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规程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
1. 安全生产: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是首要任务,包括安全教育、设备检查、应急预案等。
2. 作业流程:规定了从开采到运输的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标准。
3. 设备维护:对各种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定期检修规定。
4. 环境监测:对井下气体、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的监控和管理。
5. 应急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程序和措施,如火灾、透水、塌方等。
6. 职业健康: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7. 质量控制:对煤炭质量的检测和保证。
这些规程的执行标准严格且具体,例如:
- 安全生产:所有矿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并记录,应急演练需定期进行。 - 作业流程:每个步骤都应有详细的操作手册,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指南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流程。 - 设备维护:设备保养应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故障设备必须立即停用并及时维修。 - 环境监测:井下环境参数需持续监测,超限需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 - 应急处理:应急预案需详细、实用,且所有人员熟悉并能迅速执行。 - 职业健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矿工无过度疲劳和职业病风险。 - 质量控制:煤炭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煤矿井下规程的含义深远,它不仅是操作规则,更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保护环境和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石。这意味着:
- 对规程的遵守不仅仅是义务,更是对生命的尊重和责任。 - 规程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从管理层到一线工人,每个人都是规程的守护者。 - 每一项规程背后都对应着可能的风险和问题,通过规程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确保煤矿的稳定运营。 - 规程的完善和更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技术进步不断调整优化。
煤矿井下规程是对井下作业的全面规范,旨在创造一个安全、高效、健康的作业环境,确保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每个矿工和管理者都应深入理解和严格执行这些规程,共同维护井下的安全与和谐。
第1篇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而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版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安全生产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煤矿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逐步趋于完善和科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井工部分规定了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管理、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职业危害部分规定了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以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第2篇 煤矿井下顶车语音信号装置使用措施规程
一、概述
为保证井下矸、料车在各联络巷顶车过程中的车辆运行安全,现在在井下各主要联络巷车场安装了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为了确保顶车报警装置的正确使用和在使用过程中的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二、岗位职责划分
1、蓄电机车司机:负责协助跟车信号工按规定连接货载车辆;检查货载车辆捆绑、紧固等装载情况;严格按照司机操作规程规定正规操作,控制开车速度,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m/s;听从跟车信号工指挥。
2、跟车信号工:负责列车编组按要求正确连接货载车辆;检查货载车辆的连接、捆绑、编组等情况;负责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的正确使用,在车场顶车过程中随时注意货载车辆的行驶情况,负责警戒工作和监护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用口哨指挥司机停车。
3、运输机电队维护工:负责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的正确安装、日常维护和正常使用。
三、使用技术措施
1、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的使用方法: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由一个操作压扣和一个语音声光报警器组成。需进行顶车作业时,连续按动电铃压扣两下,语音声光报警器则会发出“正在顶车、注意安全”的语音声光报警。顶车作业完毕后,按动电铃压扣一下,顶车报警装置则会停止声光报警。
2、报警装置的安装位置根据车场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安装位置在顶车车场入口轨道距巷帮最宽处,这样有利于保护信号工安全和按动装置压扣。声光报警器安装在顶车车场的中后段,这样有利于提醒车场内和车场外人员,注意顶车过程中的安全。
3、在安装了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的车场进行顶车作业时,跟车信号工必须先观察车场人员、车辆和道岔情况,确认无问题后,再启动报警装置,指挥司机进行顶车作业,司机听到报警后,开始顶车。顶车作业结束后,跟车信号工必须立即关闭顶车报警装置。
四、安全注意事项:
(一)当班队干和工长为运输安全负责人,班前必须明确专职司机、信号工,并强调正确使用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
(二)机车行驶速度:在进行顶车作业时,顶车速度不超过1米/秒,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三)井底车场顶车时,交接班及行人高峰期间严禁进行顶车作业。
(四)在车场顶兑车辆时,跟车信号工负责指挥机车及前后50米警戒,禁止闲散人员停留或通过。顶车作业时,机车必须与列车连接,不准脱钩顶车,更不准异道顶车。
(五)车场进行顶车作业时,车辆两侧严禁有人逗留。如大巷人车场内有人员上、下车或有人行走时,严禁货载车辆在车场内进行顶车作业。信号工指挥车辆顶车时,必须在车辆尾部指挥。
(六)信号工必须配备使用口哨指挥,指挥信号为一声停车、二声拉车、三声倒车,顶到位后,及时进行打掩,关闭顶车语音声光报警装置。
五、其它未提事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矿井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3篇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力的转水站。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4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科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 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科(区)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科(区)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科(区)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准时参加电管例会和机电例会。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六条 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管理科负责。工作面开工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机电管理科提供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设备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 修配工区、综机工区参与电气设备进矿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及防爆性能进行整定、校验,机电管理科负责抽查。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机电管理科要加强“双突”区域现场检查,定期对在用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供电,并及时汇报调度所及矿有关领导。隐患整改后必须经机电管理科、安监处共同验收方准送电;“双突”区域内发生失爆或失保的,要严格按照本文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加重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或两次检查中均出现同一安全隐患的,要给予责任单位机电区(队)长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电电缆和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制度,接收单位要在介入起5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有争议者以机电例会或矿生产会平衡为准,对不按时交接的,机电管理科可强行划拔转账移交。
