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提升。该制度主要包括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理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企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同时提高资源的再利用率。
1. 废弃物分类:明确各类废弃物的定义和分类标准,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有机物)和干垃圾(其他垃圾)等。
2. 收集与存储:规定废弃物的收集频率、容器规格、存储区域及安全措施,确保废弃物有序管理。
3. 运输规定:制定废弃物运输的流程、车辆要求、人员职责,以及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4. 处理与处置:规定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如回收、再生利用、无害化处理或安全填埋,并选择合适的第三方处理服务商。
5. 监控与审计:建立废弃物记录系统,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以评估制度执行效果。
6. 员工培训:提供废弃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7. 法规遵守:确保回收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及时更新政策信息。
回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资源节约:通过回收和再利用废弃物,减少对新资源的需求,降低生产成本。
2. 环境保护:有效处理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保护生态环境。
3. 法规合规:遵守环保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罚款和声誉损害。
4. 社会责任: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公众信任。
5. 安全保障:规范废弃物管理,防止火灾、泄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制定详细的废弃物管理规程,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2. 引入先进的废弃物分类和回收设备,提高废弃物处理效率。
3. 与信誉良好的废弃物处理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确保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
4. 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强化员工的废弃物管理知识和技能。
5. 设立废弃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度的监督执行和持续改进。
6. 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废弃物管理和回收活动。
7. 定期评估和调整制度,以适应环保法规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一套完善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保目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1篇 单体液压支柱回收 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1、回收前,应先清理巷道内的浮渣及其他杂物,保证巷道中高不得低于1.8米。
2、回收作业区域内必须先维修好上、下安全出口(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3、作业现场的安全通道内严禁有木料、钢梁、单体液压支柱及其他杂物的堆放,确保退路的畅通。
4、每班回收前先检查工作面顶板的压力和支护情况,若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先处理然后再进行回收作业,如无法排除安全隐患,该区域的支柱不得回收。
5、作业现场的带班班组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督促和正确指挥作业人员进行规范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6、回柱作业前,必须先用单体液压支柱对作业地点进行掩护加固,然后再进行回收作业。
7、回柱作业前必须靠矿壁沿倾向增加两排密集(0.5×0.5米)支柱,确保顶板安全切顶。
8、在回收支柱作业过程中严禁用人工直接回柱,必须使用回柱绳卸压然后再用回柱绞车回收支柱。
9、回收支柱时作业人员必须要在安全位置进行作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10、回收支柱时,必须要有经验丰富的工人观察顶板及支护情况,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工作人员撤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处理完毕后方准作业。
11、回收出的钢梁、单体液压支柱应及时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地点并码放整齐,柱、梁外运时一定要注意招前顾后,避免磕碰伤事故的发生。
第2篇 设备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需要设备时,必须向机电运输科提出申请,说明使用地点、型号、数量。由设备管理员开具料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记帐发放手续。
二、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有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三、设备从办理领取手续后,设备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对无故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进行赔偿。
四、机电运输科主管人员要随时掌握设备运行动态,更换或拆卸的小型设备(小电缆、潜水泵、小风机等)一律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时间不能超过两天,逾期不回收的每天每件罚款20元。
五、回收的大型设备,由机电运输科负责进行验收,如有部件丢失或损坏的应由使用单位赔偿。
六、回收的设备,由机电运输科主管人员进行详细验收清点后,开具《设备回收验收单》,使用单位凭此单据消帐。
第3篇 300mw火力发电厂计划营销/电费回收及电价管理岗位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电费回收及电价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上岗标准、任职资格。
本规范适用于电费回收及电价管理工作岗位。
2 岗位职责
2.1 职能范围与工作内容
