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岗位操作规程
1. 设备检查
- 在每次工作前,必须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包括钢丝绳、吊钩、制动装置、电气线路等关键部件。
2. 操作准备
- 确保工作区域无杂物,地面稳固,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
- 检查控制器、指示器是否正常,了解货物重量和重心位置。
3. 起吊作业
- 启动起重机,缓慢提升负载,确保稳定后才进行移动。
- 操作过程中,保持视线清晰,避免快速或剧烈动作。
4. 下降与停放
- 降低负载时要平稳,防止突然下坠。
- 工作完毕,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切断电源,锁定控制手柄。
5. 应急处理
- 遇到故障或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操作,按照应急程序处理。
此起重机岗位操作规程旨在保障作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的发生。通过规范的操作流程,可以确保起重机在安全的前提下有效运行,延长设备寿命,同时提升操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1. 不得超载使用,严格按照起重机的额定载荷进行作业。
2. 操作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确保安全距离。
3. 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问题。
4. 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方法。
5. 遇到恶劣天气,如强风、暴雨等,应暂停起重机作业。
6. 在操作过程中,若发现异常响声或振动,应立即停车检查。
7. 保持良好的沟通,尤其是在多人协作的场合,确保指令清晰,避免误解。
以上规程需严格遵守,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操作人员应时刻警惕,将安全放在首位,以专业精神执行每一项任务。
第1篇 桥式、龙门式起重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岗位安全责任
1.1 负责日常例行保养,进行检查、维修、调整、紧固,并做好记录。
1.2 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实施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机长、班长和主要工种的工人必须接受过良好的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
2.2持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
3.2配专人观察起升卷筒和滑轮有无乱绳、掉槽、卡死现象,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
3.3检查起重机的线路绝缘情况,各开关触点是否良好。检查润滑油是否加足。
3.4钢丝绳、接头及滑轮是否完好,钢丝绳是否在滑轮槽内。
3.5检查安全装置及仪表工作是否正常,各处联接是否松动现象,捆扎是否合格等。
4、操作规程
4.1司机必须在确认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开车前应先鸣铃。
4.2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开关,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4.3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起重机跨到另一台起重机。
4.4运行时,桥吊与桥吊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两台桥吊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4.5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4.6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锁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4.7龙门吊机除执行上述条款外,行驶时还应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 ;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4.8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4.9工作完毕,桥吊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5、其他注意事项
5.1龙门吊安装完毕并经地方安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进行试吊。
5.2司机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a、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b、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c、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规则不吊;
d、桥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e、歪拉斜挂不吊;
f、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着有活动物不吊;
g、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h、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i、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j、液态或流体盛装过满不吊
5.3 对起重机要做好保养、维修记录,每次保养以后,拟定下次保养日期。
第2篇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岗位安全责任
1.1 负责日常例行保养,进行检查、维修、调整、紧固,并做好记录。
1.2负责在起重工作中的人员和机械安全及操作半径内安全防护。
1.3 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实施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机长、班长和主要工种的工人必须接受过良好的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
2.2持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
3.2检查各安全保护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各连接件无松动;轮胎气压符合规定等。
3.3配专人观察起升卷筒和滑轮有无乱绳、掉槽、卡死现象,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
4、操作规程
4.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4.2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作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jgj 33-2001第3.2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4.3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2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4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4.5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的空间。
4.6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4.7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4.8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4.9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4.10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4.11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4.12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4.13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4.14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4.15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4.16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4.17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8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19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20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21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4.22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4.23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4.24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4.25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5、其他注意事项
5.1起重机使用条件必须符合zb j80 003的规定。
5.2 起重机必须定期保养,严禁带病作业。
5.3 在输电线附近或电磁波感应较强地区作业时,起重机应设置接近输电线警报器或有防电磁波感应措施。其起重臂、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l的规定。 表1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输电线电压v (kv)。
表1)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kv) | <1 | 1~35 | ≥60 |
最小距离(m) | 1.5 | 3 | 0.01(v-50)+3 |
5.4 起重机不得在暗沟、地下管道、防空洞等上面作业。
5.5 严禁超载作业。不准斜拉斜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的物品,不准起吊埋在土里或冻粘在地上的物品。
5.6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重物。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应符合gb 6067—85中5.1.2.3的规定。
5.7 严禁带载重力下降。
5.8 起重机工作时风力不得超过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
5.9 用支腿起重作业前,必须按说明书的要求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0 起重机作业时,转台上不得站人。汽车起重机行驶时,车上操纵室禁止坐人。
5.11 起重作业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在重物上有人时不准起吊重物。
5.12 起重机在维修保养时应停机。在检查油量或添加燃油时,不得吸烟或用明火照明。
第3篇 桥式双粱起重机岗位操作规程
1行车工须经专门安全技术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通过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5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6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7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8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9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5.7.10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同上层行车相遇,下层行车应主动避让。
11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2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4运行时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5浇铸前,应先看好钢(铁)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浇钢时,下降速度要缓稳。
16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铁)水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7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8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协助总指挥,传递信息。