第十二条 矿生产各单位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每月对全矿井下电气管理进行评比。评比分甲、乙、丙三个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降低一个评比等级,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火事故的;
(二)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器、电缆吊挂合格率均低于90%的
(三)累计三次不参加电管例会或机电例会的;
(四)不参加矿组织的重大机电事故调查的;
(五)发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的;
(六)井下三大保护装置及皮带机保护装置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二章 井下供电
第十三条 井下供电消灭失爆、失保、明火和明电,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尽可能减少事故影响范围,以便及时恢复送电。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机电事故处理要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有事故分析、落实防范措施、责任人处理记录,并通报全矿。
第十四条 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规定;保护整定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整定值三相符。实际整定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整定值大于计算值的为失保。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双突”区域实行双局扇,双电源供电。局扇电源电缆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道,局扇接地,并与配电点接地网相连。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季度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实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实验。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个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要进行实验。各单位安全保护实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实验记录要认真填写,经队领导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管理科。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专责到人,挂牌留名。专责牌用红漆填写。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备用电气设备挂“备用”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长期停用(三个月以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上架,安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一致,否则均为不完好设备。
第二十条 严禁开关小喇叭嘴接660伏电源(检漏继电器或厂家说明书允许的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否则均视为失保。
第二十一条 新安装的设备未移交前由原单位维护,待拆除设备未拆除前由原单位维护。多家单位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从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一用户维护,从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二用户维护,依次类推。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拥护维护。
第二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修理的各项防爆技术要求遵循《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的内容和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
(一)外壳变形严重,凸凹超出正常情况的10毫米或裂纹开焊的;
(二)防爆面有油漆、杂物或锈蚀严重的;
(三)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砂眼,且程度超过《标准》规定的;
(四)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垫圈缺损1/3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
(五)密封圈有破裂、缺口或割开套在电缆上使用的;
(六)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七)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
(八)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细的;
(九)螺旋式喇叭嘴亲嘴或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半圈以上的;
(十)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的;
(十一)闲置出线孔没有挡板者或挡板不合格的;
(十二)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十三)观察孔透明板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
(十四)隔爆面间隙超过《标准》规定的;
(十五)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接头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
(二)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去保护性能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三)电气设备故障造成掉电且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
(四)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电气设备蹬空的,给予双方单位机电区(队)长1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双倍处理。
(五)电气设备和电缆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元的罚款。
(六)不按时完成职能部门安排的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七)不按时上交煤电钻电缆截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根50元的罚款。
(八)不按时上交实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50元的罚款。
(九)电缆有冷包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的罚款。
(十)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50元的罚款。
(十一)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完好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50元的罚款。
(十二)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并发设备管理和电缆管理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井下停送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因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或检修机电设备而影响其它单位或局扇运行(含例行检修时间)的停电作业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