2.1.1遵照上级下达的电量计划,实施计划管理和经济活动管理职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1.2 负责电费回收管理,拟定电费回收方案,做好电费回收工作。
2.1.3 负责电价管理,编制电价定价、调价方案。
2.1.4 编制电费回收情况报表,并对电费回收情况进行分析,对照电费回收及时做好平衡、协调、督促工作。
2.1.5 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市场需求状况,反馈市场信息,及时向主管报告。
2.1.6 分析原材料价格浮动态势,预测产品价格走势,及时做好电价调整工作。
2.1.7 分析国家政治、经济政策对电价带来的影响。
2.1.8 拟定有关电价及电费回收方面的综合性材料或报告。
2.1.9 分析电力营销策略,确定产品竞争优势与劣势。
2.1.10 完成主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工作关系
2.2.1 在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2.2.2 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2.2.3 搞好公司内各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工作。
2.3 文明办公要求
2.3.1 坚持岗位,遵守纪律。
2.3.2 说话和气,谦虚诚恳,团结同志。
2.3.3 礼貌待人,热情耐心。
2.3.4 保持室内清洁,各种物品定置定位、摆放有序。
2.3.5 按规定着装和佩带工作标志,衣冠整洁。
3 上岗标准
3.1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
3.1.1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上与保持一致,实事求是,密节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1.2 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忠于职守,开拓进取。
3.2 必备知识
3.2.1 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中有关的基本知识。
3.2.2 掌握工业企业管理中经营管理部分的基本知识。
3.2.3 熟知经济学、技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3.2.4 熟知计划统讲学的工、基本原理。
3.2.5 掌握销售预算方案的制定、审批程序。
3.2.6 熟知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3.2.7 熟知工业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部分的基本知识。
3.2.8 熟知产品价格、成本、利税等方面的基本原理。
3.2.9 掌握产品定价、调价的程序。
3.2.10 掌握电力销售的结算作业程序。
3.2.11 掌握电价合同的签订程序。
3.2.12 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原理。
3.3 政策法规
3.3.1 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务法》。
3.3.2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3.4技能要求
3.4.1具有编制电价定价方案的能力。
3.4.2 了解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依据、程序及保证计划实施的措施。
3.4.3 了解提高本单位设备生产能力和降低消耗的主要途径。
3.4.4 能应用计算机编制电费回收计划。
3.4.5 掌握生产动态,检查电费回收情况。
3.4.6 掌握本单位技术经济指标的近期水平及历史最好水平。
3.4.7 具有对电价计划的预测、分析能力。
3.5 任职资格
3.5.1 文化程度。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并取得本岗位培训证书。
3.5.2 工作经历。具有大专5年(本科3年、研究生1年)及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3.5.3 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5.4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
第4篇 焊接材料回收管理制度
为了节省焊材,保证焊接工程质量,保持安全、清洁、文明的施工环境,特制定焊材回收制度。
1、每个焊工只允许领用、退回自己本人使用的焊材,不允许几个焊工所需的焊材由一个焊工领用、退回,并要求当天退回剩余焊材及焊材头。
2、焊工在焊接施工过程中,不得乱抛乱丢焊材头及剩余焊材,必须放回焊条保温筒内,下班后交回焊材库,由焊材管理人员点收,并填好《焊材回收记录单》。
3、焊接时,焊条头焊后余留长度不得超过50mm,焊丝头焊后余留长度不得超过60mm,特殊位置焊接时,允许部分焊材头剩余长度超过这个限度。
4、焊条回收率:要求地面组装阶段达到97%,安装阶段不得低于95%。达到这个要求的,按实际回收数给予适当奖励;焊丝回收,一根焊丝回收带色标的两根焊丝头,回收要求同焊条头。奖励金额按实际回收数给予适当奖励。焊材回收率低于90%的焊工,给予扣款处理,扣款数额为:领用数与实际回收差额部分×0.5元/根。
5、焊条烘焙员每月把每个焊工当月的焊材领用数及焊材头回收数进行统计,把统计结果上交给物资部和工艺部,由两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经理批准,依照规定奖惩。
6、焊材回收若出现异常情况(如当天退回焊材数超过当天领用数等),该焊工当月不予建奖,并每次扣罚50元。
7、焊工领用出去没使用完的焊条当天下班前退回焊材库,并重新焊干,此批焊材应做好识别标记,第二天发放焊材时,此批焊材应优先发放。焊条重新烘干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5篇 炼铁厂废旧材料备件备品回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管理,实现物质“零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围
2.1 所有可回收的废旧材料或备品备件。
2.2 废旧材料或备品备件是指维修、检修或大中修更换下来而无法再利用或修复后也不能使用的材料或备品备件;同时也包括各项生产和工程所发生的拆旧材料备件、边角余料及废料等废旧物质。
3 职责
3.1 设备科负责废旧材料及备品备件的鉴定、回收管理。
3.2 库房负责废旧材料及备品备件的回收实施,和公司相关处室的沟通协调。
3.3 下属各单位,负责废旧物质的回收、管理、保存、上交等各项工作。
4 内容和要求
4.1 废旧材料或备品备件必须由原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科专业人员鉴定确认后,作出或报废、或可修复、可调配使用的鉴定;施工单位、生产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或截留。违者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2 固定资产报废由设备供应科提出报告经相关单位审核后,报装备处、财务公司和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通知设备科回收处理,在没有回收处理的指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置。