19 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①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②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⑤歪拉斜挂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着有活动物不吊;
⑦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⑧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⑨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⑩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0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21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及时通知专业检修人员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第4篇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岗位安全责任
1.1 负责日常例行保养,进行检查、维修、调整、紧固,并做好记录。
1.2负责在起重工作中的人员和机械安全及操作半径内安全防护。
1.3 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实施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机长、班长和主要工种的工人必须接受过良好的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
2.2持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
3.2检查各安全保护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各连接件无松动;轮胎气压符合规定等。
3.3配专人观察起升卷筒和滑轮有无乱绳、掉槽、卡死现象,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
4、操作规程
4.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4.2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作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jgj 33-2001第3.2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4.3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2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4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4.5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的空间。
4.6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4.7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4.8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4.9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4.10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4.11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4.12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4.13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4.14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4.15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4.16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4.17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8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19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20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21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4.22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4.23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4.24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4.25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5、其他注意事项
5.1起重机使用条件必须符合zb j80 003的规定。
5.2 起重机必须定期保养,严禁带病作业。
5.3 在输电线附近或电磁波感应较强地区作业时,起重机应设置接近输电线警报器或有防电磁波感应措施。其起重臂、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l的规定。 表1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输电线电压v (kv)。
表1)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kv)
<1
1~35
≥60
最小距离(m)
1.5
3
0.01(v-50)+3
5.4 起重机不得在暗沟、地下管道、防空洞等上面作业。
5.5 严禁超载作业。不准斜拉斜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的物品,不准起吊埋在土里或冻粘在地上的物品。
5.6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重物。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应符合gb 6067—85中5.1.2.3的规定。
5.7 严禁带载重力下降。
5.8 起重机工作时风力不得超过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
5.9 用支腿起重作业前,必须按说明书的要求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0 起重机作业时,转台上不得站人。汽车起重机行驶时,车上操纵室禁止坐人。
5.11 起重作业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在重物上有人时不准起吊重物。
5.12 起重机在维修保养时应停机。在检查油量或添加燃油时,不得吸烟或用明火照明。
第5篇 桥式龙门式起重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岗位安全责任
1.1 负责日常例行保养,进行检查、维修、调整、紧固,并做好记录。
1.2 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实施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机长、班长和主要工种的工人必须接受过良好的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
2.2持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
3.2配专人观察起升卷筒和滑轮有无乱绳、掉槽、卡死现象,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
3.3检查起重机的线路绝缘情况,各开关触点是否良好。检查润滑油是否加足。
3.4钢丝绳、接头及滑轮是否完好,钢丝绳是否在滑轮槽内。
3.5检查安全装置及仪表工作是否正常,各处联接是否松动现象,捆扎是否合格等。
4、操作规程
4.1司机必须在确认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开车前应先鸣铃。
4.2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开关,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4.3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起重机跨到另一台起重机。
4.4运行时,桥吊与桥吊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两台桥吊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4.5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4.6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锁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4.7龙门吊机除执行上述条款外,行驶时还应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 ;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4.8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4.9工作完毕,桥吊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5、其他注意事项
5.1龙门吊安装完毕并经地方安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进行试吊。
5.2司机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a、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b、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c、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规则不吊;
d、桥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e、歪拉斜挂不吊;
f、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着有活动物不吊;
g、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h、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i、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j、液态或流体盛装过满不吊
5.3 对起重机要做好保养、维修记录,每次保养以后,拟定下次保养日期。
第6篇 桥式(双粱)起重机岗位操作规程
1行车工须经专门安全技术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通过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5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6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7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8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9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5.7.10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同上层行车相遇,下层行车应主动避让。
11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2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4运行时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5浇铸前,应先看好钢(铁)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浇钢时,下降速度要缓稳。
16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铁)水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7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8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协助总指挥,传递信息。
19 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①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②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⑤歪拉斜挂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着有活动物不吊;
⑦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⑧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⑨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⑩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0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21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及时通知专业检修人员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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