第二十五条 停电申请由各单位熟悉井下现场的电工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停电申请单一式五份,要认真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 停电申请单必须在矿调度班前会上由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的审查)及被影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当天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批准生效的停送电申请单分别报送调度所、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机电管理科,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二十七条 从事停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备齐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
第二十八条 停送电操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开关停电后要上紧机械闭锁,挂全矿同意编号的停电牌或专人看守;严禁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必须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按停送电申请单审批的停电时间施工,变更停电时间要重新申请审批;影响较大的停电作业工作前、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被影响单位。停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的,要报告调度所追加时间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第三十条 多家单位同在一条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提出停电申请,严禁多家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停电时各单位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人员恢复送电。恢复正常宫殿2后,各单位检修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一条 以下几种情况停电作业可不办理停电申请:
(一)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灾害等紧急情况需停电的,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
(二)例行检修时间不影响其他单位、局扇和安全生产的;
(三)每天实验检漏器及风电闭琐的;
(四)临时紧急排除影响生产的机电事故,检修人员向调度所及矿总值班汇报并得到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变更或检修局扇线路时两台局扇要分开停电,保证一台局扇正常运行。“双突”头严禁两台局扇同时停电,严禁无计划停电。
第三十三条 每天实验漏电继电器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此间,凡使用局扇的单位要安排专人看管开启局扇。同一变电所的两台检漏电器实验要间隔10分钟以上,避免同一掘进工作面两台局扇同时停电。
第三十四条 牌坊瓦斯时由机电管理科编制停送电安全措施,切断所排瓦斯流经区域的电源。通风区编制措施前要停电范围告知机电管理科。停送电措施与排瓦斯措施同时审批后执行。瓦斯排放完毕恢复供电时,必须接调度所通知,由现场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送电。
第三十五条 高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执行高压操作票制度,压葛遵循停电、验电、放电
挂地线操作程序,坚持正确使用高压防护用具。停电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均应断开,作业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督。高压双回路供电系统在同一路出现故障需要倒电时,操作人员要判断清楚故障线路,将故障点线路断开方可倒电。
第三十六条 有人值班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建立停送电记录,值班电工记录当班发生的事故停电和计划性停电。几乎停电时停电人要在记录本签字。
第三十七条 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准送电:
(一)故障未排除前;
(二)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的巷道;
(三)风电瓦斯电闭琐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四)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经检查或无复电措施;
(五)存在供电安全隐患;
(六)对供电线路情况不了解。
第三十八条 处罚:
(一)不写停电申请单私自拆接火的,给予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二)无计划停电或事故停电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造成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三)有计划停电但不按措施施工,造成误送、误停的,给予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
(四)经审批但不按矿审批时间停电作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强行停送电造成电气事故影响生产的,给予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
(六)故障停电时,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范围扩大的给予责任人200-300元的罚款;造成瓦斯超限或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七)使用不规范停电牌或停电作业结束人员撤离后未摘停电牌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防爆检验
第三十九条 机电管理科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贴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条 经集团公司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帖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一条 防爆检验员对所检验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负责,要每周对包干范围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面未及时处理的防爆电气设备可责令停止使用。防爆人员失职或徇私舞弊的,矿将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时,要通知防爆检验员到场检验贴证。防爆合格证要认真填写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加盖防爆检验员专用章方可有效。内容不全的,防爆检验员不予贴证。
第四十三条 修理单位检修后出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要有检验记录,对防爆检验员查出的不合格电气设备,修理单位要立即返修。
第四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换证检验工作,固定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换证工作,严禁使用防爆检验合格证过期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四十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防爆合格证过期、漏贴或脱落的,使用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由防爆检验员更换或补贴。
第四十六条 严禁私自挪用倒装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特殊情况需倒装时,要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副矿长(副总)签字同意后交机电管理科办理换证手续。拆除上井的防爆电器无论合格证是否到期都必须经修理单位检修合格后重新贴证方可下井使用,禁止二次私自下井使用。新领的防爆电器必须在一周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严禁存放于库房内。
第四十七条 处罚:
(一)防爆证过期、损坏或丢失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每台件100元的罚款;因防爆检验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合格证过期、漏贴的,给予防检员100元的罚款;