4.3 对可修复再利用的材料或备品备件,由设备科负责联系维修人员进行修复,修复后经使用单位与设备科相关专业、维修人员三方确认可再使用后,使用单位方可交付使用。缺少任何一方鉴定意见,使用单位擅自使用,造成一切后果,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设备科概不负责;
4.4 对可调配使用的部分材料或备品备件,须由设备科下发调配使用意见,指定使用单位,新的使用单位应无条件接受调配使用任务,并负责接手该材料及备品、备件的存放管理,所发生的材料备件费用由设备科负责给予剔除处理。
4.5 厂所属各单位所产生的废皮带、废油桶属于物资供应公司管理,是长钢公司重要的可循环利用资源。凡检修、修旧利废、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皮带、废油桶,产权归厂部所有,各单位必须认真负责管好。加强回收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外销和外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自行外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和处理也不得以抵扣预算、劳务费、材料费等费用支付给集体单位和其它施工单位处理。
4.6 对于检修、定修工程中换下的废旧皮带、油桶等各类废旧物质,各车间及时联系库房清运,不得影响现场管理。
4.7 各单位不得雇用长钢以外的车辆在厂区内倒送废料。
4.8 各车间可随时将生产、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存放在指定的地点,由库房或生产科协调拉运,生产科负责结算并与我厂财务科核销。
4.9 回收方须持长钢物资供应公司介绍信由炼铁厂设备主管领导审批。
4.10 设备主管领导派库房材料主管和技术员负责协调回收方到指定车间进行回收,由库房主管和车间领导负责对废旧物质进行鉴定并在回收单上签字。
4.11 废旧物质由长钢物资供应公司回收、销售并统一结算,除管理费和税金外其余资金全部用回收票返还我厂进入成本。
4.12 发现各单位私自处理废料的提交厂务会研究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车间领导的责任。
4.13 各车间有修旧利废的义务和责任,如发现能利用不利用,能修配不修配等现象,根据浪费量的多少考核该单位500-5000元(10分-50分)。
4.14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执行。
4.15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文件、办法,按本办法执行。
4.16 本办法随公司管理办法的变更而变更。
第6篇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模版
再生资源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目前正在成为全球潮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得到大家一致同意。可持续发展就是,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来看下面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管爱国、富鸿钧、蔡海珍、曹阳、胡佳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资源 renewable resource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
回收站点 collection site
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4设立原则
设立依据
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设立前提
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
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站点。
4.3 设立要求
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4.4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设立要求
回收废旧金属的固定回收站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5 建设要求
5.1 建设依据
回收站点的建设应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倡“七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和经营规范。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连锁经营方式发展直营或加盟回收站点。
对于生活类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的建设要根据本区县(市)大小、实际居住人口与再生资源产生量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
5.2 建设条件
固定回收站点的营业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平方米。
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站点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应与社区环境协调,原则上要求全封闭。
中转站应配备称量、检测、分拣、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
中转站营业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城市中转站应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设置1个,乡镇中转站按每个乡镇设置2个。
5.3 建筑设计要求
回收站点建筑设计应符合gb2894、 gb50016要求,符合环境、排污、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
5.4 站点内部要求
回收站点内部应悬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收购品种及价格表,服务公约和公安部门严令禁止收购的物品名称,履行民事要求。
5.5 存放要求
回收站点内再生资源应按商品储运要求堆放整齐,按规定要求分类摆放。
6 设施设备要求
回收站点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应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并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6.1 衡器要求
配备统一的检验鉴定合格的衡器。
衡器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
