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它涵盖了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安全规定、质量控制、设备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为公司的施工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约束。
1. 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目标、责任分工、进度计划,以及变更管理流程。
2. 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确保所有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安全规定:设立安全标准和规程,包括施工现场的防护措施、应急响应计划等。
4. 质量控制:实施质量检查制度,确保工程材料、工艺和最终产品的质量。
5. 设备管理:规定设备的采购、维护、使用和报废流程,保证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6. 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规,实施扬尘控制、废弃物处理等环保措施。
建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和协同性。
2. 保障安全:严格的安全规定可以降低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3. 保证质量:质量控制确保工程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4. 遵守法规:遵守环保和建设法规,避免法律纠纷,维护公司声誉。
5. 降低成本:通过预防性维护和资源优化,减少设备故障和浪费,降低运营成本。
1. 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计划,包括明确的里程碑和关键路径,定期进行项目审查和调整。
2. 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了解并遵守安全规程。
3. 设立质量控制小组,执行严格的质检程序,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踪和整改。
4. 设备管理应建立详细的设备档案,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对老旧设备及时更新替换。
5. 建立环保专员制度,监督现场环保措施的执行,确保合规排放和废弃物处理。
6. 不断完善制度,定期收集反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以保持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以上建安管理制度的构建,旨在打造一个高效、安全、质量优良的施工环境,以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市场竞争力。
第1篇 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为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省公司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规定,落实安全责任,提高信息沟通时效性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建安全信息报表为月报,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12时前报送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的基建安全情况。
二、信息报表报送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各单位指定一名本单位基建安全信息管理联系人,并在每期月报末尾处将项目负责人签名、报送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一并上报。
三、各单位基建安全信息应严格采用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中“基建安全信息月报电子邮件填报格式”及填写说明填报。
四、基建安全信息文字部分按(参)照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信息月报”表式及示例填写。
1、本单位当月发生的基建安全事故或不安全事件:若本单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较大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或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须单独编写事故报告。
2、本月基建安全管理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当月开展的主要安全管理性的工作。
3、下月主要风险及重点工作计划:对下月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防控及拟开展的重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应在下一期月报中有所反映。
五、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纪律
1、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是基建安全基础工作,各单位应确保上报的信息及时、完整,能满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要通过加强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在建工程和施工企业承建工程中存在的重大风险作业情况。对于重点工程中的重要危险作业、施工条件复杂且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作业、首次应用新技术及新工艺的重大项目,要进行逐项跟踪管理,确保安全总体局面稳定。
2、商洛供电局基建部对各单位的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对工作不落实、报送不及时、内容缺失严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2篇 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1) 参加施工的工人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2) 非本工种禁止操作,现场必须带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交叉路口要有危险标记,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
(3)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措施、安全标记不许自己拆动变更位置。
(4) 对起重机械和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 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经医生诊断,凡有血压高、心脏病、贫血等病不适合高空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6) 高空作业所有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放入工具袋,上下传递物件不准抛掷。
(7) 高空作业要求衣服灵便,禁止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遇到恶劣天气影响施工,禁止露天作业。
(8)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使用时上端要结牢,下端采取防滑措施,禁止二人同一梯子上作业,高空作业地面联系要有专人。禁止乘坐提升机上下楼。
(9) 拆除带钉的板片,不得乱掷乱放,要求垛齐,避免伤脚。
(10) 带尖、带刃之工具,安放妥当,以免伤手伤脚。禁止使用无柄锉刀挫活。
(11) 干木结构安装活,如各部件还未钉牢,不准停下休息。
(12) 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13) 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第3篇 房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州至临述(鲁苏界)高速公路房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杜绝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保障建设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合同》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青临高速公路房建工程各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办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施工单位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单位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12) 施工单位应对其人员进行培训,对施工设备等的布置应保证安全,符合相应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保证施工方案可行合理,安全保证措施得当。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 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2)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要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安全方面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
3) 对安全生产各环节尤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
4)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监理单位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5) 对安全问题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必要时要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项目办报告;
6)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七条 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1) 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2) 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项目经理部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和专职安全员组成。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兼职安全员。施工员要同时负责现场安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须结合实际,针对性强,严禁走过场、流于形式。各级项目办应认真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 “安全生产活动月”、“百日安全竞赛” 、“平安工地”等专项活动,各参建单位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参加,并将上述专项活动情况纳入季度检查考评范畴。