(二)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不经检验贴证私自下井使用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未经检验员贴证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发出的,给予发放单位每台件50~100元的罚款;
(四)拒绝协助防检验员贴证的,给予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私自更改防爆合格证日期、编号、使用地点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六)防爆检验员未按新界定的标准(一年或半年)换证的,给予防爆检验员100元的罚款;
(七)修配工区、综机工区所修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并未经检查验收下井使用的,除给予使用单位处罚处,还将给予修配工区或综机工区200-5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井下电缆
第四十八条 全矿4平方毫米及以上的低压橡套电缆由机电管理科电缆组集中统一编号、发放、试验、计划、库存,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
第四十九条 电缆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电缆压有编号(型号、规格、编号及长度),电缆修补及试验后留有记录。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及绝缘完好状况。
第五十条 电缆吊挂做到整齐、消灭脱钩及铁丝吊挂现象,不得与管路及棚梁等交叉。电缆穿过风门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新吊挂的电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要认真整改。施工单位改棚、开窝、透硐或注浆时,要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好电缆,施工的同时设计电缆吊挂方案,与井巷工程同步进行。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重新吊挂整理。煤电钻停用时,电缆要盘绕在电缆架上。
第五十一条 新进电缆要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证明,附有技术监督部门的不延燃试验报告。无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扩套龟裂、粘连以及延燃电缆要退回供应部门,禁止下井使用。新进电缆出厂资料由电缆组收集保存。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电缆要提前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由电缆组发给。如无相应规格电缆,允许放大一级截面发放,但不允许缩小截面,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井下电缆禁止倒装使用,特殊情况须经矿机电副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并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倒装手续。
第五十四条 电缆领取后要在三天内安装使用,拆除的电缆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电缆组。
第五十五条 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拆除时确需截断的,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方可。煤机专用电缆及煤电钻电电缆严禁截断使用。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
第五十六条 电缆使用到编号时要立即更换上井,不允许继续使用;编号进入胶圈使用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或两头无号使用按规定罚款。
第五十七条 加强电缆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因管理不善造成护套损坏又因生产需要不便更换上井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和追查处理报告,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到机电管理科管理队联系进行现场冷补。露芯线或断丝必须更换,禁止冷补。
第五十八条 严禁煤电钻电缆与普通u型橡套电缆混用,否则按失爆论处。煤电钻电缆每半年重做一次线头,截下的电缆头交机电管理科登记保存,到期不做线头者,按失保论处。
第五十九条 修配工区管理电缆要确保质量,各种参数符合规定要求。地面修补后的电缆要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以上方准下井使用。职能部门验收时要按标准把关。
第六十条 长度大于20米的电缆要两头编号,20米以下的电机符合电缆及短接电缆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涂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的由电缆组负责。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电缆时,机电管理科要派人参加,三方共同在现场核实后,填写移交单,交电缆组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六十二条 安装工区回收电缆时,使用单位要将电缆甩开,运到上下顺槽外口后,到安装工区联系回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三条 敷设电缆的巷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井下电缆选用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敷设电缆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条、四百七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缆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电缆要放入电缆槽内,工作面出口电缆要用吊梁悬挂或绑扎吊挂(单指屏蔽电缆),不得与风、水、油管混吊。
第六十八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电缆,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并给予机电区(队)长100-200元罚款;
(二)未经同意倒装挪用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三)未及时安装、拆除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超一天50元的罚款;
(四)私自截断电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太小,给予责任单位300元以上的罚款;
(五)拆除电缆时从接线喇叭嘴截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头100元的罚款,另按被截电缆长度原值处以罚款;
(六)使用电缆一头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两头均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200-400的罚款;
(七)护套损坏,给予责任单位每处100元的罚款,电缆挤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以上的罚款;
(八)电缆冷补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九)丢失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按原价50%-100%的罚款;
(十)电缆吊挂不符合要求、巷道修理后电缆不恢复吊挂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十一)电缆缺少标志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元的罚款;
(十二)煤电钻不用时,电缆不盘放在电缆架上的,给予责任单位50元的罚款;
(十三)使用单位不将使用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电缆(属其它单位回收的电缆)运到上下顺槽外口者,给予责任单位50-100元的罚款;不办联系单及移交单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
(十四)巷道维修施工时未采取措施保护电缆,擅自乱挂乱放或将电缆砌在墙内且无穿墙套管防护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往电缆上注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六章 小型电器
第六十九 条小型电器及4平方毫米以下的信号电缆由机电管理科小型地契组统一领发、编号、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专用除外)。
第七十条 小型电器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实行编号管理,修复后有记录。库存的小型电器做到防爆性能合格、零部件齐全完整、摆放整齐。
第七十一条 新进的小型电器、信号电缆要证件齐全,信号电缆要经不延燃试验合格。否则要退回供应部门,严禁下井使用。