6.2 运输设备要求
回收站点至分拣中心、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沥液滴漏、各类废弃物飞扬洒落。
流动回收车和机动运输车应采用统一标识和统一编号,应当按照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6.3 消防设备要求
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和备案,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应保证回收站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
7 经营管理及劳动保护要求
7.1 经营依据
回收站点从事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2 从业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应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且应规范作业。
提倡为回收站点其招用的人员制发统一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标识。
非个体经营的固定回收站点应根据《劳动法》要求,为员工办理相关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7.3 综合治理责任要求
建立综合治理和安全责任制,回收站点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7.4 统计工作要求
回收站点应配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根据当地要求定期上报废旧物资回收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的统计数据。
7.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要求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它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参考文献
[1]商商贸发[2009]142号,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2]商务部令[2007]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3]商商贸发[2010]18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处
第7篇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管理规定
中山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等回收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情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条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和各镇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
第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下列废旧物品:
(一)各类机动车;
(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容器;
(三)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私运和私运嫌疑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 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才可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证收购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一)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场地废水及雨水须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储存设施须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五条 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如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清理,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只能直接供生产企业自用,不得转售流通;收购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剩余的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除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外,还应向其索取海关核销凭证,再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由市城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和有关凭证,或不按章纳税、无货和虚大金额开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五、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要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8篇 物资回收管理规定办法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1】
废旧物资是指已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后待处理的,以及停用、拆除和闲置的失去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
为了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规范废旧物资处置程序,调动全公司职工开展修旧利废的积极性和技能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 成立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废旧物资全面管理,协调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关系。
监督执行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环节的管理。
公司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公司经营副总经理
