或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钢瓶角阀和其他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及时向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报修;
6.连接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过长胶管,并应安装牢固;
7.严禁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8.不得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液化石油气;胶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9.每次使用完液化石油气后,应关闭钢瓶角阀;
10.协助对用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
4.0.3供应站应对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查,检查应有台帐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认可。
1.检查频率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入户检查;
2)每次为用户送气上门时应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
1)用户设施检查;
2)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泄漏检查;
3)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燃烧工况检查。
4.0.4用户设施检查
1.检查方法:肥皂水涂刷、仪器检测和肉眼观察。
2.检查内容:钢瓶瓶体及角阀含阀杆、减压阀、胶管及其连接部位。
3.检查要求及处理方法:
1)泄漏检查:发现肥皂水有鼓泡现象或检测仪器报警即有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应及时告知用户并立即重新紧固连接部位或更换泄漏的用户设施;
2)胶管长度宜在1-1.5米,最长不超过2米。胶管过长、过短或有变形、鼓包、裂纹、老化现象时,应及时调整、更换;
3)减压阀失效应及时更换;
4)连接部位应有卡子紧固。
4.0.5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泄漏检查
发现泄漏时应及时告知用户并立即送修或更换泄漏的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
4.0.6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燃烧工况检查
1.检查方法:肉眼观察。
2.检查要求及处理方法: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有打不着火、连焰、黄焰、回火、离焰、脱火等故障时,应立即调整或送修。
4.0.7首次安装使用和维修、抢修后的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应做泄漏检查和燃烧工况检查。
5 抢 修
5.0.1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
5.0.2在抢修作业中,应防止液态液化石油气快速气化时造成人员冻伤事故。
5.0.3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
2.进入室内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消灭火种,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检查用户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准确判断泄漏点;严禁在现场拨打电话;
3.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5.0.4当泄漏或其他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5.0.5液化石油气钢瓶发生泄漏、燃烧时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角阀阀杆泄漏,应立即关闭角阀,送交钢瓶充装单位或钢瓶检测单位处理;
2.角阀阀芯泄漏,应加堵头,制止泄漏后送交钢瓶充装单位或钢瓶检测单位处理;
3.瓶体泄漏,应立即送交钢瓶充装单位或钢瓶检测单位处理。
4.若已发生燃烧,应马上扑救,待火熄灭后对钢瓶降温,之后按本条前3项的程序进行处置。
5.0.6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液化石油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消防部门抢救。
5.0.7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本规程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一旦液化石油气设施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害。确保液化石油气安全供应,是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的重要职责。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对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工作,防止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发生。在发生事故时应有切实可行的抢修措施,将危害限制在最小程度内,并杜绝次生灾害的发生。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适用范围。
3.1 供应站设置
3.1.1 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将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按储存容积分为ⅰ、ⅱ、ⅲ三级。
3.1.2就我省的供应站而言,绝大多数为ⅲ级站,本条规定了ⅲ级站应具备的条件。
3.1.3 本条规定了ⅰ、ⅱ级站应具备的条件。
3.2 供应站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3.2.1 本条规定了供应站应遵守的一般性规定。
3.2.2 针对供应站比较关键的重瓶入站、存放、重瓶出站、空瓶入站等几个环节,本条做出需要进行检查的规定,并且要求检查应有记录。
4 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运行与维护
4.0.2 规定了供应站应对用户进行宣传、指导,督促用户安全用气。
4.0.3、4.0.4、4.0.5、4.0.6 就发生的液化石油气事故来看,主要是因为用户操作不当和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存在隐患而引发,所以,上述几条规定了供应站应对用户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告知用户并且要求用户签字认可。
5 抢 修
5.0.1 因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所以做出本条规定。