第七十二条 领用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要提前申请,由小型电器组审批(特殊情况需队里审批)备料发放,领取后三天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第七十三条 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禁止倒装或挪用,特殊情况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同意,到小型电器组办理手续。拆除的小型电器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小型电器组,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四条 加强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失、丢失现象。需要更换时,一律以旧换新(圆皮线按90%交旧),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五条 现场使用的小型电器上板、吊挂于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上方不得有淋水,所有喇叭嘴方向水平或向下,从板后进线。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小型电器三通、四通等吊挂高于电缆,以防进水。挂专牌,注明单位、责任人姓名、编号用途。
第七十六条 地面修理的小型电器要检验合格,信号电缆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方准下井使用。小型电器不合格、不经防爆检验员验贴证以及信号电缆绝缘低、护套老化等均不准发出,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时,必须双方现场核实,认真填写移交单,双方签字后交小型电器组办理转账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七十八条 安装工区回收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时,使用单位要运到上下顺槽外口,交安装工区回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十九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小型电器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50元的罚款;私自存放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百米200元的罚款;
(二)审批后不及时领用的,安装或拆除后不及时回收上井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每百米)每超过一天10元的罚款;
(三)私自挪用、倒装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30元的罚款,信号电缆每百米100元的罚款;
(四)丢失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的50%~100%进行处罚;
(五)不及时将小型电器运到指定地点及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100元的罚款。
第5篇 煤矿井下电工操作规程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运电器设备(包括电缆)检修或移动前,必须切断电源用电压相适应的电笔验电,检验无电后,再将导体对地完全放电,(放电时必须事先检查巷道内气体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不准放电,控制设备内部有放电装置的不在此限),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后,都应及时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2.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非专职或非值班电器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器设备。
4.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主回路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有监护人员现场监护。
5.电缆管理:
(1)井下电缆要有明显标志。
(2)电缆同电器设备的连接,必须用符合电器性能的矿用防爆设备。
(3)热补后的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4)严禁井下电缆线路中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5)电缆应悬挂整齐,并有一定高度,符合规定。
6.不用的电缆应及时拆除、回收。
7.更换支架时,必须保护电缆不受机械力破坏。
8.送电和停电
(1)使用工作票制度,凡井下停电,检修必须有专人负责。
(2)执行工作许可制度,井下需全部停电检修,必须报矿调度室,在得到许可证后方准停电工作。
(3)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专人监护。
(4)执行送电制度,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9.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停电;(2)验电;(3)装接地线;(4)挂标示牌。
10.设备必须保持完好,不失爆。
11.收尾工作:
(1)确保电器设备的完好。
(2)整理电缆。
(3)向班组长,接班人汇报设备运行,维护情况。
(4)整理好工具。
第6篇 煤矿井下电氧焊措施规程
随着南区对动力用风需求的不断增加,现在运行的压风管路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压风管路进行更改,需要进行电、氧焊作业;为避免井底管路不影响巷道开拓,现需要对中央进风井底南车场管路进行更改,需要进行电、氧焊作业。为了确保电、氧焊作业施工安全顺利进行,特编制本措施,经审批后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施工时间:2010年10月1日9:30--2010年10月2日12:00
2、施工单位:………
3、施工内容:氧焊切割、电焊焊接
4、...工程负责人:
………(负责协调本工程通风部、安监处、总调、机电部相关工作)
工程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5、适用范围:中央进风立井井底南车场、北车场
二、施工前准备:
1、施工前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该措施贯彻,并进行学习签名。
2、对措施中所涉及的材料在施工前按照要求提前准备。
3、施工前明确施工负责人以及安全负责人。
三、施工前必须具备的条件
1、施工前要向安监处、通风部联系,并在总调办理电氧焊联系单。
2、安监处在施工地点配专职安监员,通风部在施工地点配专职瓦检工。
3、氧气瓶、乙炔瓶在下井前要认真检查是否漏气、完好,若漏气或不完好要提前处理好后,方可下井,整个运输过程中,对设备必须轻搬轻放。
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2个以上完好有效的灭火器和盛有0.4m3的砂箱及洒砂工具并将专用洒水管接通至施工地点,并保证水源充足。
5、施工前,将作业地点洒水一遍,保证地面潮湿。
6、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瓦检员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包括巷道顶端瓦斯浓度不超过0.5%。
7、施工人员(包括施工单位人员)入井必须严格遵守...入井相关规定。
四、施工工艺
1、氧焊:需要更改的管路切割。
2、电焊:管路、弯头的连接。
五、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
1、电氧焊作业地点为中央进风立井井底南、北车场。
2、电焊机、电焊钳、电焊钳线下井前必须保证完好、可靠,在运输过程中对设备要轻拿轻放,电焊机电源取自中央变电所低压开关,接电源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3、电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电焊工进行,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
4、使用氧焊切割管路之前,先将该管路井上闸阀、漏水处下游闸阀关闭,再将漏水处与漏水处下游闸阀之间的法兰接头打开,待管路中的水排放完毕后方可施工(排出的水要用风泵排入井底)。
5、施工期间,中央进风井口安排专人看护,防止井上物体坠落伤及井底施工人员。
6、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能同车装运,不能与其它物料及人员同车装运,气瓶装车运输时必须支垫平稳,用麻绳捆绑牢固,气瓶装车运输时,必须顺车平放,并用道木支垫稳固,用麻绳捆绑牢固,方可运输,严格遵守...入井的有关规章制度。
7、高空作业超过2m时,作业工人必须系安全带,且必须系在安全可靠地点。平台采用面积3㎡的四腿活口架,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安全带及其悬挂点,确保安全带完好,悬挂点牢固、可靠。
8、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安监工、瓦检工共同检查无问题后方可作业。
9、施工前,由取得电工操作证人员将电焊机接好。