成员:生产部、经营部、财务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部
生产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和废旧物资实物产生部门,主要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废旧物资的现场回收工作,办理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制定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
(二)经营部
经营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和废旧物资出售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出入库台账及废旧物资的实物保管工作,保证收回的废旧物资的完整;在废旧物资处置时,组织成立竞拍工作组,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在主管领导的统一协调下,组织对废旧物资进行拍卖、招标等工作。
(三)财务部
财务部是废旧物资回收的价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废旧物资核算台账,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督促生产部、综合部等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所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上级单位上报审批手续;负责废旧材料报废手续审批,废旧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四)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废旧物资效能监察。
第二章 废旧物资的回收
第三条 根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等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编制废旧物资拆除计划,施工前必须将废旧物资拆除计划通知有关部门。
经营部严格按照计划及时进行回收;生产部、财务部、经营部必须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四条 回收范围 : 凡更新改造或资产报废撤除的设备,更换的工器具,项修及日常维修更换的零部件、旧材料等,均属废旧物资的回收范围;凡列入本办法附表《回收清单》的品种,属必须回收的范围(领用该范围的新品时,领用人必须将旧品交库);其他有一定再利用价值的由生产部专职认定是否回收。
第五条 回收程序
生产部等实物资产直接管理单位将废旧物资的报废审批表、鉴定结果等资料送交财务部,并将废旧物资实物移交经营部;经营部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入库废旧物资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出具入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于当月将入库单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登记废旧物资管理台账。
第六条 存放及移交手续办理
回收的废旧物资,存放于公司专门的库房,交库时由移交人与库管员办清交接手续记录,库管员如实建立废旧物资台账。
第七条 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处理: 每月5-10日间,由库管员统计上月回收的废旧物资种类数量,每月15日前由经营部组织生产部、财务部相关人员鉴定有、无利用价值,检修人员在回收废旧物资时,认为有些废旧物资可以经修理后再利用,可以按程序办理后,随时领出进行修理,对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进行清仓处理。
根据拍卖、招标结果出售废旧物资时,经营部根据废旧物资台账和相关批准文件办理出库,出具出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及时将出库单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废旧物资的利用
第八条 废旧物资利用性质认定: 凡利用废旧物资或少量领用新材料进行拼装、修理,使其功能和用途得到恢复,能正常使用时,认定为废旧物资利用,即修旧利废;全部使用新材料进行组装或旧品再用不属修旧利废。
第九条 鉴定为有再利用价值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时,由生产部定期指派工段维修人员直接向库管员办理领用手续修复。
库房根据领用手续登记废旧物资利用修复台账。
第十条 修复物品的申报及鉴定:物品修复后,由修复人向生产部主管技术的领导申请,由生产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由生产部填制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一式两份,同时交一份给经营部。
第十一条 经营部收到生产部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后,经营部应及时凭合格通知单组织生产部、财务部对修复合格品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通知书一式两份(修复人一份),修复人凭此通知书将修复品移交库房,由库管员出具入库单后纳入库房修复件管理,并填写入库时间和修复人姓名。
修复人凭通知及入库单领取奖励金。
第四章 废旧物资回收、修复利用的奖惩
第十二条 废旧材料回收奖惩:除a、b、c、d级检修、专项检修产生的废旧材料及单件在500kg以上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废旧材料由公司统一回收处理,不进行奖励外,其它废旧物资的回收按处置收入的20%用于对回收部门的奖励。
公司对不回收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回收行为—指工作结束后超过一天不进行回收的行为)进行惩处,惩处额为原价值额的50%;因不回收或回收不及时造成损失时,由应回收人或责任部门按原价值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修复利用的奖惩
凡经验收合格的修复的废旧设备,公司按下表所列品种进行奖励兑现。
第十四条 物资库房在物资发放时,按先领用修复件,后领用新件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修复件在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修复人应在5日内修复,
否则追回奖励金。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对可进行修复利用的物品而不进行修复,或修复件积压,造成新购品领用,废旧物资长期积压(一般指3个月)的行为进行考核,按积压废旧物资原值的10%考核修复部门或发放部门,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2】
1目的: 加强废旧物资及各种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处理等管理,规范处理程序,杜绝人为浪费和闲置,减少资产流失。