5.0.2 液态液化石油气快速气化时,会吸收大量的热量,因此规定在抢修作业中,应防止液态液化石油气快速气化时造成人员冻伤事故。
5.0.3 本条规定了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泄漏抢修作业应注意的事项。
5.0.5 本条具体就液化石油气钢瓶发生泄漏、燃烧时应采取的方法做出规定。
第7篇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运输停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槽车运输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运输应遵守下列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①槽车上应配有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并经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取得证书。
②槽车行驶时必须遵守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制定的交通规则,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车速行驶。
③槽车不准拖带其他车辆,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准搭乘其他人员,车上严禁吸烟。
④槽车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必须注意标高,限速行驶。
⑤槽车行驶途中,应经常注意罐体压力和温度变化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并妥善处理。当罐内液体温度达到 40℃时,应采取遮阳或在罐外用冷水喷淋罐体降温等安全措施。
(2)槽车停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停放应遵守下列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①槽车应停放在专用的停车场或车库内。已经灌液的槽车只可停放在停车场,不得进入停车库。活动式槽车的罐体应卸在规定的位置单独停放。
②槽车在途中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的地方。途中停车如果超过6h,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按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
③槽车在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④槽车途中停车,应选择通风良好的位置,并在10m以内不得有明火或建筑物;夏季应有遮阳措施,防止曝晒。
⑦槽车需在途中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不准有明火作业。
第8篇 液化石油气站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和安全消防培训方可上岗。
2.操作人员进入站区,不准穿带钉子鞋、化纤衣服和携带火种,饮洒后严禁进入岗位操作。
3.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站区设备结构、性能和操作顺序,严禁违章操作。
4.设备运行时每小时检查一次,注意冷却压力、温度、液化变化,并认真做好记录。
5.每次检查时,重点对设备、阀门和法兰进行检查,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告和维修。
检查方法可用肥皂水进行试漏。
6.检修时,未经置换严禁拆卸任何设备和附件。
动火作业必须按《危险作业告审批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检修必须要有安全措施和监护措施。
7.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每年定期送检和校验。
8.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轻质油和易燃液体擦洗设备、地面。
9.工作结束后,要关闭电源和管道阀门,确认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
第9篇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安全操作规程
⒈ 供应站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⒉ 新开户人员必须经站内安全教育, 考试合格后方可办证。供应站要为用户建立档案。
⒊ 站内气瓶库总储量不得超过10m3 (相当于充装13 公斤的石油液化气400瓶),实瓶与空瓶要分开放置。
⒋ 对进站实瓶必须逐个检查,发现漏气、 超装或不合格的气瓶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⒌ 供给用户的气瓶要编号、登记、造册。 换新瓶时要核对使用证,对回收空瓶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出现差错。
⒍ 气瓶库应通风良好,并要采取遮阳措施,防止日光曝晒。
⒎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要轻搬轻放,严禁拖拉碰撞。
⒏ 供应站应设置严禁烟火的警示牌,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及消防栓、消防水源。
⒐ 供应站与站外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米, 与民用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10篇 液化石油气站消防水泵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启动前应盘车检查有无卡紧现象。
第二条 保证正常润滑。
第三条 关闭出口阀,打开进口阀。
第四条 启动电机,确认电机水泵运转声音正常后,慢慢打开出口阀门。
第五条 停泵前,先关闭出口阀门。停车后,关闭进口阀门。冬季要将泵体下部丝堵,打开放水,以免冻裂,并放掉管线里的存水。
第六条 水泵轴承温度不超过75℃。
第七条 喷淋管上水阀门应处于开启状态。
第八条 水泵填料室正常漏水不超过10-20滴/分,否则压紧或松填料盖。
第九条 试运转后,要在滑动石上涂防锈油,防止锈蚀。
第十条 水泵要保持良好,定期试车。
第11篇 液化石油气站装卸钢瓶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汽车停稳后再打开后槽档板,待人离开后,车缓慢靠近瓶台,防止挤伤。
第二条 装卸时可斜立滚动,不得拖拉或卧放滚动。
第三条 装好后,通知司机稍移开平台,人不得随车移动。
第四条 车移开停稳后,关好后槽挡板。
第五条 检查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通知司机开车。
第12篇 液化石油气站除锈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钢瓶进入除锈机前,如果角阀卸掉必须经清洗无味后,并将螺口加以保护后方可上机。
第二条 如角阀不卸则必须先倒残液后拧紧不漏,并装保护套后上机。
第三条 砂子使用一段时间后必须筛选,不允许有结块现象。
第四条 钢砂、铁砂1:1配合使用,直径1-1.2mm。
第五条 清除输送辊床上的杂物,给各运动部位注油,保证润滑。