10、在电氧焊工作地点20米范围内巷道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各种杂物,电氧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2个以上完好有效的灭火器,盛有0.4m 砂子的砂箱及洒砂工具,并由专人负责在施工前对现场顶、帮、底进行一次充分的洒水工作。电氧焊施工所用的设施和工具要认真检查,如有漏气、漏电现象不得使用。
11、电氧焊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瓦检员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包括巷道顶端)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2、安监工、瓦检工必须跟班作业,严禁中途离开。
13、施工中如遇突然停风,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14、施工人员除电氧焊工外,严禁携带火种下井,且必须专人携带专人使用。
15、电焊施工时,施工人员戴上绝缘手套,手持焊钳,夹紧焊条,佩带焊帽,进行焊接。
16、施工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距离不得小于5米,割具与气瓶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气瓶之间清理干净,不得有杂物。
17、电焊机地线接地良好,并且地线要和被焊物接触良好,不使用或下班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18、电氧焊施工靠近钢丝绳或电缆时,要用铁板隔开,防止损伤钢丝绳或电缆。严禁焊接物与巷道内导体(管路)接触,确保焊接物与巷道内导体之间绝缘(用废旧皮带隔离焊接物与巷道内导体)。
19、管路焊接时,要将焊接点下游最近的法兰接头打开,然后将该接头两端的管路用废旧皮带隔开,防止产生的杂散电流沿管路进入井下各个采区。
20、利用氧焊切割时,操作人员手持割具,先打开乙炔气阀,然后点火,点火时割具头朝下,点火时割具头距火源3~4cm,再打开混合气阀,最后调整氧气阀提高火焰温度进行切割,切割完毕后,先关闭氧气阀,然后关闭混合气阀,最后关闭乙炔气阀。
21、施工地点上风流20m、下风流50m各放一盏信号灯,施工现场必须明确两名专责信号工现场负责,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该区域。
22、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身着特制反光服装。
23、施工过程中,出现着火,施工负责人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并指挥现场人员进行灭火,密切注意火势发展情况,随时向调度汇报,如出现油或电气着火,要立即停电,然后采用洒砂覆盖火源或采用灭火器喷洒灭火,不得用水灭火;其它物质着火使用洒水、灭火器喷洒和沙子覆盖方法进行灭火。
24、施工完毕必须将剩余焊条头收拾干净上井,气瓶关闭好阀门,先将乙炔气瓶装车上井,然后将氧气瓶装车上井,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分车运输上井。
25、施工完毕后,清理现场并在现场再洒一次水,并由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未提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相关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7篇 煤矿井下斜巷运输安全无线监控系统规程
1 前言
煤矿斜巷运输坡道起伏变化,经常出现上坡、下坡和拐弯,而且坡度较大,运输距离长(一般在1000-2000 米),绞车司机对巷道运行的车辆状态及巷道中是否有行人不了解,对斜巷各车场的甩车道岔及车场入口处的人员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了解很少,无法实时的掌握现场视频图像信息,对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我们设计斜巷运输无线视频安全监控系统,是在对斜巷运输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科学论证后研发的新项目,为斜巷运输系统提供了安全保障。
2 系统组成
2.1 系统组成
根据斜巷运输系统的特点和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在井下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的系统总体结构如图1 所示。
图1 系统总体结构
系统主要由无线视频终端、无线网络传输平台、绞车房监控指挥系统三个部分组成。
系统通过安装在轨道车上的前后两台无线摄像机,在绞车运行时沿途摄取前后的环境视频,然后将视频信号发送至巷道内无线基站上,无线基站和光端机组成的网络传输平台将视频信号传输到绞车房监控指挥系统的隔爆计算机,绞车司机便可以通过隔爆计算机观察矿车前后的环境视频,掌握巷道环境情况操纵绞车。
3 系统主要模块的设计
3.1 无线视频终端
无线视频终端由安装在轨道车上的无线摄像机、固定在运输大巷的有线或无线摄像机、本安红外照明灯、隔爆兼本安电源组成。
斜巷运输中除了需要对轨道车前后进行观察的话,还需要对部分甩车道岔及车场入口处的人员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或其它人流较多的地方采用固定方式进行视频监控。
3.2 无线网络传输平台
斜巷运输的距离一般都比较长,无线网络传输平台主要由光端机、无线本安基站组成,由于网络的传输距离不能超过100米,所以需要用光端机来延长网线,每2 个无线本安基站之间的距离大约为400-700 米,如果大巷的无线覆盖环境较好(大巷没有起伏、中间没有大型物体遮挡)2 个无线本安基站之间也可以采用无线的方式连接,这样就可以不需要光纤和光端机进行连接,但无线跳接的次数最好不要超过3级。本方案中,无线基站均采用单芯光缆连接。
3.3 绞车房监控指挥系统
主要由隔爆计算机组成。隔爆计算机可以配置9路以下的视频信号,在显示器上同时显示,绞车司机可以通过显示器上的显示信息了解轨道车当前的运输情况及周围环境,通过隔爆计算机画面的切换,掌握巷道环境情况操纵绞车。
4 系统主要功能
4.1 无线数字移动视频传输:
由于斜巷运输中轨道车是移动的,传统的有线方式不能满足视频传输,系统采用无线信号传输方式,高速移动物体成像清晰可辨,解决了终端设备的线路拖动问题,减少巷道内的布线,一段时间内全实时录像存储功能,并要支持方便于显示、存储、检索和回放;高清晰实时监视显示和易于轮巡切换;。
4.2 布线简单,信号抗干扰性强:
无线数字信号传输降低了因线路故障而发生的视频信号中断现象的发生概率,信号抗干扰性强,不易失真,传输无延时,如果有新增节点加入不用重新布线,只需接入到主干电缆上即可,出现故障查找容易,维护方便,简单可靠。
4.3 本安技术:
除安装在绞车房的隔爆爆计算机外,安装在运输大巷中的所有设备均是本安设备。
4.4 接入地面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通过井下工业以太网,地面监控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对井下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不仅能直观的监视和记录井下工作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隐患能够迅速做出处理,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也能为事后分析事故提供有关的第一手图像资料。该系统能融入全矿视频监控系统,成为现代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5 结束语
分析现在国内外各种现有的矿井巷道安全监测系统,主要集中在矿井斜巷上升信号系统、挡车装置、变频器控制等。现有的斜巷综合监测系统基本都是通过大量的传感器进行信号监测,由于这些系统监测参数单一,系统性能低, 对斜巷各车场的甩车道岔及车场入口处的人员情况以及设备控制情况了解很少,无法实时的掌握现场视频信息。现有的矿井斜巷监测监控系统虽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难以满足现代化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8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进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骚畅通,并严禁职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透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进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间隔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同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进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职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职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进,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湿润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间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假如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疏松、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尽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身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进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职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同一治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假如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间隔;