2 适用范围:
2.1废旧物资范围:施工现场范围内所有的因不符合质量、技术及工艺要求的物资,包括经确认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措施用料。
2.2 包装物范围:设备包装箱、设备固定物、随设备固定的钢管排架;电缆轴及其它包装物,包括有押金和无押金的各种包装物。
3 回收
3.1 废旧物资的回收:由各使用单位收集并送到物资部办事处指定的集中地点,由物资部办事处保管员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填写 hyperlink /l 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台帐 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台帐。
3.2 包装物的回收:各使用单位要及时将包装物退回物资办事处的指定地点,经保管员验收合格后撤消借用手续。
4 利用与处理
4.1物资办事处应及时对废旧物资和包装物进行筛选分类;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各专业公司充分利用废旧物资。
具体价格由物资办事处与项目部协商确定,每月由物资办事处汇总,将费用转入使用单位成本。
4.2 调拨:物资办事处根据各施工现场和物资部的需要,对还有使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组织调拨,调拨价格由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和财务部共同协商确定,物资办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4.3 销售:物资办事处对已确认没有使用价值的废旧物资和包装物,可对外销售,价格参照各工程所在地的市场行情确定并报项目部备案。
4.4 结算:
(一) 废旧物资的结算:各施工单位、专业公司回收上缴的废旧物资,由物资办事处根据磅单或经交、收双方认可的数量开具数量验收单,待该笔物资处理后,按实际的销售金额连同验收单交项目部财务部门,根据各项目部的承包政策与送缴单位结算。
对在公司范围内的调拨,采用内部银行的结算方式,由财务部划转,对外销售的款项直接交项目部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开具有效的收据。
(二) 包装物的结算:各类包装物均为无偿使用,但各施工单位在使用期间造成丢失、损坏的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罚:凡有押金的包装物丢失、损坏造成的押金损失,以实际损失金额为准;凡无押金的包装物按丢失。
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是指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采购、征用、调拨(包括对口支援在内),以及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和管理的社会捐赠的、可回收重复利用的救灾物资。
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活类物资。
包括帐篷、活动板房、移动厕所、净水设备、照明设备等。
(二)救援类物资。
包括挖掘机、运输车、装载机、吊车、拖车、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铁锹、镐、撬棍、千斤顶等小型救援工具等。
(三)医疗类物资。
包括常用医疗器械、高值医疗器械、监测器械、消毒器械,以及救护车和药品等。
(四)通信类物资。
包括应急通信设备和卫星电话等。
(五)供电类物资。
包括大型发电车和发电机等。
(六)其他物资。
第三条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及回收、清理和登记工作。
生活类物资移交民政部门储备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
其中,帐篷和活动板房,回收后要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救灾储备。
作为中央储备的,省际间调运和储备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作为地方储备的,调运和储备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类等物资移交灾区原采购部门、受援单位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征调的救灾物资,应当在救灾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
对一般损坏的,应由使用单位修复后归还。
对于严重损坏的,应当由征调单位或灾区县级人民政府使用物资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出具相关证明,作为被征调单位核销的依据。
第五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手续完备,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做好保养、维护(修)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因时间长久自然损耗(坏)等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要逐件核查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作报废处理。
对其中可再利用部分进行组装整合再利用,作为回收救灾物资管理。
对于不宜长期收储的过剩物资或者当地收储能力有限的物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调剂使用,用于省内外其他地区救灾,避免救灾物资的浪费。
第六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救灾物资回收利用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凡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回收救灾物资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物资损毁、浪费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救灾物资回收管理具体规定。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其管理的救灾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9篇 中医院废物回收管理制度
医院废物回收管理制度
医院的废物也是医院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废物的回收、出售也应列入医院的财务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医院各科室要做好有回收价值废品的收集工作。纸箱、报刊、废铁、盐水瓶、铝盖等物品,必须由医院汇总总务科统一处理。
二、回收的废品由总务科保管、出售,各科室不得擅自出售。
三、出售废品的金额,交财务科一并纳入正常的财务收入。