第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宣传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指示精神。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布置形式多样的宣传标语、宣传栏,大力宣传贯彻国家、行业、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各承包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当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紧急预案,并上报监理人批准,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 各承包人应定期(每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通报安全生产状况,安排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业务培训,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必须进行上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逐级落实,交至一线工人手中;必须双方签字,确保交底工作落到实处;内容要有针对性,不得泛泛而谈;要充分发挥专职安全员的作用;技术交底资料要纳入考核。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施工起重机械前,还应当通过有关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生产)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并进行安全演练。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关键工程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安全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确保方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前安全例会制度。
1) 下达每项施工(生产)任务时,同时下达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以签字为准,在交接手续不清的情况下开工,发生问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每个班前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例会,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动员,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互相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佩戴,使全体人员在班前能够得到安全预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脚手架、井架、垂直升降机、安全网等临时设施,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驻地办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加强对临时用电的管理,临时用电线路布设应规范合理,严禁私拉乱扯,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有效。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垂直运输设备、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对施工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高处作业
第二十八条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首先应该进行体检,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等疾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十九条 气候恶劣(六级及以上强风、大雨、雷电、大雪、浓雾等)及夜间无足够照明时,严禁进行高处和起重作业,必要时应采取夜间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面上的材料、所用物料应堆放平稳,工具随时放入工具袋内,物料重量不可超过平台承重限度。传递物件要安全可靠,严禁投掷。
第三十一条 高处作业搭设的云梯、工作台、脚手架、防护栏、防护网等必须牢固可靠。
第三十二条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逐级向施工队、班组、高处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上下通行时不得攀登模板、脚手架、绳索上下。
第三十四条 加强个人防护,凡从事高处作业者,上身应采用紧身工作服,防止在行走中刮碰,造成身体失去平�发生坠落事故,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切忌穿拖鞋、塑料鞋、钉子鞋,以防滑倒和摔落,作业者要正确配戴安全帽和安全绳。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3)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3) 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
4)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措施上的缺陷,或者由于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第三十八条 各监理单位和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认真开展监控和整改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事故隐患实行一次整改制。凡列入本项目重点监控整治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期限一般控制在三天内,对少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整改期限不能超过一周时间。在整改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监督整改到位,对逾期仍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并依合同对存在隐患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各类事故隐患。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并进行整治。
第九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进行安全事故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告安全事故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原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文附件《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质量问题[指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承包人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一般质量事故[指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承包人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重大质量事故[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4日至25日期间将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逐级上报。
2.事故应急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3.事故调查
监理人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人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4.调查报告
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应及时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工作,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项目办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从业单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给予全线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到各阶段工程检查及劳动竟赛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三月日
第4篇 基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及考核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建设,坚持以“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为方针,紧紧围绕建设本质安全高效型现代化矿井为主线,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狠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设施,提升装备水平,改善作业环境,选树典型,相互促进,巩固提升,确保矿井投产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国家级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公司成立安全质量标准管理领导组
组 长: ___
副 组 长: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二)领导组的职责
1、负责安全质量标准的制定与修改,负责公司年度、季度、月度安全质量标准达标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
2、督促落实安全质量隐患的排查、整改。
3、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讲评、奖罚兑现。
4、积极配合上级安全质量标准检查并做好迎检工作。
(三)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部经理为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管理领导组,制定本项目部的达标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质量隐患。
二、安全管理