五、只准采用尽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间隔,由矿务局(公司)同一规定。
第二十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练习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纵。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盘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正确的丈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分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透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骚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职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9篇 煤矿井下变电所操作规程
一、高压配电箱:
1、操作高压配电箱必须戴上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台上,合闸操作手把转幼的方向应按形状所规定的方向进行。
2、高压配电箱停电时,先拉开真空断路器,再摇出小车,并悬挂“有人工作,送电”标示牌。送电时,取下工作标示牌,确信无人,才可开始操作,先合小车观察表有无指示,如有,再合真空断路器,并观察电流表有无指示,掌握负荷情况。
3、高压开关倒运行时,先合联络高压开关小车,再合真空断路器。然后拉开需的开关断路器及小车。
4、高压开关在运行中,要按规定时间观察电压表、电流表的指示值,随时掌握运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二、变压器、高压电缆:
1、运转中的变压器要注意声响,有无异味,运行温度,发现有异常,立即汇报领导。
2、电缆要放在专用的吊挂电缆钩或电缆沟内,不得遭淋水或水浸,以免发生短路高、低压电缆应注意观察有无异味、声响及运行温度。
三、低压馈电开关及检漏继电器
1、低压馈电开关的闭锁栓要齐全,严禁甩开闭锁装置试送电。
2、检漏继电器在运行中发生故障,馈电开关送不上电,任何人不得甩开检漏器送如若检漏继电器跳闸,则绝不允许送电,检漏器在运行中应按其规定进行试验,确保可靠。
四、所有风机继电开关的操作
为了保证风机的连续运转,如需停电必须经机电副总、调度室、通内区、安监站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如风机运行当中突然停电,可先强行送电一次,不出,应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队值班室汇报,并做好记录,请求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
五、运行方向
1、对于变电所内的所有防爆设备,值班人员可随时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有无失如果设备有缺陷应及时汇报领导。
2、变电所接地线的接头,或接地引线接头,应完整齐全,接触良好,严禁拆去接地
3、值班人员应及时掌握变电所供电系统的接线,做到操作准确无误,在发生停电故障时应沉着冷静,必要时可先行操作,事后再汇报领导,以免事故扩大,强送电应严行高压强送电一次,低压允许强送两次。
第10篇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篦子门。防水闸门与篦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篦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篦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11篇 煤矿井下锻工安全操作规程
锻工安全操作规程
2.1工作前检查所用工具及设备有无断裂或其它异常现象。
2.2开车前检查设备传动部位是否良好并及时加油。
2.3气锤开动后,精力要集中,不准和别人攀谈说笑。
2.4锻打物件要夹牢,掌钳与锻打配合好,防止物件迸出伤人。
2.5工作时要穿戴好劳保护品。
第12篇 煤矿井下机械安装工作业操作规程
1.上班前严禁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进行安装(或拆卸)作业时,应设施工负责人、安全检查员,必要时应配瓦斯检查员。施工地点支护安全,起吊架固定牢固。在吊、运物件时,应随时注意检查周围环境有无异常现象,禁止在不安全的情况下作业。
3.在斜巷进行安装作业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应设警示标志。
4.在倾角大于15 °的工作场所进行安装(或拆卸)作业时,下方不得有人同时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业时,应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
5.当安装现场20 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 %时,严禁送电试车;瓦斯浓度大于1.5 %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6.安装工应能正确使用安装工具,活扳手、管钳等不得加长套管、加长力臂,不得代替手锤使用。
7.井下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8.了解所需安装(或拆卸)设备的技术性能、安装说明书和安装质量标准,熟悉安装工作环境、进出路线及相关环节的配合关系。
9.下井前要由施工负责人向有关工作人员传达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讲清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
10.按当日工作需要和分工情况选择合适的起重用具、安装工具、器械等,检查吊梁、吊具、绳套、滑轮、千斤顶等起重设施和用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11.合理选择起重运输工具,按照《起重工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要求进行作业;不得用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送设备、器材。
12.对安装的设备、器材等在下井前及运到安装位置后,均应设专人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逐件清点数量、检查质量、校核尺寸。对需要分部件运输的设备,应由专人做上明显标记、编号装车,对部件结合面要用软质材料妥善保护。
13.按安装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认真校核基础尺寸,找准设备的安装中心线和标高。
14.清理安装现场、基础表面和基础螺栓孔,以保证安装后二次灌浆的质量。
15.将所需安装的设备或部件的基座按照技术文件及安装说明书的要求置于所需安装的基础位置上,操平找正后上好基础螺栓,按要求进行灌浆。
16.将设备或部件置于基座上,按图纸及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校核尺寸后,上紧各连接件、销子、螺栓等。
17.安装带式输送机时要保持输送带平直,若巷道底板起伏不平,则应保持平缓过渡;做输送带接头时,应使接头两端中心线在同一直线上,并应远离转动部位5 米以外作业。如需点动开车并拉动输送带时,应叫作业人员离开带式输送机;严禁直接用手拉或脚踩输送带。
18.安装刮板输送机后试车时,如有漂链现象,应调整中部槽的平直度,严禁用脚蹬、手搬和撬棍别运行中的刮板链。
19.安装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中间验收、各连接尺寸等技术数据要进行详细记录。
20 .设备安装后,试车之前应按施工要求的安装质量标准逐项认真检查:
(1)各部螺栓应齐全、紧固。
(2)减速器、油箱的油质应符合要求,油量应适当,无渗漏油。
(3)输送带、刮板链的张力应适当。
(4)联轴节间隙应符合要求。
(5)各转动部位的防护罩应完好、牢固。
(6)各仪表应齐全、完整。
(7)焊接部位应牢固,无开焊、裂缝等缺陷。
(8)设备周围,特别是转动部位周围,应无影响试车的杂物。
(9)按有关规定需要盘车的设备,应盘车2 ~3 转,转动应灵活。
(10)其他应检查的部位。
21 .检查相关设备和环节的配合情况。
22 .通知所有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远离设备转动部位,发出试车信号,按试车程序送电试车。在试车时认真检查:
(1)各运转部位应无异响。
(2)润滑油路应畅通。
(3)各部轴承温升应符合规定值。
(4)各仪表指示应灵敏、准确。
(5)设备整体震动情况。
(6)其他应检查的部位。
23 .拆卸设备前,应将车停在合适的位置。拆卸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要先对本机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对相关的设备也应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并通知相关设备的司机及相关环节的工作人员,按事先确定的顺序进行拆卸。
24 .拆卸时,各小型零部件尽量不要拆下,以免丢失、但拆卸程度要尽量保证各部件装车后不超宽、不超高、不超重:必须拆下的易损件及小零件,要由专人妥善保管好,以免损坏、丢失。
25 .对设备的结合面、防爆面及易碰坏的零部件,在拆卸时要注意不要损坏。