第10篇 公司废物(工作服手套口罩)发放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公司关于废物(工作服、手套、口罩)发放、回收、处置的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为了公司劳保用品的管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收发工作,节约劳保用品费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保用品的发放
1、仓库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为每周一13:00--15:00,其余时间不发放劳保用品(新员工到岗除外)。
2、领取劳保用品需填写领料单,本人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交仓库管理员,之后办理劳保用品领用手续。
3、员工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按使用时间计算,以便替换。
4、领用劳保用品,必须以旧换新。试用期满后,能继续使用的,不能用的、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及旧劳保用一起交仓库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员工劳保配制
1、员工工作服分冬夏两季各一套,更换时间为每一年一次。
2、员工佩带的口罩、手套于每月更换一次,更换方式以以旧换新。
二、使用规定
1、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下发时间以旧换新。
2、所有生产第一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佩带口罩、需要的工序必须佩带手套。
3、所有员工在搬运物料过程中必须佩带手套。
4、就以上几点规定,违规者每次每人10元考核。
三、劳保用品的回收、处置
1、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每月下发时间以旧换新。
2、生产管理部每月统一回收后,用编织袋打包整理好,贴上危废标签,交至库房统一管理。库房将做好每月的台账,并做好危废的三防工作。
3、需处置转移时、申报相关资料到区环保局备案,通过正规手续,联系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进行处理。
四、检查监督
1、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劳保用品的申报、发放、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2、对违反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ee有限公司
2022年7月
第11篇 食用油脂采购废弃油脂回收管理制度
食用油脂采购和废弃油脂回收管理制度
一、食用油脂的采购由中心采购组统一负责在中心指定的供货商处采购,所采购的食用油要有发票并按规定索取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油脂的外包装上要有明显的标识,严禁采购散装食用油脂。
二、采购的食用油脂必须建立购货台帐和餐厅领料台帐,要做到帐帐相符、帐库相符。
三、废油脂包括地沟油和泔水油,统称“垃圾油”。垃圾油的主要危害是污染环境、污染水源,尤其是被不法分子提炼后的泔水油被人食用后,可导致多种癌症和胃肠道疾病。
四、中心各餐厅的所有废弃食用油脂和泔水统一由中心卫生组负责回收,各餐厅主任负责本部门废油脂的日常保管工作,中心卫生组定期进行回收,在回收时要有详细的回收记录。
五、中心与“西安友邦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有废油脂回收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油脂交给其他人处理。
六、要认真登记填写《废油脂回收纪录》,填写时要有时间、有数量、有回收人签字,记录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七、对违反上述各条的单位和个人,中心将进行处罚。
西北大学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
第12篇 溶剂回收设备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
一、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通过安全教育、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测试,及时发现安全事故苗头,把安全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达到不发生安全事故的目的。
1.安全教育
必须经常进行全员的溶剂回收安全教育,讲清溶剂的特性,对人身体的危害及生产中应注意的事项等,生产过程中要及时向全员通报安全检查和定期的安全测试及各种异常和纠正情况,并进行教育和安全培训。
2.定期的安全检查
一周进行一次安全小检查,一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安全事故苗头及时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全体员工通报有关情况。检查情况要登记,落实整改情况要由技术员或安全员进行复查。
3.定期的安全监测
(1).工艺检查与测试
a.包括使用溶剂工房,溶剂回收工房等里面的溶剂/空气混合气体浓度,看其是否超标并做好记录。
b.每班测一次风管浓度、混合气体通过活性炭层的流速及用泵打溶剂时的流动速度,并做好记录。
c.做好工艺异常并采取相关措施调整至正常的记录。
(2).接地防雷检查与测试
(3).成品溶剂输送流速的检查与测试
(4).溶剂生产设备及装盛器具的焊前检查
(5).停产前的全面检查
二、安全防护
溶剂进入人体的途径有三种:溶剂蒸气挥发到空气中,人通过呼吸道吸入、通过皮肤接触由皮肤进入人体、口吃进,包括不小心如接触了溶剂的手没洗干净去拿东西吃。了解了溶剂的毒性及其进入人体的途,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也就明确了。
1.要严禁往大气中排放溶剂气体
2.有溶剂挥发的工作环境要尽可能做到密闭操作或采取抽、送风的办法降低空气中溶剂蒸气的浓度。
3.避免不了的有毒溶剂蒸气的操作要戴口罩或防毒面具。
4.尽可能采用低毒或无毒的溶剂。
5.给患溶剂职业病的人调换岗位,即将其从有机溶剂蒸气污染的工作岗位调到少或没有溶剂蒸气污染的工作岗位工作并坚持治疗。
第13篇 硫磺回收装置仓库危险品防泄漏管理措施
危险品隔离防泄露职责
1、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
2、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时应本着不会暴露于化学品危害中或发生任何可能的伤害的原则。
3、员工必须清楚放置处理化学品泄漏应配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储存位置。泄漏必须以如下的原则处理:停止泄漏、围堵泄漏、清除泄漏。
4、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确保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泄漏。