(一)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消灭人身死亡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二)公司各工程合格品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60%、消灭不合格工程。
(三)投产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级水平。
五、检查形式
(一)矿建工程
1、日常检查
在日常工作中对矿建工程开展随机性的专业检查,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所查的安全质量隐患进行分类通报并做出处理和跟踪落实,对属于否决扣分的问题做好统计,于当月30日前汇总后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2、月度检查
每月下旬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牵头,各专业组参加,对矿建工程进行月度检查,并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分表》现场评分,于当日下午5点前将评分结果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二)土建工程
1、不定期检查
每月由工程部组织对土建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按照《地面土建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检查评分表》现场评分。
2、正式考核检查
每月下旬由工程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土建工程进行正式考核检查,并按照《地面土建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考核评分表》对土建工程进行评分。
六、考核办法
(一)矿建工程
矿建项目部以施工队组作为考核单元,安全质量标准化分5个专业,各专业实行百分制考核,施工队组及项目部满分100分。
1、专业分数及系数
机电运输: 100分 系数为0.30
一通三防: 100分 系数为0.25
掘 进: 100分 系数为0.20
生产调度: 100分 系数为0.15
地测防治水:100分 系数为0.10
2、分数计算
在月度检查中,由各专业组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分表》进行现场评分。
(1)施工队组专业得分
实行现场评分和专业否决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现场评分乘系数减专业否决分后为施工队组专业得分。
(2)施工队组月度得分
各专业得分之和减否决分后为施工队组月度得分。
(3)项目部月度得分
将所辖施工队组的月度得分平均值作为该项目部月度得分。
(4)项目部季度得分
将季度内三个月的项目部月度得分平均值作为该项目部季度得分。
3、等级界定
矿建项目部以季度得分作为等级界定依据,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不合格四个级别。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特级;
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一级;
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为二级;
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上属条款中所述“以上”含本数,所述“以下”不含本数)
4、否决扣分
⑴在施工中出现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界定为不合格。
⑵发生1起重大未遂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的,扣施工队组月度得分5分;凡瞒报、漏报、推迟不报的每次均扣施工队组月度得分2分。
⑶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均扣施工队组月度得分2分:
①在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重大隐患的;
②未按规定处理上级部门或公司查出的重大隐患的;
③出现重大隐患未上报的;
④未制定或不落实重大隐患安全防范措施的;
⑤出现一次停产整顿的;
⑥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的。
⑷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均扣施工队组专业得分2分:
①在上级检查中,出现限期整改问题的;
②未提供仪器、仪表等检查用具的;
③未按时如实提供图纸、资料的;
④在日常检查中,查出的一般安全质量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⑸否决扣分相关要求
①由调度室负责将日常检查中查出的安全质量隐患及整改情况汇总,于当月25日前报安全监察部。
②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将各矿建施工队组的否决扣分情况汇总,于当月30日前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二)土建工程
1、检查分数及系数
不定期检查和正式考核检查实行百分制,项目部满分100分。
不定期检查: 100分 系数分0.40
正式考核检查: 100分 系数分0.60
2、分数计算
(1)项目部月度得分
实行不定期检查和正式考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项目部月度得分=不定期检查得分×0.40+正式考核检查得分×0.60
(2)项目部季度得分
将季度内三个月的项目部月度得分平均值作为该项目部季度得分。
3、等级界定
土建项目部以季度得分及否决项目作为等级界定依据,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不合格四个级别。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特级;
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一级;
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为二级;
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上属条款中所述“以上”含本数,所述“以下”不含本数)
4、否决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界定为不合格:
①发生死亡或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
②施工区域内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对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的;
③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受到举报、投诉或被新闻媒介曝光并经查实的;
⑤发生恶性病疫或5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⑥发生火灾或治安、经济案件的;
⑦有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的;
⑧未按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
七、奖罚办法
(一)矿建项目部奖罚办法
1、根据矿建项目部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界定结果,按季度进行奖罚兑现。
⑴对特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建项目部奖励3万元;
⑵对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建项目部奖励1万元;
⑶对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建项目部进行通报批评;
⑷对不合格安全质量标准化矿建项目部处罚2万元。
2、施工队组评比
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根据每季度施工队组排名情况,选出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队组,报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组同意后,组织监理单位、矿建项目部、施工队组负责人在该队组召开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选树典型、赶学先进、以点带面。对召开现场会的施工队组所在项目部奖励5000元,并授予该施工队组安全质量标准化流动红旗。
(二)土建项目部奖罚办法
1、根据土建项目部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界定结果,按季度进行奖罚兑现。
⑴对特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土建项目部奖励1万元;
⑵对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土建项目部奖励5千元;
⑶对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土建项目部通报批评;
⑷对不合格安全质量标准化土建项目部处罚5千元。
八、安全质量标准化讲评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讲评会,主要讲评内容如下:
(一)通报项目部季度考核评比结果和奖罚兑现情况。
(二)表彰、奖励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
(三)总结分析本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排部署下阶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九、相关要求
(一)月度检查前,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召开检查预备会,详细安排检查事宜,规范检查行为。
(二)各检查组必须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以保证检查结果科学、合理、公正。
(三)各专业组成员必须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检查,如有特殊事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向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指定替代人员。
(四)月度检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高检查质量。
(五)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和集体公开评分制,评分结果必须由所有参加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六)土建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定级由工程部具体实施,于当月30日前将评比结果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七)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将检查记录存档管理,作为各项目部、施工队组月度、季度的考核、评比、定级依据。
(八)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根据各项目部、施工队组的考核得分,将评比结果、排名、奖罚进行汇总,于当月30日前上报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组。
十、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