26 .拆卸重型部件时,必须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起重工具、设施。所有人员要精神集中,互相配合好,听从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27 .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安装配合要随时做好详细记录。
28 .安装、拆卸设备竣工后,要认真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清理现场卫生。
29 .拆卸完设备并装上车后,负责人应对现场再检查一遍,有无丢下的零部件。
30 .保存好安装时的技术资料详细记录,以备整理上报、验收。
第13篇 煤矿井下排水规程范本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力的转水站。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14篇 煤矿井下安全用电知识规程
第一节 煤矿井下供电及要求
一、井下供电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实行煤矿井下安全可靠地供电是关系到设备安全运行,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矿井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坚持做好井下供电工作,达到安全用电的目的,是衡量矿井总体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
由井下电气故障直接引发的不安全事故,其类型主要有:
1、电火引燃的矿井火灾。
2、电火或高温引发的煤尘瓦斯燃烧和爆炸灾害。
3、电孤或高温烧坏设备。
4、人身触电。
5、电气故障使设备不能运行。井下供电与地面供电相比,其特殊性表现为:
1、井下环境
恶劣、条件复杂。供电线路和设备敷设、安装、运行在狭窄、阴暗、潮湿、高温的井巷中或条件复杂多变的采掘工作面中,经常受到水淋、水淹、岩石冒落、煤壁坍塌、异物挤压、行车碰撞等危险因素的威胁和伤害,而引发电气事故。由于处在有瓦斯、煤尘燃爆危险的环境中,如遇电火就可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矿井空气潮湿、污脏、高温、流通性较差,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不利。
2、设备线路布置分散,分布面广,不便管理和控制。
3、采掘设备及线路移动频繁,条件多变,不利于安全运行。
4、采掘线路均采用电缆,排列集中,悬挂困难,故障查找不易。
5、井下电气设备多采用隔爆型。其突出特点是笨重、搬运困难、开闭不便、直观性差、维修复杂。总之,井下供电的环境是恶劣的,条件是复杂多变的,设备是特别的,运行是困难的,我们必须正视这些情况,进而采取对策和措施,才能实现井下供电安全运行。
二、井下供电有关规定和要求
1、井下供电的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第九章“电气”对井下供电、用电、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第417-470条)。现综合供电方面的要求如下:①电力负荷分级
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用电负荷一般分为三级。
a、一级负荷
凡突然停电后可能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严重损坏,长期不能生产或给国民经济带来重大损失的用户,为一级负荷。如煤矿的中央变电所、通风机、井下主排水泵、竖井载人提升机和瓦斯抽放机及矿井医院等。这类用户必须具备两个独立电源,以保证不间断供电。
b、二级负荷凡突然停电后会造成大量产品和原材料报废,产量显著下降,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用户,为二级负荷。如井下采区变电所、选煤厂等。这类用户要设专用供电线路。
c、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用户为三级负荷,如修配辅助车间、电车库以及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设备等。这类用户可以不设专用供电线路,只采用一回路供电。
对煤矿企业用电负荷进行分级管理,便于合理的进行供电,以确保重要负荷供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当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需限制用电时,限用的次序为先停三级,在停二级,以确保一级负荷用户的供电。
②入井电源电压
高压不得超过10kv;低压运动不得超过1140v;照明、手持设备不得超过127v,控制电压不得超过36v。
③供电线路电缆
均应采用矿用型电缆。固定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移动设备采用橡套电缆。电缆均应按规定悬挂和连接。
④电气设备
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矿用一般型(标志为“ky”)或矿用防爆型(包括隔爆型,标志e_d;增安型e_e;本质安全型e_l;正压型e_p;充油型e_o;充砂型e_o;特殊型e_s)设备。
⑤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设有“三大保护”,即过流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接电装置。
⑥井下供电的变压器禁止其中性点直接接地。
⑦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2、井下供电的要求
①可靠性
供电的可靠性是指不间断供电的可靠程度。煤矿供电一旦中断,不仅会直接影响生产,而且会使安全要害设备停止运转,可能会造成矿井被淹、瓦斯积聚、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甚至可毁掉矿井。为了保证供电的高度可靠性,应采用两条独立的电源线路。正常时,采用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②安全性
煤矿井下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自然灾害都可能因电气事故而酿成。由于井下环境条件差,设备负荷变化大,容易造成漏电、短路及人身触电事故。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及《电业规程》,确保供电的安全性。
③技术合理性
供电技术的合理性对降低煤炭生产成本、保证供电质量(电压稳定、频率整齐、波形正常等指标达到规定)、实现设备安全运行、减少电气故障和人身触电事故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井下供电必须作到技术合理。
④经济性
要求井下供电有好的经济性,就是使系统在运行中耗费少、效率高、成本低。对于煤矿生产应力求供电系统简单,便于安装和操作,并要合理使用电气设备,使建设投资少,运行费用低。
第二节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及采区电压等级简介
一、我集团公司井下供电概述
井下供电方式分深井供电和浅井供电两种。通过井筒将高压(10kv、6kv、3kv)电源送入井下中央变电所,再进行供电分配的称为深井式供电。通过井筒或钻孔将低压(1140kv、660kv、380kv)电源送入井下中央配电室,再进行供电分配的称为浅井式供电。我集团公司除在建井初期临时短期采用井筒式浅井供电外,均采用深井式供电。入井高压均采用6kv等级。
我集团公司井下供电的特点是“多点入井、分设系统、环行供电”。此方法具有电量充足、电压稳定、供电灵活可靠的优点。这种供电方式的形成是借助与我集团公司一个矿井可具有数对在不同地区开凿有与地面相贯通的风井而实现的。构成的要点是,根据上、下山盘区开采进度和分设入井供电系统的需要,在进风运输大巷设立若干个中央变电所(习惯成为中央配电室,可命名第一,第二……中央配电室或以地区命名)引入入井高压电源,对设立在上、下山盘区内的若干个采区变电所(或称采区配电室)进行高压供电,在由采区变电所对所属各采、掘、开工作面等低压动力设备进行供电。在各中央变电所之间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单缆联络,以构成并联环形供电(备用)。
二、高压供电系统
煤矿井下高压供电系统,包括高压入井电源配电设备,中央变电所及其高压变配电设备、采区变电所及其高压配电设备、高压移动变电站以及上述设备之间的高压供电电缆线路。
图9-1 绘出了我集团公司一矿北头咀井简化了的高压供电系统示例。
三、低压供电系统煤矿井
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是指低压动力配电点及其变配电设备,各用电设备(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照明设备、信号设备以及它们之间的供电电缆线路。见图9-2和图9-3。
四、采区供电电压等级
《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第425条,对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作了具体规定。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采用的等级有10000v,6000v,3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用的等级有1140v;660v;380v)超过1140v时须报煤炭部批准。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报经省煤管局批准,在井底车场、总进风巷,主要进风巷的照明系统的额定电压可采用220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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