5、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危险品仓库、化学品仓库等区域必须按照公司标准进行定期检查,泄漏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和存放高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进行特护的监测检查。
6、在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降到最小,员工也要定期进行培训,并在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7、所有设备及工艺的操作程序中必须有适当的规定来预防泄漏或将其减至最少,早标准程序中必须提供总体的要求及细节说明,如操作顺序、设备或管道减压、管线断开、设备净化、停电补救等。
8、定期维护运行与危险物品的设备,确保其有正常的工作状态。
一、危险品管理措施
1、专门设定危险品和废品集中存放区域,安全管理。
2、少数训练有素的人才可以接近。他们理解安全和健康问题以及废品处理规定。
3、在这个区域明显标识危险品或危险废品集中区域。
4、不要在上风口附近储存危险品。
5、按照物质相容性储存。互相抵触的物品严格分开储存,如过氯酸与乙醇;硫磺和h发泡剂等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能同库储存。
6、不要把杂物或废物挡住进出口和安全通道。
7、废物存储要远离大门,避免泄漏出外面环境。
8、在仓库和存放化学品容器区域必须准备足够的泄漏应急处理套装(足够的吸附物质和中和物质)、灭火器材以及泄漏应急处理预案。
9、任何化学品泄漏事件中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是人员的安全。
10、情况紧急时需要控制和阻断所有通道,以免不知情的人员进入。
二、危险品防泄漏的预防和处理
a、化学品露天储存的防泄漏
1、如果化学品要放在户外,必须确保雨水不要进入。在上述二次围堵措施上,用防水雨布包裹盛漏托盘、盛漏平台、可以达到防雨水、防晒、防止虫鸟进入包转容器之目的。
2、固定的露天堆场,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3、遇水受潮,曝晒和尘土污染后可能引起爆炸、燃烧、分解变质的物品,不准长期露天存放。4、露天堆场应设垛座平台,其离地高度不低于0.3m。
5、堆垛之间应有不少于3m的通道。
6、堆场四周设有排水明沟或暗沟,并有防护围栏。
7、垛台的设置亦应遵循互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而不能混存混放的原则。
b、油桶和化学品容器泄漏的预防:
1、确保容器有自己合适的盖子并且密封好。
2、定期检查容器有没有腐蚀、凸起、缺陷、凹痕、和泄漏。把有缺陷的容器放在独立的二次包装桶里或者enpac 的泄漏应急桶里。
3、确保容器和内容物相容。比如,不要把酸放在一般的铁桶里或把溶剂放在塑料桶里。
4、准确标识废物容器。
c、油漆桶和化学品桶或其他容器的二次围堵防泄漏
原则是把有可能泄漏的油桶、化学品桶或其他容器采用二次包装,来控制可能发生的泄漏。需要确保二次围堵具有的盛漏容积至少是所有容器中最大容器体积的110%和最大容积两者之比较之大值。
1、所有的钢桶、铁桶、塑料桶、吨桶、千升桶或其他容器在长期的运输、使用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损坏,造成泄漏。需要防祸于未然。把这些储存油品、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桶或容器放在盛漏托盘、盛漏平台上。盛漏托盘、盛漏平台、防泄漏平台具有结构坚固、可以叉车操作、防滑、可以套装的特点,当发生泄漏时,所有泄漏液体将会沿着托盘或平台格栅自动流入托盘或平台的盛漏区域内,不会流到地面、走廊或通道。盛漏托盘和盛漏平台都具有排水塞,当泄漏至一定容积时,可以排空泄漏的液体。大部分泄漏的液体可以直接回用。
2、如果需要储存装有油品的油桶或化学品桶、大型圆桶或其他容器,可以选择盛漏盆、盛漏槽、盛漏围堤等产品。
3、如果需要临时或经济性储存装有油品的油桶或化学品桶、ibc桶或其他容器,防止泄漏,可以采用enpac的盛漏衬垫。不需要使用斜坡,推车可以自由进出,可以折叠,不用时可以折叠放入工具架里,节省空间。
4、大量的油桶和化学品桶放在一般的木托盘或塑料托盘上,即有可能发生泄漏。可以用叉车把这些装有油桶和化学品桶的木托盘或塑料托盘,放在enpac的盛漏围堤里。盛漏围堤可以盛漏的体积比较大,适合大规模泄漏的预防,也适合于快速应急控制。独特的撑扣式结构,包装体积小,运输方便,容易安装,快速反应。汽车可以开进开出。
5、如果室内空间有限或由于存放介质不相容,可以考虑把油桶和化学品桶或其他容器放在户外。enpac的敞盖式盛漏箱、卷帘式防泄漏油桶储存柜、危险品防泄漏工作屋和危险品放泄漏储存屋可以担当重用。它们都具有出色的耐候性、抗化学品性、能够经久耐用,都可以叉车操作。与通常的金属或混凝土建筑物相比,可以大大节省成本,方便灵活,并且提供更多卓越的性能。
6、如果需要油桶和化学品桶平着放置,可以使用enpac的油桶架,实现圆桶的储存和防泄漏分装的结合。油桶架耐腐蚀,防止分装时溢溅,可以用叉车操作,方便灵活。
第14篇 餐具回收间管理制度规定
为促进小学食堂管理的规范化,更好地落实食堂卫生安全责任,依据我校实际,经校委会讨论,特制定本食堂餐具消毒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所有餐具(包括碗、筷、盆、瓢、刀具等)每天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处理,以免招引蚊蝇污染。
2、餐具清洗消毒专人负责,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顺序操作。
3、餐具清洗时必须先用优质洗涤剂混合开水(或温水)浸泡10分钟以上,然后再清洗,并用流水反复冲洗,至少三次。
4、冲洗后的餐具必须倒置于蒸汽箱内,使其干燥,并严防再与其他物品接触,以免污染。
5、所有餐具(包括碗、筷、盆、瓢、刀具等)每天必须蒸汽消毒(20分钟),消毒好后放置在保洁柜内,防止再次污染。
6、对餐具卫生状况学校将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跟食堂从业人员的工资、聘任挂钩。
7、上级部门检查中,餐具消毒达不到要求(由从业人员造成)的,一次责令改正,两次辞退。
8、每次抽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存档。
第15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本)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__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__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
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 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__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__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__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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