第六条 投入砂子充填到规定位置(当启动提升机使砂斗中充满砂子后最下方的一个砂斗要装满容积的80-90%)避免造成提升机卡死。
第七条 各部位检查无误后,按先后次序分别启动提升机、抛头和输送辊床电机,并检查方向、声音是否正常。
第八条 运转无误后,可投入钢瓶进行除锈,并注意控制一定间距。适当调节提升机下传动轴的上下位置,使传动带松紧适宜。
第13篇 液化石油气站油品测量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作业安全通则》。
第二条 严禁携带手机、传呼机、对讲机等移动通讯工具进入罐区。
第三条 作业前要清除扶梯和罐顶上积水、积雪、浮冰等杂物。随时检查扶手和踏板及焊口,如有开焊或锈蚀严重时应在采取可靠整改措施后方可上罐。
第四条 开启量油孔盖时要站在上风处,关闭量油孔盖时动作要轻并拧紧螺栓。
第五条 测量时必须从固定测量点将量油尺垂直放入油罐,当量油尺铊接近罐底约20cm时,应放慢速度不得冲击罐底。尺铊触底,迅速将尺垂直向上提起。
第六条 卸油时,要测量卸油前高度,卸油后待油面平稳油气浓度降低,15分钟后方可计量。卸油时停止加油作业。
第七条 测量后将尺带擦拭干净收好,不得散放在操作地点。
第八条 大风及雷雨天气应停止测量作业。
第九条 立式油罐登罐前应得到主管领导批准。要有专人监护并监督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第十条 六级以上强风、雷雨、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从事登高作业。无关人员不得上罐。
第十一条 计量用手电筒必须是防爆型。
第14篇 液化石油气槽车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1、按指定位置停车,防止滑动。
2、装卸车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填写好充装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充装日期、实际吨数,并有充装者和押运员的签名方可有效。
3、装、卸车时,槽车要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管道和管接头连接要牢固。除槽车罐本身的静电接地外,还应该接好装卸口的静电接地线。
4、严格按装卸程序操作,操作人员和押运员在装卸作业时不得远离现场,不得随意移动车辆。
5、新槽车和检修后首次投入使用的槽车,充装前应作抽真空或氮气置换处理,不得直接灌装。
6、严禁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体的方法卸液。
7、遇上雷雨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泄漏、液压异常和其他不安全迹象,必须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待排除险情或找出原因处理完后,再行装卸作业。
8、装卸完毕,紧急切断阀应关闭,并应对罐体和附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卸液后罐内应留有5×104pa(0.5kgf/cm2)以上剩余压力。
9、装卸作业应认真按规定的要求填写装卸记录。
10、如在装卸作业中发生紧急情况,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11、严禁用槽车直接往小瓶进行分装作业。
第15篇 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检修安全规程hab002―2001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机械企业对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锦西化工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世奇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化工机械行业分会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机械企业检修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排空置换要求、加热蒸煮及气体检测标准、检修作业安全要求、液压试验要求及气密性试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检修、检验的化工机械企业。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
本标准所述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铁路罐车、罐式汽车和罐式集装箱。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应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排空置换要求
3.1 用户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到企业进行检修,必须进行排污处理,将罐体内介质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卸除安全阀。未进行排污处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进入生产厂区。排空置换的操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3.1.1 先将罐内的液化石油气液相按卸车的操作程序卸入其它储罐(包括回收罐)。
3.1.2 卸车后由于气相不能全部排尽,罐内存有一定压力,卸下导管后应把罐体行至安全地带。
3.1.3 在罐体的气相闸门处接上导管和临时火炬,把罐体内的气相通过临时火炬放散烧掉。临时火炬应设在罐体上风向或侧风向安全距离以外。
3.1.4 点火炬放散时,当罐内的压力降低到接近常压,从罐体的液相管通过导管注入自来水,直至水从火炬流出把火炬熄灭为止。
3.1.5 火炬熄灭后,拆下注水导管,把储罐内的水放出。
3.1.6 火炬熄灭后从气相管接上氮气或蒸汽管进行吹扫,以便把罐内残存的液化气和罐壁上的硫化物吹扫干净。充进的氮气或蒸汽从液相管排出(蒸汽吹扫前应先把温度计拆下)。
3.1.7 在排空、置换完成后,需将排污阀拆除,人工清除罐内氧化皮和液化石油气中不易气化的部分残余物质。入罐前,应执行本标准4.3条要求。
4.加热蒸煮及气体检测标准
4.1 已进行排污处理的罐体,应由检修单位办理入厂手续,并经安技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入厂。入厂后应由检修单位专人负责全面检查,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方案。
4.2 罐体经全面检查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加热蒸煮置换。蒸煮时间应在4小时以上,温度达70―80度,并用水清洗干净。
4.3 置换后的罐体,卸下人孔盖板,在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罐内气体采样分析,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18%―22%;
液化石油气含量<0.5%。
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分析时,被测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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